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12-01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心理学
摘要:本文介绍了美国心理学会关于科学研究的伦理原则和相关的规定,以及结合心理学科研实践讨论怎样实施这些原则与规定。本文对我国心理学的伦理建设有一定参考价值。主要内容如下:1.人类参与的研究;a.知情同意及欺骗;b.自由退出;c.保护免受伤害和事后情况说明;d.清除有害后果;e.保密。2.动物研究的伦理:a.反对研究动物的论点;b.赞成研究动物的论点。c.研究动物的指南。3.科学欺诈。4.监督伦理实践。
关键词:美国心理学的伦理;科学欺诈;科研道德;监督伦理实践
2018年11月26日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声称,一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编辑婴儿已在中国诞生。这对双胞胎的胚胎经过修改,使她们出生后即能天然抵抗艾滋病,因为她们的父亲带有艾滋病病毒。这一震惊世界的消息一经传出,立即引起国际社会的强烈抗议,并且遭到全世界科学家的严厉谴责和坚决反对。26日傍晚,我国在海内外的122位科学家在我国科学新媒体网站《知识分子》发表声明:“这项所谓研究的生物医学伦理审查形同虚设。直接进行人体实验只能用’疯狂’来形容。CRISPR(Clusteredregularlyinterspacedshortpalindromicrepeats,基因编辑技术)准确性及其带来的脱靶效应科学界内部争议很大……而科学上此项技术早就可以做,没有任何创新及科学价值,但是全球的生物医学科学家们不去做、不敢做,就是因为脱靶的不确定性,其他巨大风险以及更重要的伦理。……(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对于中国科学,尤其是生物医学研究领域在全球的声誉和发展都是巨大的打击”。英国《自然》杂志、俄罗斯媒体都把它列为2018年最轰动的世界科技丑闻。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暴露出我们在科技伦理领域的建设大大地滞后于科技进步的速度,存在监管漏洞和法律盲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下属的监督委员会吴善超2004年指出,“当前中国的科学道德问题与国外相比,要更严重一些”(吴善超等,2004),14年过去了,2018年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仍旧说明我国科学道德问题的严峻性。
欺诈行为是科学研究中重要的伦理问题之一。《自然》杂志2019年2月刊登了澳大利亚悉尼大学的生物学家詹尼弗.拜伦(JenniferByrne)的文章:“我们需要谈谈科学研究中的系统欺诈”(Byrne,2019)。
文章说,“2015年,我发现多篇论文讨论一个基因,该基因是我和我的同事于1998年首次报道的。所有这些论文都是由不同的作者在中国完成的,但论文包含共同和奇怪的违规行为。他们还使用高度类似的语言和图表……这样的手稿怎么能逃过同行的审查呢?如果对基因的研究不足,审稿人就不太可能具备发现问题所需的专业知识。这样,手稿可以分发到不同的作者群,然后在类似的时间段投向许多低影响因子的期刊以避免检测……
去年中国宣布了全面计划以遏制学术不端。这是很好的第一步。”
詹尼弗还提到了2011年震惊国际心理学界的迪耶德里克.斯塔佩尔(DiederikStapel)诈骗案。迪耶德里克.斯塔佩尔是社会心理学家,他多年来捏造数据。2011年,当他的欺诈行为最终被揭露时,55篇科学论文不得不从科学文献中撤回。
(以下部分朱滢译自《ExperimentalPsychology》(TenthEdition)itz,erIII&ELearning.2015.经允许使用)。
“科学知识是一把双刃剑,它能够造福人类,也能够危害人类,因此全世界的科学家都面临伦理问题。随着心理学研究涉及到的问题越来越重要和使用的方法越来越强大,心理学家必须认识到并提醒其他人这样一个事实:研究被滥用的可能性与研究被用在建设性用途的可能性同时增加。(AMERICANPSYCHOLOGICALASSOCIATION,1982,p.16)
1人类参与的研究
