现象学还原是胡塞尔的现象学中的最重要的哲学方法。本文的题目并不是暗示着维特根斯坦和胡塞尔有着同一种哲学(事实上他们的哲学道路非常的不同)。但是,现象学方法如果仅仅被理解为一种纯粹的方法而不连系于某种具体的理论的话,它似乎恰好表明了历史上种种最重要的哲学的一种共同普遍性质,这就是,哲学最根本的工作是对观念系统(这些观念作为对全部现象的理解)的改革,这种改革集中表现为重新寻找哲学出发点,表现为对作为一切基础的绝对无可置疑的原则的寻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哲学的还原实质上总是现象学还原,或者说,现象学还原并不局限于胡塞尔的现象学,而是哲学还原的普遍形式。在本文中,我将分析维特根斯坦的哲学还原的方法牲以及由此产生的哲学结构,不将论证维特根斯坦所寻找的哲学出发点相对而言具有更大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同是也就证明了维特根斯坦的哲学还原更具合理性。
一、还原的步骤
维特根斯坦对哲学性质的理解决定了他哲学方法。对于维特根斯坦来说,哲学问题不是知识或者科学的问题,严格地说,并不真的存在着哲学问题,哲学实际上是一种消除哲学问题的分析活动,成功的哲学所导向的却是非哲学的问题。正像维特根斯坦所指出的:“哲学只把一切事物展现在我们面前,即不解释也不推理——一切事物都已公开可见无需解释。人们可以把先于全部新发现和发有而可能的东西称为‘哲学’。”①
哲学问题看起来是不恰当的观念和思想方式的产物,结果哲学家们苍蝇一样把自己关在瓶子里而为找不到出路而苦恼。于是,维特根斯坦坚信处理一个哲学问题就像治疗一种疾病,哲学并不改变任何一种事实而只是改变看世界的方式。这一点和胡塞尔几乎是异曲同工。胡塞尔强调经解决哲学问题必须放弃心理主义和自然态度下的各种偏见,但决不想否认任何一种事实尤其是科学陈述的那些事实。虽然维特根斯坦和胡塞尔在哲学还原的形式上有着某种相似之处,但其方向却几乎是相反的,这形成一种有趣的对比。
维特根斯坦的哲学还原方法从根本上说由两个步骤组成。第一个步骤可称之为“思想治疗”。人们已经充分意识到心理障碍的普遍性并了解心理治疗的重要性,实际上思想障碍至少是和心理障碍一样普遍的一种疾病,哲学观念的混乱正是一个例子。这正是维特坦所力图纠正的。对于维特根斯坦来说,解决一个哲学问题在于找到放弃这个问题的理由(胡塞尔则相信关键是各种朴素的、主观的态度阻碍了对质的直观),而找到这种理由夔先必须停止使用各种偏见进行想当然的解释,他指出:“我们的错误就是在我们应该观察那种和为‘原始现象’而发生的东西的地方却去寻找解释。”②维特根斯坦的“思想治疗”突出地表现为两种方法:(1)不要想而去看。他对语言现象的考察便是使用这种方法的出色例子;(2)利用逻辑分析的技术使不太明显的胡说变成明显的胡说。这方面最好的例子是他对“私人语言”和主观主义的批判。
和维特根斯坦相类似,胡塞尔企图使用“悬搁法”来促进派成现象学还原,把全培不是直接明显的观念特别是自然朴素的观念加托号暂不予考虑。很明显,他们的还原方向是相反的,胡塞尔的不原是由质料到本质,由外在到同在,则实在到观念性。维特根斯坦则宁愿去揭示作为全培可能的生活事实的基础的生活形式。
维特根斯坦的哲学还原的第二个步骤是:穷尽证明。这是维特根斯坦哲学中最有特色和最重要的方法。维特根斯坦说:“的确会有证明,但是证明总有终端”。③对于任何一个事实,一个命题,我们总是给予解释,给出证明,再给出解释的解释和证明的证明,然而这允许存在一个无穷的证明(这只意味着尚未被证明),事实上所能给出的证明和理由很快就会被穷尽,于是,“一旦我穷尽了证明,我便到达了最终的基底”。很显然,维特根斯坦力求一种绝对无可怀疑的明显性,这一点和整个哲学传统是相吻合的。只是在维特根斯坦看来,获得绝对明显性并不意味着达到哲学的真理而相反意味着哲学分析的完成和哲学问题的消失,因为一切都已经明显可见了。在对明显性的追寻上,胡塞尔同样和维特根斯坦走着相反的道路。胡塞尔在本质的界限内对直观众进行考察而获得内在的明显性,发现了“自我-我思所思”这个纯粹绝对的领域。维特根斯坦则在生活事实之中对解释和证明的全部可能性进行分析而获得实践性的明显性,发现了“生活形式”这个最基础的层次。
