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关键词:公共理性 大全教义 政治 正义 多元时代
论文摘要:在罗尔斯所设想的独立的政治世界上,持有不同价值观念的人们在交流时所使用的理性乃是“公共理性”,这是一种在应用范围、主题和方式上有着严格限制的特殊理性。罗尔斯这种理论曾受到桑德尔的猛烈反驳,对此,罗尔斯在其后期著作中进行了直接或间接的回应,并在这些回应中进一步丰满了公共理性的思想,使之更有可能在一个多元的社会中成为大家乐于接受的交流工具。
罗尔斯后期的主要工作是将政治世界从“大全教义”(comprehensivedoctrines)中分离和独立出去,使之成为一个可以让不同价值观念都能生存其中的中性平台,同时还要确保这种平台始终处于自由主义立宪政体的框架之中,从而区别于 历史 上帝国时代的那些宽容政策。然而当持有不同价值观念的人们进入中性政治世界时,就意味着他们彼此间不再拥有单一共同体内的那种统一大全教义,因此多元化导致一致性话语背景的缺失。在这样的状态下,人们若仍以他们各自特殊价值观念下的语言逻辑来表述欲求,就得不到公共理解,引起交流失灵,甚至会进一步引发争执和冲突。
因此,为了避免在公共政治世界里重演“巴比”塔前的混乱局面,罗尔斯提出:不论人们在他所属的特殊共同体中拥有什么样的大全教义,只要他们想生活在现实独立的政治世界上,就必须用“公共理性”来思考问题,并依靠它向不同的人解释自己的要求、表达自己的愿望,即使发生争执也要通过公共理性来寻求解决的方案。那么罗尔斯所谓的这种公共理性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理性呢?
从推理方式上看,公共理性和非公共理性并没有太大的差异,它们都要有进行判断的概念,服从共同的推理原则和论据规则。不过非公共理性存在于很多领域,拥有许多形式,在不同合作中具有不同的观念和推理主题,服从不同的限制条件,而这些限制条件又是根据特定权利或特定价值观念而产生出来的,从而非公共理性的方法和标准也因各共同体的本性和其所追求的目标差异而各不相同。与此相对,公共理性却是唯一的,它只应用于“宪法根本”和基础性正义之类的问题,而且对于这类问题也仅限于在公共 论坛 上进行公开的政治辩论,参与者只是在政治世界中出现的法官、政府官员和公职候选人,以及自视为拥有理想立法者气质而进行选举和监督官员的公民。
那么这些问题为什么要诉诸公共理性而不是其他理性,原因在于立宪政体中的政治权力并不要求从某种特殊的大全教义里寻求合法性证明,它是否得到了正当使用的参照只在于:当它与宪法核心一致时,便是正当的,而这一宪法核心则是由所有自由平等的公民依照一般人类理性所接受的原则和理念在“合情理”(reasonable)的预期下所赞同的。因此,作为对政治正义观中实质性原则的探究性指导准则,公共理性的主要内容就是:详细地叙述某些基本权利、基本自由和机会;对这些权利、自由和机会的特别优先性予以说明,并特别关注一般的“好”与“最好”的价值要求;确保所有公民有充分普适的手段去有效地行使他们的基本自由和机会。
当然对于这种工作,公共理性并不以特立独行的方式完成,它只是诉诸我们当前接受的一般信念,和建立在常识上的推理形式,以及当下不存在争论的 科学 的方法和结论,以此来尽力避免落人大全教义式的论证模式之中,同时它也不借助于普遍平衡的 经济 理论来说明基本政治问题。因此,公共推理的一个特征,就在于它全然在政治正义观念中展开。而公共理性的重要作用也就在于:当公民在彼此相信都能合情理地赞同并准备捍卫的作为共同价值基础的政治正义观念所划定的框架内,进行根本性问题的争论时,每一个人都须有(并准备解释)他认为其他公民也会合情理地与他一齐支持的原则和指导准则,不论这些原则和准则是否适用,只要它们能放入一个诉诸公共理性进行公共争论的政治性空间中来的时候,就能使对于这些原则和标准的争论成为良性社会合作的可能条件,而不会导致混乱。
然而,罗尔斯关于公共理性的理论依然受到了来自社群主义阵营的猛烈攻击,尤其是受到了桑德尔的连续追问。不过在罗尔斯后期的思想里,他对这些追问都进行了直接或间接的回应,甚至罗尔斯认为桑德尔提出的有些问题是因为他没有完全了解自己理论的内涵,所以才出现误读的情况,不过罗尔斯还是对这些追问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桑德尔对于罗尔斯公共理性的理论主要有三方面的反驳,首先桑德尔认为:“虽然罗尔斯强调‘政治价值’的重要性,但为了政治的目的,将源于各种大全性道德和宗教学说内部的要求悬置起来或搁置一旁,总是不合情理的。”