本章引言摘自美国心理学协会(AmericanPsychologicalAssociation,APA)的一份出版物。该引言出自一份长篇讨论心理学各个领域伦理的序言,它呈现在这里是要强调科学的各个领域的研究者应有的伦理职责。这些职责在伦理原则中规定得很明确,但有时候却难于实现。我们考察这些伦理原则也检查将伦理原则付诸实际时遇到的问题。心理学家关注研究的伦理问题包括人类参与者(humanParticipants)和动物。由于研究经费限制和害怕丧失与被试者群体(SubjectPapulation)的联系,研究者的某些考虑是利已主义的,但大多数心理学家是有道德的人,他们并不想对任何人造成伤害。
一个实验者在涉及他/她自己的研究时,判断伦理问题不可能是完全公正和客观的,因此,大多数大学和研究所都有同行委员会来判断所提出的研究的伦理性。的确,任何由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都必须得到委员会批准才能获得资助。大多数杂志要求研究者所在的单位提供伦理委员会同意书,有关研究才能发表。
在研究计划实施时,各种伦理问题变得十分突出。设想你是一名心理学家,对抑郁情绪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人们的记忆这一问题感到兴趣。你想要研究这个问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是,抑郁在大学生中是一个相当普遍的情绪问题,你想要确定这个问题怎样影响学生的学习成绩。你决定做一个严格控制的实验室实验来确定抑郁对记忆的影响。你想在你的一部分被试中诱发抑郁,然后将他们的记忆同其他一些未诱发抑郁的被试的记忆进行比较。你使用Velten1968年设计的程序来诱发抑郁。该程序要求人们带着怀疑的心情大声读出60个自我参照的陈述句子。开始的时候被试读相对温和的句子,例如,“今天是既不好也不坏的一天,”逐渐地被试读更极端的句子,例如,“我感觉如此糟糕,以至我想睡着永不醒来”。Velten的程序诱发温和的,短暂的抑郁;参与者报告心情郁闷,什么事情都做不好。
这项实验的许多细节现在还没有详细说明,但是,很明显的是被试的安宁平和状态遭到破坏了。在大学生中诱发消极情绪(例如,抑郁)会对他们的社会和智力功能产生灾难性的危害。作为一名有道德的研究者你怎样才能保护你的被试的基本人权呢?你该做些什么来保护被试的人权的同时又进行着一次具有内部效度的实验?
在一项关于情绪与记忆的研究综述中,Blaney1986年列举了一些大学生中诱发抑郁的研究。伦理的考虑依赖于所诱发的那种情绪——高兴或伤心吗?还有,研究者在他们的实验中一直使用好几种不同的诱发情绪的程序。除了刚才叙述过的Velten的程序之外,催眠和音乐也一直用来诱发抑郁或快乐的心情。伦理的考虑依赖于诱发情绪的技术吗?这些涉及情绪诱发研究的问题表明,与心理学家研究相关的伦理问题会随着研究的不同而发生变化。
美国心理学协会(APA,2010)为研究者提供了伦理准则。它概述了制约研究产生和出版实践的一般性原则。本章的后半部将讨论动物研究的伦理问题和学术造假。现在探讨与人类被试相关的原则。在情绪诱导的实验中怎样保护学生的安宁平和状态,以下概述的指导研究的8个原则可供参考。在实施研究计划之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这些伦理原则。
美国心理学会制定的伦理准则APA(2010)
8.01单位同意
研究项目要得到单位的批准,为此,在进行研究之前心理学家要对其研究计划提供准确信息并按照获得批准的计划实施。
8.02对研究的知情同意
(a)按照3.10的标准(知情同意)要求参与实验者(participantorsubject,被试)知情同意时,心理学家应告知被试:(1)研究目的、实验预期持续时间以及实验程序;(2)即使实验开始后,被试仍有权拒绝参与和退出研究;(3)被试有权拒绝或撤回可预见的后果;(4)有些因素(如潜在的风险,不舒服或不利于被试)可能会影响被试参与实验的意愿;(5)未来的研究获益;(6)保密的限制;(7)鼓励参与;(8)谁来负责回答有关研究的问题以及被试的权利。心理学家应给被试提供提问及获得答复的机会。(还参阅8.03标准,知情同意研究中的录音和录像;8.05标准,免除研究的知情同意;以及8.07标准,研究中的欺骗)。
(b)使用实验处理时,心理学家应该在研究一开始就向被试说明:(1)实验处理的性质;(2)根据具体情况,给控制组提供或不提供服务;(3)分配实验组和控制组的方法;(4)实验开始时如果某个体不想参与实验或撤回,研究者将会做出替代选择;以及(5)参与实验的报酬,包括是否要求被试或第三方付款人偿还报酬(还参阅8.02标准,对研究的知情同意)。