胡塞尔的哲学和维特根斯坦的哲学都是现代还有影响的哲学,都带来了许多重要的发现。但就其哲学还原的彻底性而言,维特根斯坦的结论似乎更经得住批评。胡塞尔的还原存在着一些逻辑上的困难。一方面力图把逻辑和心理区分开来同时另一方面又企图在意识分析中为逻辑放置一个纯粹主观性的基础,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这种方法论的悖论不可避免地导致关于纯粹主体的设想的破产。而且,赋予主体绝对性和最终性品格实际上把主体变成一种虚假的存在。除非有着某种更基本的东西来决定意向行为的作业方式和意向内容的构造,否则主体没有存在的确定笥。维特根斯坦充分意识到主观性的局限性并证明了这一点。无论如何,纯粹的主观性无法保证将发生什么。不管主观性的地信如何特殊,它也没有理由作为最终的基底,它仍然能够被进一步解释,也就是说,它不是全部解释和证明的终端。因此,哲学还原不没有结束。维特根斯坦所进行的正是一种更为彻底的还原。这种还原不是通向绝对主观众性而是通向绝对的客观性。维特根斯坦所关心的绝对客观性不是超越的实在而是那种决定意识和行为的客观条件和基础,或者说是决定人类生活全部可能性的客观基础。既然生活事关构成了全部原始现象,那么,那种绝对的或者说是“被给予的”客观基础便只能在生活事实中寻找,于是维特根斯坦发现了生活形式,它构成了我们的生自学成才进而构成了我们的世界的界限。
二、焦点的变更:问题的层次
认为维特根斯坦的前期哲学和后期哲学是两种根本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哲学,这是一种普遍的而且几乎是公认的看法。在我看来,这种看法是非常可疑的。诚然,维特根斯坦自己公开批判了他臆期哲学中的许多错误,但这并不影响他的前期哲学和后期哲学的贯通性和可统一性。比较合理的理解应该是,维特根斯坦的前期和后斯哲学构成了同一条哲学线索的两个层次。从根本上说,他的后期哲学不是对前期哲学的取代,而建立了更深一层的研究从而解决了前期哲学遗留的问题和未解决的问题并且为前期哲学重新放置了一个基础。因此,维特根斯坦的转变实质上是焦点的变更和问题层次的深入。有一种颇为流行的看法认为维特根斯坦的转变的根本标志是由命题的“成真条件”理论到“断言条件”的理论,这种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是错误的至少是片面的。一方面,维特根斯坦前哲学的整体性质是本体论的而不是认识论的(尽管认识论问题也是他的前期哲学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因此所谓成真条件理论不能代表他的前期哲学;另一方面,所谓断言条件理论不是维特根斯坦在后期哲学中所想证明的东西。后期哲学对语言的着力分析只是表面的现象,然而这种表面现象使人们误以为维特根斯坦所关心的和企图证明的就是意义在于用法之类的东西。实际上这些只是维特根坦用来进行证明的手段,而他力求证明的却是另一些更深层的东西,确切地说,是决定思想和行为的全部可能性的生活形式的绝对性。
维特根斯坦在前期哲学中企图为我们的世界放置一个界限,这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康为知识划界。他们都通过认识论而达到本体论的结果。但是,和康不同,维特根斯坦所进行的不是理性的批判而是语言的批判。由于先开综合命题已经被现代哲学为不可能的,关于知识的先验条件的研究失去了原来的重要性,于是人们开始了对世界和认识命题的关系的重新思考。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陈述了他的发现:(1)事实和陈述这个事实的命题(逻辑构象)有着一致的逻辑形式因而是对应笥的;(2)逻辑命题本身是重言式,逻辑陈述世界中的事实,但它作为语言的形式而使认识命题成为可能。由此,维特根斯坦得出本体论的结论:语言是世界的界限,这个界限划清了可说的和不可说的。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本体论至少具有两个优点:(1)消除了认识论中的死角,确立了认识论的内在致性。康德没有做到这一点(物自体是无法处理的赘物)。古典哲学总是默许科学认识和形而上学认识矛盾地并存,而维特根斯坦通过可说的划界消解了这个矛盾;(2)避免了主体性的悖论。如果一种本体论企图确立主体的绝对地位。它很自然就会遇到主体性的悖论:主体既然是世界的主体,又如何能够同时是世界中的一个客体?或者说,作为世界的一总值发,主体又如何能构造整个世界?从笛卡儿到胡塞尔始终没有真正克服这个困难。维特根斯坦第一次不是用主观性本身而是用语言作为主体,这样既满足了作为主体所必需的构造性功能又避免了主体性悖论。
