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与启蒙运动的进步观相左,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持有“文明退步论”。在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中,他向人们展现了绕开文明悲观主义的路径,即以 自然 状态中使人自由平等的具有非个人特征的自然力量为摹本,设计一个兼具普遍主义和个人主义特征的公意统治的社会。但在如何保证公意的公正性问题上,卢梭的论证方式却使公意的普遍性蜕变为一致性,个人意志被淹没在公意的海洋中而鸦雀无声。
[关键词]卢梭;公意;自然;自由;平等
一、文明退步论与本性的自我决定的自由观
从假设的或逻辑的自然状态推导出社会 政治 生活的原则,这是启蒙运动时期社会契约论的显著特征。总的来讲,自然状态对启蒙思想家来说是一个消极标准,例如在霍布斯和洛克的学说中,通过契约建立的政治社会是为了弥补和纠正自然状态的缺陷与弊端,这种观点代表了启蒙运动的进步观。卢梭则是个例外,自然状态对卢梭来说是一个积极的标准:自然状态是人世的真正青春,“表面”的文明进步实际上是把人类引向堕落。
卢梭持有“文明退步论”,是与他追求和捍卫的自由理念分不开的。亚里士多德传统的思想家都把人看作是理性的、社会的动物;启蒙运动思想家接受了伊壁鸠鲁传统的观点,即人是非政治的、甚至是非社会的动物;并认为自我保全是人性的根本原则,自然法就是从人的这种天性中推导出来的。在霍布斯和洛克的学说中,当自由与自我保全发生冲突时,自我保全具有优先性。而卢梭则直接把自由上升为人的本质,一个人抛弃了自由,便贬低了自己的存在,“放弃了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了自己做人的资格”,无论是使自己的意志屈从于他人的意志,还是使他人的意志屈从于我们自己的意志,这都将使人类的天性堕落,把自己置于禽兽水平。在卢梭看来,正是自由使一个人成为自己,自由就是服从于个人对自己的立法,这种本性自我决定的自由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是平等。卢梭对平等的理解较为复杂,既有形式平等的成分——平等就是对超越于任何个体意志行为的力量的服从;又有实质平等的成分——“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的不得不出卖自身。”概言之,平等就是一种不存在人们彼此依赖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个体都能构成一个“绝对单位”,他们只服从超越于任何个体意志行为的自然力量,因此“野蛮人”是独立的,也是自由的。卢梭称颂那些宁愿在风暴中享自由,不愿在安宁中受奴役的“野蛮人”为高贵的人。而人类之所以由于文明而变得越来越堕落,是因为伴随着文明 发展 的是不平等的深化,伴随着私有财产权出现的是富人和穷人,在他看来,私有财产权是富人豪夺,穷人抢劫以及一切人毫无节制的情欲,总之一切人都是邪恶的。伴随着官职的设置出现的是强者和弱者,强者公开使用强力,而弱者则使用奸诈的技巧,命令与屈从,颐指气使与阴险谄媚,展现出来的都是丑恶的嘴脸。不平等的顶点是主人和奴隶状态的出现,而自以为是其他人主人的人,比其他人更具奴性,因为他们依赖奴隶而生存。应该承认,平等与进步这两种观念最初出现时确实有自相矛盾的地方,正如剑桥大学教授约翰·伯瑞所说,“知识的增长和人类控制自然能力的提高事实上只是少数人从中得益。……进步论远远地把大众抛在脑后而不加考虑。”
二、绕开悲观主义的道路——以自然为摹本的公意统治
在当时的智力氛围中,启蒙运动的进步观深入人心,卢梭的逻辑推论招惹来诸多非议。伏尔泰在拜读了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这篇 论文 后,回复说,“读尊著,人一心想望四脚走路。但是,由于我已经把那种习惯丢了六十年,我很不幸,感到不可能再把它捡回来了。”伏尔泰在《泰门》中得出的推论是,卢梭要提出的逻辑推演过程似乎就是文明的毁灭。
面对种种指责,卢梭在《卢梭审判让·雅克》中辩驳说,他一向无意去开 历史 倒车,人们不能随心所欲地反转他曾一度选择的方向。卢梭之所以持有文明退步论,目的是要人借助于回首跂望,来省察传统社会的偏差与缺陷,并通过返于自然状态来为人类在其中寻找规范,在这里的自然状态并不是一桩过去的事实,而是人之为人的法理地位的自然状态。野蛮人是自由的,是因为他们只服从非个人的、任何人都支配不了的自然力量,即他没有受任何人支配,依然在服从自己的意志。沿着这样的思路,卢梭发现了一种绕开悲观主义的道路,即找出一种个体结合的形式,创造一种替换自然的社会力量,这种力量有三个特点:一是对自由和平等的保护是个体力量无法比拟的;二是它是非个人的,没有被个体占有,因而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三是在这种力量作用下,每一个与全体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这种足堪媲美自然力量的社会原则就是作为社会生活最高准则的公意,或者说是“普通意志”。在公意的统治下,人类便产生了一场最堪注目的变化,“自然状态中仅仅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的自然的自由,被公意所约束着的社会的自由所代替。”