8.03研究中的知情同意录音和录像
在录音或录像用作数据收集之前,心理学家从被试那里获得知情同意,除非(1)研究仅仅是在公共场合进行自然观察,以及并不预期录音或录像将用作身份识别或造成个人伤害,(2)研究设计包括欺骗,而使用录音录像的知情是在事后情况说明中才获得。(还参阅8.07标准,研究中的欺骗)。
8.04客户/病人,学生和下属的研究参与者
(a)当心理学家使用客户/病人,学生或自己下属作为被试进行研究时,心理学家应该采取步骤来保护他/她们免受因拒绝实验或从实验撤回的不利的影响。
(b)当研究参与是一门课程要求或有加分的机会,被试能选择公平的替代活动。
8.05免除研究的知情同意
心理学家仅仅在下列情况下免除知情同意:
(1)研究合理地假设不会产生痛苦或伤害,并且涉及(a)正常教育实践课程或教育环境中进行的课堂管理方法;(b)仅仅是匿名调查,自然观察或档案研究,因此信息披露不会让被试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的风险,不会损害他们的财务状况,受雇就业能力或名誉,而且,被试的机密得到保护;或(c)涉及工作或组织效能的研究是在组织机构内进行的,因此被试受雇就业能力没风险,而且,被试的机密得到保护;
(2)法律或联邦或机构许可的其他情况。
8.06为参与研究提供诱因
(a)心理学家应努力避免过分的或不适合的金融或其他诱因,这些诱因会迫使人们参与研究。
(b)当为被试提供专业的服务作为诱因时,心理学家应阐明这此服务的性质,以及其风险,义务和限制(也参阅6.05标准,与客户/病人交换)。
8.07研究中的欺骗
(a)除非心理学家确信,使用欺骗技术是有正当理由的,否则他们不能进行涉及欺骗的研究。所谓使用欺骗技术有正常理由是指,研究具有重大的可预期的科学,教育或应用价值,并且有效的无欺骗的替代程序不可行。
(b)有些研究会对人类被试造成身体疼痛或严重的情感痛苦,心理学家事前不会欺骗潜在的被试。
(c)心理学家尽早,最好在被试结束实验时向他们解释欺骗是实验的设计和实施的不可或缺的特征,但不能迟于数据收集结束时向他们解释,并且还允许被试撤回他们的数据(还参阅8.08标准,事后情况说明)
8.08事后情况说明
(a)心理学家应及时给被试提供研究的性质,结果和结论的信息,并且他们还要采取切实的步骤来纠正任何被试可能存在的,而心理学家也意识到的误解。
(b)如果科学或人道的价值观能证明延迟或隐瞒这些信息是合理的,心理学家应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减少损害的风险。
(c)当心理学家意识到研究过程已经伤害到被试,他们应采取合理的步骤使伤害减少到最小。
(以上规则来自美国心理学家协会,2010)。
(1)知情同意与欺骗
有道德的研究者在实验之前告诉参与者关于研究的所有方面信息,这些信息自然会影响到被试参加实验的意愿,研究者还应向被试解释和回答他们的询问。这意味着必须预先警告被试,研究中可能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方面。在大多数心理学研究中,被试得到完全的信息知道在研究中他们将做什么,这样,他们可以就可能出现的问题向实验者(experimenter,实验的实施者)给予知情同意,不会不知道在实验过程中会有什么样的经历。而且,实验者也会真实地陈述实验程序(步骤)的目的。尽管如此,实验者有时会误导被试关于实验的真实目的。这种错误的描述通常被称为“封面故事”。这种类型的欺骗常常是为了控制被试的反应。例如,研究者想要探究,人们在同一性别组是否比在混合性别组里更加武断,但却告诉被试,他们将一同解决一项要求小组合作的问题;还告诉被试,实验的目的是要评估这些任务的难度。
研究者担心,如果被试知晓实验的真实目的那他们的行为会发生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实验假设的信息可能不会改变任何人参与实验的意愿,但会改变他们在实验中的表现。这类欺骗虽然通常是无害的,但也必须小心对待,因为此时被试同意参与实验并不完全知情。某个人选择不参与某个实验是因为他/她不赞成实验的目的。
涉及被试在实验中的经历的欺骗比实验目的的欺骗更罕见。不幸的是,在进行某些研究时这类欺骗是需要的。例如,如果研究者想要了解人们在不进行有意记忆的情况下回忆有多好(即被试走进办公室进行面试,但后来却问他办公室有些什么物件,而事前并没有告诉被试要进行记忆测验)。显然,信息的遗漏使得被试无法知晓实验的全部从而给出充分的知情同意。