维特根斯坦曾经对他的(前期)哲学非常满意,认为问题都已解决了。但多年以后他又重返哲学领域开始新的研究。关于语词意义的疑问确乎是一个引子,但决不是他在后期哲学中最终力图解决的问题。可以注意到,维特根斯坦在从事意义的分析的同时,更主要是在进行逻辑和数学基础的哲学研究,在其中直接深入了后期哲学的核心问题。
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向后期哲学的还原逻辑必然性是,虽然前期哲学的主要原理仍然是正确的,但是,必须有一种对其基础的解释和证明来保证其可能性,或者说,如要前期的原理是有效的,只有当它们的最终基础被澄清并得到正确的理解。语言本体论已经表明了主体与世界之间的关系,在后期哲学中,维特根斯坦把语言本体论深化为生活形式本体论,在生活形式本体伦中阐明了语言本体论的最终基础,探明了主体笥的内在结构和规定性。可以说,前斯哲学是描述性的而后期哲学是证明性的。由于维特根斯坦对主体的新理解摆脱了从主观性心灵过程的角度去理解主体这种传统教条,主体这一概念的规定性发生很大的变化。如果从传统的观点去看,维特根斯坦所谓的主体正是那种绝对客观的东西。当放弃这种造成混乱的传统观点就会发现,主体既不是主观心灵也无所谓客观性,因为主体无论如何也不是一个对象。对于世界来说,主体始终是它的界限,是它的现实性的根源,始终保持着绝对性和最终性的地位,主体不是存在于世界的中心,而中包容着整个世界,决定世界的全部可能性。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的关键问题必然是探明主体性的内在基础,或者说是它的基底和最后的边缘,探明什么是绝对被给予的和不得不接受的界限。语言问题正是这条道路的入口,由此维特根斯坦进入了生活事实。很显然,人类全部种类推的活动都是生活事实之中并由它表现出来,通过分析生活事实维特根斯坦发现了生活事实之中并由它表现出来,通过分析生活事实维特根斯坦发现了生活事实的本质结构——生活形式。维特根斯坦说:“那种只能被接受的东西,也即被给予的东西,就是——可以这么说——生活形式”。任何一种生自学成才形式都具有最终性,都意味着界限,它“既不是可推理的也不是不可推理的。它就这样的存在着——就像我们的生命”。⑥
维特根斯坦以生活形式为主题展开了广阔的研究,以精细的分析通过多个面侧面(包括语言游戏、意识和心灵、逻辑和数学基础和规则问题等等)深入了生活形式的本质。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的主要线索要以描述为:
向原始现象的还原:批判性分析:
——反驳指称论
语言问题分析建设性分析
语言游戏
向客观性的还原:批判性分析:
——反驳私人语言
心灵问题分析建设性分析:
生活形式客观性
向实践的还原批判性分析:
——反对怀疑主义
规则问题分析建设性分析:
实践的自足性
应该说,规则问题是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甚至是整个哲学中最关键的问题,因为由规则问题维特根斯坦引出了最后的结论,一种全新的、彻底的本体论结论。
三、逻辑与实践的统一
维特根斯坦的规则问题越来越——特别是近十年来——引起人们的关注,但也在不同程度上被误解。在这里有必要简要地对两种对立的著名观点进行分析。