对此,罗尔斯回应道:政治自由主义的确是要求政治世界从大全教义的世界观中脱离出去,但同时政治价值的独立并不意味着否定大全教义在个人、家庭和社会联合体中的应用,同时也不意味着政治价值在处理公共社会生活的问题时就与大全教义完全无关。政治自由主义只是在基础性社会结构层面建立起独立的政治正义,但是它的工作也只是为一个较完善社会打下基础和建立起框架,因此仅有这些是远远不够的。政治智慧在于辨别出它能解决的社会基础性结构中几个急迫的问题,而并不能包治百病。政治正义观念也仅是对慎思、反省的一个引导框架,以帮助我们至少在宪政核心及正义基本问题上达成共识,只要它明晰了我们的观点,缩小了我们的分歧,其目的也算是达到了。
随着问题的扩展,越到具体层面,单靠政治观念就越显得单薄,因此必须借助于各种大全教义的积极介入。可以看到,当在国内社会的基础性结构上建立起政治正义观念后,将这种正义观念扩展到代际之间和国际范围,单靠政治观念还都能应付,但是如果继续将这种正义观念扩展到无合作能力的人群,以及扩展到 自然 界,那么就已经不是政治观念所能单独完成了的,它需要其他价值补充、协助才能达到完善。当然这并不等于说在社会基础性结构方面政治观念要做出让步,但在继续完善社会生活和扩展政治正义的理念时,政治观念就不能一味排斥大全教义的协助,而且越是到社会生活的具体层面上,就越需要大全教义发挥作用。
所以罗尔斯认为桑德尔误解了他对各种大全教义进行“悬置”的思想,这种悬置只是在社会政治结构中最抽象的层面上进行的,而随着正义理论向现实 发展 ,各大全教义就会从悬置状态中被逐渐解放出来,并在社会实践中与政治正义相结合,发挥它们的良性作用。也正因为如此,在较抽象的独立政治世界里,使用公共理性来解决问题也才是这一层面的特殊要求,此时悬置各大全教义也是完全必要的。
桑德尔的第二个反驳是:“如果说,在 现代 民主社会里,人们确实具有各种各样相互冲突的道德观点,我们也不能说,一种‘理性多元论的事实’只存在于道德和宗教问题上,而在正义问题上就不存在这种事实。”
对于这个问题罗尔斯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回应,一是罗尔斯提出独立的 政治 世界时,对进入这个世界的大全教义已经有了限制。在罗尔斯看来,只有那些“合情理的大全教义”(reasonablecomprehensivedoctrines)才能进入其中,而所谓“合情理”首先就是要在公共领域中承担起“判断负担”(theburdensofjudgment),并寻找一种可以为不同大全教义所共同接受的合作原则。这种原则在多元条件下当然不能单从自身大全理论中寻找依据,而是必须依赖实践理性的指导,在原初状态中通过慎思平衡、完全自律而建立起来,并在公共世界里通过公共理性来解释、言说。因而如果出现了不同的正义观念,只要是合情理的大全教义所提出的,那就谈不上是多元的正义观念,而是同一政治世界上出现的多种正义观点。这些正义观点与诸大全教义间不可通约的核心理念比较起来,根本差异在于它们在独立的政治世界中彼此间可以进行比较和争论,并有可能达成一致。
另一方面,对存在多种正义观点的状况,罗尔斯又通过退两步、进三步的方式来进行回应。在《正义论》中公平正义两原则就是唯一的政治正义原则,但到了《政治自由主义》时,罗尔斯写道:“公平正义产生于把社会看作公平合作体系和把人看成是自由平等人的观念之中。这些理念被当作民主理想的核心。是否还有其他同样核心的理念,或者说,如果存在由它们所提供的理想和原则,它们是否与这些公平正义原则会很不相同?对此,我们只能推断,其他条件相同,如果重叠共识被达到,那么从这种核心理念中产生出来的政治观念也一定典型地处于重叠共识的中心。”等到了《公共理性观念新论》一文中时,罗尔斯则进一步认为:“政治自由主义便不欲试图将公共理性,一劳永逸地固定为某种合人意的政治之正义观念。”并在同一页的小注中写道:“作为公平的正义在一系列政治观念当中占有特殊的地位。但是我的这种观点,并不是政治自由主义和公共理性理念的基础。”
虽然罗尔斯主动承认他所提出的公平正义原则也只是诸多正义原则中的一种,但经过这种丢“车”,罗尔斯却保住了政治正义观念这个“帅”。政治正义观念及其所附带的一系列观念,如独立政治世界、合情理的大全教义、原初状态、公共理性、重叠共识等概念才是基础性的东西。所以只要在政治正义观念的范围内,具体到哪一条正义原则最为优异只是一个次一级的问题。因此面对诸多正义原则并生的情况,只要依照共同认可的政治观念来指导根本性争论,那么这些争论就会使正义问题在一种良性环境下继续得到 发展 而不是被颠覆。