这样,每当研究问题要求欺骗,有道德的研究者面临困境。如果实验程序将对被试造成严重的身体或心理伤害,那他们事前必须得到警告。在这种情况下,欺骗(不告诉实情)就是明显不道德的。另一方面,当实验程序仅涉及微小的风险,是否充分向被试说明实验真相就难于决定了。在所有情况下,实验的潜在获益必须同被试潜在的损失进行权衡。然而,被试应该总是接受尽可能多的信息,并且他们还应该知道他们能在实验进行的任何时间停止实验而没有负面的结果。
让我们重新检验一下刚才讨论过的抑郁与记忆实验,关注于知情同意的问题。报名参加实验的人们被告之,在实验中他们将要做的某些事情可能会让他们不高兴。但他们同时也可以拒绝参与实验。实验操作的具体性质,如Velten技术和谁将参与实验组,是不能事先透露给被试的。如果他们知道了所有的细节,那人们在实验中就会反应异常。由于知道情绪诱导的效果是暂时的,研究者相信部分信息足以让被试知情同意。此时,虽然某些信息被省略了,但被试在实验中将要做什么并没有被误导。
围绕知情同意和欺骗的问题通常要求深思熟虑,以使最终达成合乎道德的解决方案。美国和大多数其他国家的每一个研究单位应该设有常务委员会来批准涉及人类被试的任何实验程序,这些委员会尽量保证对被试的处置是合乎道德的。我们将在后面更详细地讨论这些委员会。
总之,完全知情同意是心理学大多数领域的规范。研究者偶尔保留某些信息或被试被误导是为了防止被试的某些反应。在这种情况下,实验者(experimenter)以及单位的审查委员会要很小心地判断对被试来说实验程序的好处是否大于风险。
(2)自由退出
前面我们简略地提到,应该允许被试拒绝参与实验以及在实验进行的任何时刻退出。而且,几乎没人否认不喜欢参与实验的人应该有退出实验的自由。那么,道德困境在哪里呢?主要的问题是围绕着怎样定义自愿的志愿者参与。想想抑郁和记忆实验的被试来源:上心理学导论的本科生(大部分是一年级新生和二年级学生)。他们报名参加实验,通常会获得一些课程学分。当他们报名参与实验时他们是自愿的吗,还是他们从当时情况推断被迫报名的?如果学生真的得到了额外的学分,他们很可能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的。如果他们必须作为课程要求的一部分参加,那么参加与否是自由的就不那么明显了。当学生被要求参加时,他们应该有一些其他可选的方式来满足老师的要求,如写一篇论文或参加一个特别的讲座。当然,他们通常也有广泛的选择来参加抑郁和记忆实验以外的实验。
一般来说,当潜在的参与者是一群被俘虏的听众时,如学生、囚犯、新兵和实验者的雇员,有道德的研究者会考虑个人退出或参与的自由。在抑郁和记忆实验中,志愿者学生在额外学分的诱惑下被招募,因而他们参与实验不是被强迫的。当他们报名时,事先就被告知实验可能有不愉快的情况发生,因此他们可以选择同意参加或不参加。实验开始时的说明告诉他们,他们可以选择在任何时候退出,仍然可以获得全额的额外学分。
(3)保护免受伤害和事后情况说明
美国心理学协会提出了一种额外的保护措施,为研究参与者提供免受伤害的保护。被试在参与研究后,应该与研究者取得联系。既使风险很小的最严谨的合乎道德的项目,也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结果。因此,如果出现问题,被试应该能够从研究者那里得到帮助或建议。在一个本应是标准的,无伤大雅的记忆实验中,我们让被试哭了(因为沮丧或尴尬)。这些被试可能从实验中感受到自己的负面形象或者产生对实验中的实验者或一般的研究者的强烈怨恨。
由于这些意想不到的影响,谨慎的研究者会提供详细的事后情况说明,这意味着研究者解释了研究的总体目的。此外,研究者完整的描述了实验的这些操作,以便消除任何问题或误解。
让我们把事后情况说明和保护的原则应用到抑郁和记忆实验中。在这个实验的最后,研究者给被试提供了一份电话号码表,如果被试在实验后感到抑郁(虽说这不大可能发生),可以打电话联系到某些人。联系人名单包括研究负责人、一名顾问、学生事务主任及其助理。此外,在参与实验的第二天,一名实验者试图确定被试是否有任何不良反应发生,从而给每一个被试打电话(这些被试阅读过诱发抑郁的说明)。在电话中被试得到了详尽的事后情况说明。他们被告知诱发情绪的程序,以及它的影响是短暂的。实验者回答被试提出的任何问题。
(4)消除有害后果
在一个有风险的研究计划中,向被试做事后情况说明并给他们电话号码可能是不够的。如果被试因参与研究项目而可能受到长期有害影响,研究者有责任消除有害后果。