克里普克以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提出的“维特根斯坦悖论“为引了分析了所谓怀疑论的新形式或者说是最离奇的怀疑论。维特根斯坦悖论是这样表述的:“既然每一个行为过程都可以使之符合规则,那么便没有一个行为过程能力规则所决定”。如果这个悖论是无法解决的话,彻底的怀疑论便是成立的,因为我们将完全无法(无论是客观地还是主观地)保证任何一种事实的发生甚至无法保证任何事实的确定性。克里普克通过设想的数学例子巧妙的表述了这种困境。经过分析,克里普克得出结论:无论是我的心灵活不是行为都无法决定确定的后继事实,对于68+57这个式子,无论我回答125还是5都无非是没有必然再由的盲目行为。也许有人坚持认为一条规则的确定性和必然性可以由另一条规则的规则来保证,克里普克乐意这样回答:“虽然可以试图通过由一条规则追溯到另一条更基本的规则来回答怀疑论者,但怀疑论在更基本的水平上又会被重复。这个过程终将停止——‘证明总会有终端’——会留下完全无法再还原的规则。……我对这条规则的应用似乎是没有理由的在黑暗中的一跃。我盲目地应用这条规则”。⑦
克里普克认是这是一个在新情况中应用规则的盲目性的怀疑论问题,它动摇了我们对规则的信任。这显然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贝克(baker)和黑克(hacker)严厉地批评了克里普克,认为克里普克完全误解了维特根斯坦以至于把所谓的怀疑论变成了虚无主义。的确克里普克误解了维特根斯坦(我认为这种误解主要表现在克里普克对怀疑论问题的解决上),但是,贝克和黑克同样误解了克里普克,确切地说,误解了克晨普顾提出的问题。他们写道:“‘穷尽证明’并不意味着没有证明,而意味着证明已全部给出。就偈当我用最后一个便士付清了债务,我的确再也没有钱了,可是我也再没有债务了。……我再也没理由,但我已为所做的给出了证明,这就不能指责我是在黑暗中一跃”。⑧
他们的陈述是正确的,但完全偏郭克里普克的问题,在我看来,克里普克决不至于真的认为维特根斯坦会为所谓的遵循规则的怀疑问题而苦恼。维特根斯坦自己肯定了遵循规则是无可置疑的事实,而且明确指出:“在我看来规则意味着可以预先引导它的全部结果”。⑨可以说,克里普克发现了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中极其重要的一个问题但却给它以极不恰当的表述,这很容易导致他人的误解。克里普克的“在新情况中应用规则”的问题应该重新表述为“建设规则”或“发明规则”问题,因为只有当企图建设一条规则时,那咱怀疑论的困惑才有可能出现。可见,维特根斯坦的规则问题实际上包括两个相关的问题:遵循规则问题和发明规则问题,而不是像传统观点认为为的那样只是一个遵循规则的问题。由于发明规则问题包含着规则问题中的全部本质性的难题,因此,发明规则问题成为最终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意味着对生活形式的基本条件的理解。可以把它分析为:
表层:主观一致性
生活形式的条件——
深层:逻辑和实践的统一性
维特根斯坦首先排除了纯粹主观地发明规则的可能性。主观内在的过程就其本身来说无法保证将会发生什么,“如果它能够正确引导我,那么它也能错误地引导我”。这两者的理由完全一致。单纯的主观性本身是空洞的、无规定的,因此它甚至构成不了一个意向,它只是“漂浮在空中”。任何一种主观主义的最后辩解实质旧对“私人语言”的承认。维特根斯坦在对私人语言的批判中证明,按照私人语言的逻辑必然导致否定其自身的悖论,从而表明了纯粹主观性的存在的不可能性和非现实性。虽然主观过程始终是意识的载体,但它无法决定意识的方向和内容。所以,规则的发明不是纯粹主观性的逻辑结果而是建立在一组客观条件之上的。当然,有一点无论如何必须承认,主观性是活动的实施者,总是由它来做出如此这般的行为。在克里普克看来,做出行为本来就是盲的,但我们不必为此担忧。
克里普克宁愿在对行为的接受方面去解决怀疑论问题,这本来是一个正确的方向,但他却错误地宣称对怀疑论问题的解决只能是一个怀疑论的解决。克里普克希望通过所谓的“和集体的一致”来保护遵循规则的事实和保证对规则新应用的一致性。然而,既然每个人都是怀疑者,整个集体便总是盲目的,每个行为和对每个行为的接受全都是在黑暗中盲目地一跃,于是,一致性便全然成为神话。悖论仍然无法避免:既然每个盲目的行为都可以被认为和集体一致,那么便没有一个盲目的行为能够和集体一致。维特根斯坦指出:“‘一致性’的概念和‘规则’的概念密切相关,它们是表克弟”。(11)很清楚,这决不意味着一致性是规则的基础而是意味着它们有着某种共同的更深的基础。对于发明规则和集体的一致情形来说,逻辑是必不可少的。正如维特根斯坦所指出的:“我们试图相信别人,这是主观的确定性,什么时候才有客观的确定性?当错误成为不可能之时。这种可能性是什么?难道错误不应该被逻辑地排除吗?”(12)假如我们来发明一种棋,为此制定了一些规则,当这些规则不足以消除矛盾和混乱的条件,也是我们接受一条新规则的根据。作出一个行为也许是盲目的,但接受这个行为决不可能是盲目的,一个盲目的行为假如最终能够被接受,只有当它成为一种游戏中必要的元素,成为能够表现一种游戏的内在逻辑关系的例子。逻辑意志的界限。