卢梭认为,服从公意就是服从自由,拒不服从公意的就要迫使他自由。这是因为,公意具有自然力的非个人特征,公意既不是多数人的意志——否则会出现阿克顿勋爵所说的多数人的暴政,也不是只着眼于私人利益的众意,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公意从全体出发,并不倾向于某种特定的人、个别的目标,因而服从公意就不存在屈从他人意志和使他人意志屈从于我们意志的情况。所有人在普遍的公意面前都是平等的。公意必须得到尊重,不是因为它更强大,而是因为它是普遍的。卢梭说,个别意志正负相抵消剩下的总和是公意,即公意是在纷争的个人意志中达成的共识,因而服从公意就是服从于个人对自己的立法,卢梭说每个人顺从公意,这还不够,为了遵循公意,就必须认识公意,于是就出现了 法律 的必要性。正是卢梭开启了从意志角度论述法律之下自由理念的先河,在卢梭看来,法律是公意的记录,法律是公意的行为,由于法律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唯有法律才赋予人们正义与自由;正是这种全民意志的有益机构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成为应尽的责任;正是这种神圣的声音向每一位公民提出了公众理性的戒令,却又告诫人们按照他们自己判断的准则行事,而又不自相矛盾。”由于公意具有非个人的普遍性特征,只有在作为公意具体体现的法律指引下,才能给人们带来关系上的平等和自由。
卢梭的公意理论带来了三个方面的重大影响:一是卢梭的公意理论使他偏离了自然法的传统,在自然法思想家看来,自然法只能认识而不能创造,只能摹写不能变更,世俗法律只是自然法的实证化。而卢梭则为自然找到了一个现实的替代物即公意,因此法律则取决于人民的公意,人民参与为自己立法,法律是人民公意的体现,正是卢梭的这一公意理论为 现代 民主思想奠定了基础。二是卢梭的公意理论成就了康德传统的伦 理学 ,康德的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是无论做什么,总是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则。这正是被卢梭看作每种合法社会秩序的真正基本原则的东西。三是把法律看做公意的体现,是后来社会主义思想家普遍接受的思想,即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三、自由与奴役皆因公意
卢梭的公意理论试图将个人主义与普遍主义结合起来,即服从公意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因为公意是普遍的,决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然而普遍性的公意何以是公正的?如何让人们认识到服从公意对保障自由的重要性,进而自觉服从公意?因为卢梭说过,公意永远是公正的,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对拒不服从公意的,就要迫使他服从,也就是要迫使他自由。卢梭在处理这两个问题上,陷入自相矛盾的困境,从而衍生出背离他初衷的结论。
公正要求一视同仁,公正的一个起码条件是禁止任意性。卢梭把公意和自由联系起来,是因为他相信公意永远是公正的。公意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呢?从公意的形成来看,通过社会契约,每个人毫无保留地把自己奉献出去,组成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而共同体就以这一行为获得了他的意志,即公意。按照启蒙运动时期社会契约论的逻辑推理, 政治 共同体的权力源于个人权利的转让,正是这一转让行为形成了政治共同体,不过转让的不是人的天赋权利,例如在洛克那里,转让的是私人裁判权,在转让这一权利时必须是平等的,否则在发生冲突时,有人例如君主就会成为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暴政依旧。而卢梭防止通过社会契约的结合变为暴政的方式却是毫无保留的转让,理由是这样对于所有人的条件都是平等的了,他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也就不存在人身依附和人对人的奴役。那么人们为什么要相信共同体呢?卢梭说,共同体是个人生命的放大,它是公共的大我。