心怀怨恨的人的情绪可能很难逆转,因为这种怨恨可能是无意的,而且没有被察觉到。然而,有道德的研究者必须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已知的风险。
在抑郁和记忆实验的事后情况说明之前,被试阅读一系列旨在诱导高兴情绪的自我参照陈述。这个练习被认为是为了抵消早期消极情绪的影响。然后,研究者询问了被试目前的感受,并要求他们签署一份声明,声明中说他们离开实验时的感觉并不比开始时差。所有的被试都在声明上签了字,但如果他们没有签的话,一个应急计划是让他们留在实验室里,在其中一名实验者的监督下,直到他们感觉好些。
(5)保密
一个人在实验中所做的事应该保密,除非另有约定。
一个有道德的研究者不会跑来跑去地说:“博比这个学生很蠢;在我的实验中,他做得比任何人都差”。此外,有关特定被试的个人信息,如他们对婚前性行为的态度或他们的家庭收入,不经他们同意不应披露。保密原则似乎很简单,但是当研究者试图保密时,他们可能面临道德困境。
这种困境出现在抑郁和记忆实验中。实验者在实验中面临一个道德问题,因为他认为,为了维护免受伤害的原则,违反保密原则是必要的。这种困境是如何形成的?实验中被试的第一个任务是回答一些有关他们心理健康的问题。他们要说明,他们目前是否正在为个人问题寻求专业帮助。如果是的话,他们要提供一些关于他们个人问题和治疗过程的细节。实验者保证对被试的回答内容保密。然后让被试完成一项临床测试,用以评估他们目前的抑郁水平。如果被试表示他或她正在接受抑郁症的治疗,并且在刚完成的测试中得分很高,那么测试就会在那个时候停止。研究者希望通过向学生保证他们的话是可信的,并通过抑郁测试来防止抑郁患者在情绪诱导过程中变得更加抑郁,从而将伤害降到最低,并使实验者可坦率面对被试,即便如此,一个伦理困境出现了。在实验过程中,学生在抑郁测试中得分很高,其中一名学生没有接受治疗。因为该测试被认为是临床上严重抑郁的可靠有效的预测指标,所以研究负责人认为有必要通知学院的一名辅导员,这两名学生的抑郁水平似乎都非常高。然后,在常规面试的伪装下,辅导员和这些学生交谈。
这种困境在研究中经常出现。坚持一个原则可能需要违反另一个原则。当这种情况发生时,简单的选择就消失了。在我们提到的案例中,如果高度抑郁的学生在和辅导员交谈时得知实验者泄露了他的秘密,从而辜负了他的信任,那么就会产生永久的怨恨和不信任。
另一方面,研究者也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这些学生,尤其是那些没有接受治疗的学生,正处在严重的痛苦之中。当时,确保学生得到帮助似乎比维护他们的保密权重要得多。
正如我们的例子所表明的,有时必须在务实的基础上做出合乎道德的决定。换句话说,研究项目决策者,必须关注如何最好地保护被试,同时又进行有意义的有效的研究。伦理实践的责任在于研究者,审查委员会和期刊编辑(他们审查研究以供发表)。在有限的例子中(如在抑郁和记忆实验中),研究者可以证明欺骗、隐瞒和违反机密性是正当的。但是,如果可能的话,必须避免这种有问题的道德实践,因为违反道德规范不是良好研究的先决条件。
2动物研究的伦理
虽然当代心理学的大部分研究集中在人类身上,但也有相当一部分研究是在动物身上。动物经常用来实验以回答不能使用人类或无法使用人类的问题。然而,有些人认为,动物不应该用于各种研究。例如,Rollin1985年认为,如果法律和道德权利的概念可以应用于人类研究,那么它同样可以应用于动物研究。他提出,动物研究的地位需要提升到人类研究的地位,许多管理人类研究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动物。媒体的报道讨论了所谓虐待实验动物,还报道了动物权利倡导者试图限制在研究中使用动物。因此,考虑为什么在研究中使用动物是重要的,而理解动物的伦理保障也是必要的。
动物也是研究的对象,因为它们很有趣,而且它们是自然界的重要组或部分。许多观鸟者和业余博物学家以及众多的比较心理学家和动物行为学家,都很容易证明这种兴趣。然而,就伦理问题而言,更重要的是,动物为人类和其他动物提供了方便和高度控制的模型。美国心理学协会APA(2003b)提供了关于在心理研究中使用动物的额外信息。
(1)反对研究动物的论点
伦理禁止实验对人类造成脑损伤,禁止故意将人类婴儿与父母分离,禁止在人类身上试验未知的药物,并且通常排除对人类进行危险和不可挽回的操作。动物权利倡导者认为,对动物的研究也应该有同样的禁令。根据动物权利倡导者的说法,研究者需要同时维护人类和动物的权利,例如,他们认为实验性地破坏猴子的大脑和破坏人类的大脑一样,在伦理上应该受到谴责。下面三点概括了动物权利倡导者的立场:(1)动物感受到痛苦,他们的生命可以被毁灭,就像人类一样;(2)对科学家而言,破坏或伤害任何生物都是非人道的;(3)声称动物研究有助于科学进步是一种种族主义,就像社会上的偏见一样,是完全没有根据和不道德的。Singer1995年将忽视其他物种的权益称为物种岐视。大多数心理学家对这些观点持保留态度,我们接下来会考虑这些观点。