桑德尔的第三个反驳认为:“依据政治自由主义所提公共理性的理想,公民们不会通过诉求于他们的道德理想和宗教理想,来合法讨论根本性的政治问题和宪法问题。但这是一种不适当的严格限制,它会使政治言谈贫困枯竭,并排除了公共慎思的许多重要问题。”
的确,罗尔斯认为在根本性政治问题上,由大全教义给定的那些理由永远也无法进入公共理性,但如果把来自大全教义的支持一概抛开,这种高度排他性的情况得以成立的条件却相当苛刻。它需要社会是秩序良好的社会;其中成员意识到:合情理大全教义间形成的牢固的重叠共识不为任何深度争论所动摇;政治观念的价值为人们所熟知,且公民通过请示这些价值的方式清楚地表达出公民对公共理性理想的尊重;而且人们除了日常动机外,对其他考虑没多少兴趣。可是这种条件实际上很难达到,现实中我们往往在一个近似的秩序良好社会中,在应用某一项正义原则时总产生严重分歧,而且多元的大全教义间也会彼此反对,互相置疑对方对于根本性政治价值的忠诚程度。因此公民在这种经常性的不完美环境中,如果想强化公共理性的理想,就得允许他们引入各自的大全教义来支持公共理性的工作,现实中更多情况需要公共理性以包容性而不是排他性态度才能应用。
因为现实情况对包容性的需要,所以罗尔斯认为只要我们能适时地给出适当的公共理性,以支持我们的大全性学说所能支持的原则与政策,那么就可以随时把大全性学说引入政治讨论,他把这种要求称为“附加条件”(proviso)。而且认为在满足附加条件的前提下,将宗教或世俗学说引入公共政治文化,并不会改变公共理性证明的正当性和主要内容。这些进入公共政治领域中的大全教义同时也具有了积极的意义,避免了表面上不使之进人情况下实际上又不得不让其进入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对此罗尔斯以废奴运动时期林肯与道格拉斯之间的争论为例进行了论证,可是在桑德尔看来,道格拉斯当年的论证恰恰是站在了政治正义观念的基础上,对大众主权进行了有力的论证,而林肯的反驳却诉诸宗教和道德,把奴隶制看成一种不义之举来进行处理。林肯与道格拉斯的争论要点在于:为了达成政治契约,是否应当将一种道德争论悬置起来?道格拉斯认为应当,而林肯认为不应当。可是在当今的自由主义者不约而同地反对道格拉斯的做法时,若按照他们关于政治正义观念的看法,他们又如何解释在论证政治权利时对大全教义诉求的行为?罗尔斯想到了一种解脱的方法,他指出:这是由于在满足了附加条件的前提下,引入大全教义来支持公共理性的论证。可桑德尔却将这种变通评价为:“在一段奇怪的文字里。罗尔斯谈到废奴主义者,他宣称,尽管他们反对奴隶的论据是宗教的,但并不违反自由主义公共理性的理想。他解释说,当一个社会尚未形成良好秩序时,为了建立一个在其中公共讨论只按‘政治价值’进行的社会,求助于完备性的道德是必要的。”
但是对桑德尔的评述,按罗尔斯观点来看,则恰恰是忽略了两个关键点:一个是具体 历史 环境,当社会处于非良好秩序状态时,所以使用公共理性的包容观点并不是什么奇怪的事;另一个关键点则在于:林肯引用宗教道德观念的目的并不是想达到政教合一,而是为了重建政治正义,所以其言论也并不能算是庋对公共理性,也不存在让大全教义充当政治观念基础的趋势。道格拉斯虽然表面上站在政治正义一边,可是在那种特殊的环境下,政治正义已经明显地遭到破坏,再维系一个大众主权的空架子,实际上是对正义核心的损害。借助宗教和道德观念来反对奴隶制,同时又在保护宪法根本和平等自由,而并不因此就转向政教合一,鉴于这种显见情形,所以“林肯的观念肯定是合情理的(虽然不是最合情理的),而道格拉斯的观念则不是。”
因此,在非理想状态下,只要在根本上坚持政治正义观念,真正的自由主义者并不反对引入大全教义来支持公共理性,而且这样做也并不会影响公共政治世界的独立性,桑德尔一方面指责政治自由主义没有诉诸大全教义而显得单薄,另一方面又在政治自由主义诉诸大全时指责其违背了自己的原则,实则是对罗尔斯的一种误解。
通过以上对罗尔斯公共理性思想的介绍,以及他与桑德尔争论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到,为了在独立政治世界中维系有效的正义原则,公共理性成为不同价值观念的人们间达到相互理解的重要交流工具。与此同时,正是因为有来自社群主义的攻击,才使罗尔斯进一步完善他的思想,形成了以独立的政治正义观念为基础,以公共理性为手段,并包容来自相关大全教义的支持,最终构建起一个政治自由主义下的完整的社会正义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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