假如纺特根斯坦在后期哲学中仅仅是追寻到逻辑这一层次,那么便没有超越前期哲学的结论。在后期哲学中,维特根斯坦认为逻辑是绝对不可否认的,但强调逻辑必须在更深层次中被理解。由此我们进入维特根斯坦哲学中最后的问题——实践问题,随着这个问题的解决,逻辑和实践将被理解为是统一的。
逻辑就其本质来说不是由公式所表明的,而是在应用中表现出来,逻辑存在于它的应用之中。如果把逻辑和生活分割开来而使逻辑变成一种形而上学的实在,那么,逻辑便似乎是一种被来查询对照的东西。这样的话,无法克服的徨便重新出现:检查规则的合理性需要使用逻辑,而使用逻辑又需要合理使用逻辑的规则。这便是先验认为什么不能真正驳倒怀疑论的原因(哲学史上的例子是,康德哲学不能解决休谟的问题)。既然逻辑不能由主观心灵过程所表明,那么逻辑便只能由实践来表明。因此,维特根斯坦力图在实践的本质中展现逻辑和实践的一致性的明显性,揭示出这种一致性是天然的和不主题自明的,也就是说,是无可,再加怀疑的最终的基础。
为了达到这一点,实践首先必须被理解为一种自足的事实。理解为全部解释和证明的终端,在表明实践的本质时,不再存在着任何可以利用的前提外在条件。实践只能利用它本身的自然结构来证明它自身。
维特根斯坦最重要的命题是:“实践必须为自辩护”。(13)
实践的自身辩护表现为建立一组例子。这些例子所表明的逻辑关系便是规则的真正确定的内容。作为公式而出现的规则本身存在着漏洞,不能保证规则的确定性(这似乎正是克里普克提出怀疑论的根据)。维特根斯坦通过考察例子问题而消除了这种怀疑论。结果,维特根斯坦发现了规则的本质结构是“做同样事情”的结构。这种结构保证了任何一种确定性。“‘规则’这个词的使用和‘同样’这个词的使用是密切相关的(就像‘命题’和‘真’这两个词的关系一样)”。这清楚地说明了,就偈中有当一个命题是真的时这个命题才是可接受的一样,只有当一条规则表明了“做同样事情”的结构时这条规则才是可接受的。
至此,实践自身辩护只剩下最后一个步骤,即对其自足性的证明。这个证明可以分析为:
(1)“做同样的事情”的结构是实践的自然性质,是绝对被给予的事实。我们对此无法怀疑,即使企图进行怀疑,也无法做到这一点,就像反对逻辑还是要使用逻辑一样,显然,实践已经是最终的界限,是一切的基础,它决定了我们的全部可能性。即使实践还有背后的根据,那也仅仅属于上帝。我们无权再作选择。
(2)实践的过程表明为一个具有自然的有序调节功能的过程。这保证了对某种确定性的建设和对这种确定性的保护。实践的存在性本身就已经表明了这种功能、如果实践不是趋向一个能行过程,它就无法继续下去无法存在,而只是一种混乱状态。
由此可以看到,实践天然地具有逻辑的性质,而逻辑最终是以实践为证明的,是由实践表现出来的。实践表明了我们的最终的一致性。至于这种最终的一致性的根源,这似乎是一个生命的问题,维特根斯坦相信对此只能感谢上帝,这正是不可说的。在此我冷冻听到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的回声。
注释:
①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安斯康和雷斯编,第126节。
②同上书:第654节。
③维特根斯坦:《论确定性》,安斯康和怀特编,第196节。
④⑤《哲学研究》:第217节;第二部分p.226。
⑥《论确定性》,第559节。
⑦克里普克:《维特根斯坦论规则和私人语言p.17。
⑧贝克和黑克:《怀疑论,规则和语言》p.82.
⑨⑩(11):《哲学研究》第228、213、224节。
(12)(13):《论确定性》,第194、139节。
(14)《哲学研究》第22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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