(2)赞成研究动物的论点
第一点是动物能感觉到痛苦。当然,这是真的,但是所有以动物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学科都存在伦理标准。这些原则的主要部分涉及禁止过度痛苦和不人道对待。没有一个有道德的心理学家会故意对动物造成不适当的伤害。如果痛苦和伤害施加在动物身上,科学家和相应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必须深思熟虑地去权衡动物的痛苦和实验的潜在好处,只有当好处远远大于坏处时,实验才会被批准和实施。最后,关于动物的行为研究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大部分的动物行为研究都不涉及动物疼痛或身体伤害。
动物权利宣言的第二个要点是,对任何生物的破坏都是非人道的。据推测,植物不包括在这里,因为作为人类我们必须毁坏植物而不是动物以求得生存。但即使这种禁止杀生的禁令仅限于动物,它也有许多严重的后果,超出了禁止动物研究的范围。如果有人用这个论点来反对动物研究,那么他就不应该吃任何种类的肉。同样,他也不应使用任何源自销毁动物的产品(如皮革)。最后,如果使动物疼痛或死亡是非人道,那么从动物的疼痛或死亡中获益不也非人道的吗?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一个真正相信动物权利的人应该放弃现代医学的大部分奇迹,因为几乎所有的奇迹都得益于动物研究。然而,坚持动物权利的信念是困难的,对参加支持动物大型集会活动人士的调查结果表明了这一困难。Plous1991年报告说,与一般人相比,声称自己是素食主义者或纯素食主义者(不吃动物制品,包括牛奶和鸡蛋的人)的似乎比例很高,许多活动人士表示,他们不使用皮革制品。但是,据调查大多数动物权利活动家(53%)购买皮革制品或食用动物肉或两者兼而有之。
最后,还有一种观点是,认为以牺牲动物为代价的科学进步就是物种歧视。作为一种对动物研究的批评,这种观点忽略了一个事实,即大量的动物研究有益于动物的福利。例如,Miller1985年指出,对老鼠的味觉厌恶习得性的研究已经导致了一种新的、非致命性的方法,使郊狼远离绵羊和乌鸦,远离农作物。与此同时,研究刚孵出的鸭子对人类饲养员的印记(imprinting),为野生秃鹰雏鸟的人工孵化提供了更好的准备。
虽然有些人认为利用动物造福人类是一种物种歧视,但是他们会放弃已经取得的利益,甚至放弃从动物研究中可能获得的未来利益,是值得怀疑的。罗伯特.怀特()是一位著名的神经学家和神经外科医生,他进行了一项切除猴子大脑的研究,他1971年说:
“当我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重温了我昨天生动的经历,我在手术中从一个小孩的小脑和脑干上切除了一个大肿瘤。这个外科手术在几十年前是不可能的,在几年前也是非常危险的,但由于对低等动物的大脑进行了广泛的实验,如今它通常是在高度安全的情况下完成的。”
除了神经外科获益外,动物行为研究也有很多其他好处。Miller1985年指出,在动物身上进行的心理实验直接有助于治疗尿床、恐惧症、神经性厌食症和抑郁症等多种心理问题。此外,动物实验催生了生物反馈等行为技术,这些技术已被用于帮助神经肌肉疾病患者重新控制自己的身体。对动物的心理研究也在实验上证实了心理压力和身体健康之间的联系。其他研究表明,物理上把婴儿与父母分开——这在新生儿必须放在保育箱以维持其生命时是必要的——所产生的有害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逆转——白天通过三次十五分钟的抚摸婴儿来实现。米勒指出,动物心理研究的实质好处,与一些动物权利活动家的主张相反。
盖洛普和苏亚雷斯(Gallup&Suarez)1985年回顾了动物在心理学研究中的基本原理、范围和用途。他们考虑了可能的替代方案,并得出结论:在心理研究的许多情况下只能使用动物,没有其他可以替代的方案。在研究和教学中使用动物的普及率一直很高,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动物的使用率有所下降。在一项对美国心理学协会成员的调查中,80%的受访者要求对动物研究给予支持。心理学专业本科生的样本也得出了类似的结果。心理学家并不是一致地支持所有的动物研究。许多人不赞成涉及疼痛或死亡的研究,大多数心理学家支持联邦政府对大鼠、小鼠和鸟类的保护,相当于保护灵长类动物。