这样看来,个人注定要为共同体而生存,一切为了共同体的事业,正如卢梭所说,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他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这样形成的公意是获得了普遍性,还是具有了万马齐喑的一致性,是一目了然的。为什么会在视自由如生命的卢梭身上出现这样的逻辑悖论?原因是卢梭把平等当作自由的前提,而且卢梭所理解的平等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例如 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形式平等的概念),更主要的是实质上的平等,如果我们联想到卢梭把所有不平等的根源都归结为私有财产权的出现,就更能验证我们的判断。试想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按卢梭的分析,文明因私有权的出现已经堕落,而作为纠正手段,社会契约提供的解决办法只能是个人毫无保留的奉献,使国家成为他们全部财富的主人。另一种情况,卢梭并不反对因 自然 原因造成的不平等,例如体力、智力、年龄等,如果因这种自然的不平等产生社会的不平等,又当如何?人为的纠正办法只能是由国家全面控制个人活动的外部条件,这必然造就一个威权国家。而按照洛克传统的自由主义,实质平等与自由是不相容的,因为实质平等只有在全权国家的控制下才能做到。
从保证公意公正性的途径来看,公民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勾结,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如果存在派别,其中一个大的派别就可能只手遮天,那么就不再有公意,占优势的意见便只不过是一个个别的意见。如果不存在派别,每个人都代表自己投票,那么个人的自私自利将在投票中相互抵消,才能保证公意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或者说总是从全体出发。在政治共同体中,占优势的集团的利益总不能代表公意,这符合卢梭对公意概念的限定——公意不是多数人的意志,当然更不可能是少数人的意志,而如何防止优势集团假借公意之名谋取一己之私,这是任何宪政民主社会都会面临的问题。解决之道无非三种类型:一是理想型,借用 经济 学中的完全竞争模型来讲,政治共同体中的利益集团像原子一样足够多、足够小,因而任何集团的行为都不会对公意产生影响;二是简单划一型,通过消灭派系和利益集团,一劳永逸地解决意志之间的分歧;三是竞争选择型,这种解决方案首先承认公民的真正自由在于公民的自由选择,派系之间的竞争为公民选择良好的公意创造了前提条件。第一种方案只存在于公式模型之中,第二种方案被希特勒的德国实践过,第三种方案存在于洛克和孟德斯鸠的理论谱系中。英国 哲学 家罗素说希特勒是卢梭的一个结果。可这决不是那个“宁愿在风暴中享自由,不愿在安宁中受奴役”的卢梭的本意,这完全是那个以自然为摹本的公意概念惹的祸。那个给野蛮人带来自由的超越于任何个体意志行为的自然力量是自成一体的,或者说是上帝意志体现的自然法,宗教改革保留了上帝面前的人人平等,引入每个人都是传教士这一个人主义因素。但公意却不是这样,卢梭和洛克、霍布斯一样都承认自我保存是人的天性,由此出发,困境产生了:那个自私自利的人又怎么能为了公共利益参与到公意立法中去?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卢梭只有放弃普遍性转而苛求一致性,于是公意就成了个别意志正负相抵消剩下的总和,个别意志被淹没在了公意的海洋中而鸦雀无声。
如果说违背初衷的结论是由于不恰当的类比与论证方式造成的,还说得过去的话,但赤裸裸的表白却令人怀疑作者的意图。在如何使人们服从公意这个问题上,卢梭一方面祈望知识贵族对人们进行公意启蒙,另一方面借助于民族宗教强迫人民服从公意的统治,对拒不服从者,轻则驱逐,重则处死。因为卢梭坚信公意能给人带来自由,他对公意的崇拜带来的是绝对民主的恐怖和愚弄。
不过,对卢梭的思想简单地下结论未免轻率,因为卢梭给他的公意统治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论立法者一节中,认为发现适合各个民族的最好的社会规则,简直是需要神明,而这个像神明一样的创制者的职能与人世间毫无共同之处。卢梭对那些适合公意立法的民族的限制条件更为苛刻,没有过法律的羁绊,没有传统和迷信,置身于四邻冲突之外,全体成员彼此相识,自给自足,兼具古代民族的坚定性与新生民族的驯顺性。如此苛刻的条件,成功的极其罕见,卢梭意识到了“通过把自然的单纯性和社会的需要相结合来为人类文明寻找出路的不可能性。”寻找绕过悲观主义的道路再次令卢梭陷入悲观,也许卢梭自己也意识到了他的公意理论所带来的可怕的逻辑后果,而法国大革命期间的雅各宾派的恐怖统治正是在公意的名义下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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