(3)研究动物的指南
长期以来,心理学家在研究中一直关注对动物的人道待遇和伦理关怀。例如,一份早期的人道待遇声明声称,动物被用作研究对象”应予以善待,适当喂养,并使其周围环境尽可能保持良好的卫生条件”。这种担忧在美国心理学协会APA(2003a,p.1)管理动物研究的现代指南中得到了呼应,该指南将以下原则作为一般原则:
心理学包括广泛的研究和应用领域。对非人类动物行为的教学和研究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这有助于理解行为背后的基本原则,促进人类和非人类动物的福祉。显然,心理学家的教学和研究应该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此外,伦理问题要求心理学家在研究之前应该考虑涉及动物的成本和效益。
几乎在任何人类活动中使用动物进行研究时,有时会发生虐待动物的情形。然而,对动物的虐待违反了动物研究的标准。研究者要人道地对待动物,当发现不道德行为时,研究者应受到惩罚。人们不应该得出结论,由于虐待行为发生,所以应该禁止动物研究。动物权利活动家的典型观点是基于一种哲学立场,这种立场禁止将动物用于人类利益作为一般规则,而不仅仅是用于研究。人们必须自己决定对动物研究采取什么态度,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要求批判性地考虑赞成动物研究和反对动物研究双方的论点。
使用动物的研究者遵循《实验室动物的护理和使用指南》(NationalResearchCouncil,2011)中的指导方针。指导方针将如何对待动物方式概括为“3R”,即Refine,Reduce,Replace(细化、减少、替换)。具体来说,研究者应该改进或修改他们的实验程序,以减少动物的痛苦。此外,为证明一个特定的发现,研究者使用的设计应该包含尽可能少的动物,并减少进行实验的次数。最后,研究者应该在可能的情况下替换活体动物。例如,许多本科学习课程已经用计算机模拟代替了活体动物,如嗅虚拟老鼠。
以下原则概述了美国心理学协会APA(2010)道德规范中规定的研究者使用动物实验对象的主要考虑因素。下面是美国心理学协会APA(2003a)的《护理和使用动物中的伦理行为指南》(GuidelinesforEthicalConductintheCareandUseofAnimals)中对这一原则详细说明的有关章节。
8.09在研究中使用动物的人道关怀
(a)心理学家收购、照顾、使用和处置动物应该符合当前联邦、州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专业标准。
(b)在研究方法方面受过训练、在照料实验动物方面有经验的心理学家监督涉及动物的所有程序,并负责确保动物的舒适、健康和人道待遇。
(c)心理学家确保,在他们的监督下使用动物的所有个人都接受了研究方法和对所使用的物种的照料、维护和处理方面的指导。(另见标准2.05,工作委托给他人)。
(d)心理学家应尽量减少动物实验对象的不适、感染、疾病和痛苦。
(e)如果心理学家使用的程序会使动物遭受痛苦、压力或物种匮乏,那么只有当其他程序不可用时,心理学家才使用该程序。而且,使用该程序预期的科学、教育或应用价值证明研究的目标是恰当的。
(f)心理学家在对动物适当麻醉下进行外科手术,并使用避免感染和尽量减少手术中和术后疼痛的技术。
(g)当终止动物的生命是适当时,心理学家应该迅速进行,根据公认的程序尽量减少痛苦。
3科学欺诈
在本书第13章(社会心理学)将讨论研究者无意中的偏见。科学家的这种不小心行为会污染研究成果。然而,我们认为科学家故意的偏见是欺骗。当科学家从事研究时,他们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他们的声望和职业发展取决于他们工作的成就。在这样的压力下,有些科学家在他们的实验和处理数据时并不完全诚实。蓄意伪造的例子包括从“捏造”或“篡改”数据到“伪造”数据。一项对博士候选人和科学教员的调查表明,这种欺诈行为发生的频率足够高,值得对科学的道德问题给予关注。
西里尔·伯特爵士(SirCyrilBurt)就是一个经常被引用的造假例子。他是一位受人尊敬的心理学家,研究遗传在智力中的作用。他发表了几篇论文,报告了收集到的同卵双胞胎的数据,这些双胞胎有些是一起长大的,有些是分开长大的。数据收集于1913年至1932年间。在三篇论文中,他报告了一起长大的双胞胎智商(IQ)得分相关为0.944,分开长大的双胞胎智商得分相关为0.771。尽管这三篇论文的相关性是相同的,但每一篇论文所报告的研究对象数量都有明显不同。尽管增加了新的研究对象,但这种相关性仍然保持不变,这是极不可能的。这个证据,连同其他可疑的事实,导致一些科学家和历史学家得出结论,伯特的数据并不完全真实。
还有许多伪造数据的例子。一个著名的例子是1912年在英国发现的皮尔当人(Piltdown)。皮尔当人由一个类人头骨和一个类人猿颌骨组成。这些骨头被认为是猿类和人类之间“缺失的一环”。这一发现被广泛接受了57年,尽管不是普遍接受,直到对此有疑问的科学家们使用了各种年代测定法来证明下颌是现代起源,而头骨则要古老得多。科学家们发现它的下颚与猩猩的下颚完全相同。皮尔当人是一个骗局,但谁设计了这个骗局并不为人所知。
最近的一个例子涉及一位社会心理学家的研究,当其他人无法复制她发表的研究成果时,她的研究受到了质疑。经过几次调查,发现作者伪造了两项已发表研究的结果。最后,这些论文被撤回,她在五年内不得申请联邦研究基金。此人最终辞去了教职。可悲的是,近年来又发生了几起诈骗案。其中一个涉及社会心理学家迪耶德里克.斯塔佩尔(DiederikStapel),他多年来捏造数据。2011年,当他的欺诈行为最终被揭露时,55篇科学论文不得不从科学文献中撤回。
蓄意的研究偏见可能比伪造甚至捏造数据更加狡猾。研究者不报告那些不符合其个人论点,甚至不符合其政治或社会信仰的实验结果。同样,有偏见的科学家可能会设计一些项目,使其不太可能产生负面或意识形态上不好的结果。
我们如何发现欺诈行为?科学是自我校正的,真相终将胜出。当一项重要的发现发表时,科学界会认真对待它,并研究报告数据的含义。当其他科学家试图重复这个骗人的实验时,他们将无法得到报告的结果,而这种失败最终将导致科学家得出结论,这些发现是不真实的。因此,重复实验对于发现科学造假是至关重要的。西蒙松(Simonsohn)2013年报告了他通过仔细分析已发表文章中的数据发现的两个科学欺诈案例。他写信给研究者,在没有得到满意的答案后,向他们的大学报告了这个案例。这两所大学展开了调查,两位研究者(到目前为止都是科学界受人尊敬的成员)被迫辞职。
研究方案的直接、特定的重复被称为直接复制。然而,可能需要多次失败的复制和多年的努力,整个科学界才会同意应该放弃欺骗的结果,这一事实说明了科学欺骗的严重后果。复制的主题在本文的其他地方进行了更全面的讨论。
以下原则概述了关于报告研究结果的伦理准则(APA,2002):
8.10报告研究成果
(a)心理学家不捏造数据。
(b)如果心理学家在他们发表的数据中发现重大错误,他们应采取合理的措施来纠正这些错误,例如,使用更正、撤回、勘误或其他适当的方式。
一个相关的问题是剽窃,即把别人的想法、数据或话语据为己有。很明显不应该这样做,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剽窃行为可能不那么明显。如果用的是别人的话,就必须在适当的引文中使用引号。稍微改写别人的文章也是不合适的,尤其是在没有适当引用的情况下。最棘手的案例可能是思想剽窃。一个潜在的问题是,人们可能会不小心忘记是谁提出的想法,尤其是因为这些想法往往是在同事之间即兴的口头讨论中产生的。避免这个问题的一种方法是在项目开始时,根据分配的工作就作者身份达成一致。
8.11剽窃
心理学家不应把他人的工作或数据作为自己的,即使偶尔引用他人的工作或数据。
我们在此总结美国心理学协会APA(2002)其余的伦理原则(8.12-8.15)。这些都与报告数据和出版实践中的诚实相关。心理学家既不剽窃也不伪造数据。只有对实际完成的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作者才能获得荣誉。作者声望并不是由其身份决定的,学位论文通常以学生为主要作者。研究者应该与其他专业人员分享研究数据。最后,论文、赠款和提案的评审者要对他们所评审的信息保密。
大多数伦理审查委员会对可能导致科学欺诈的科学实践进行监督,下一节我们将进行讨论。此外,个人向联邦拨款机构保证,他们没有从事欺诈行为。资助机构发现有舞弊行为的,可以暂停资助,并可以追回已使用的资金。犯有欺诈罪的研究者将不再会获得资助。因此,单位和授予机构也在遏制欺诈方面发挥作用。
4监督伦理实践
现在美国心理学协会已经为心理学研究非常清楚地提供了道德准则。具有协会会员的资格意味着必须遵守这些原则。这些原则也适用于非会员,包括心理学学生和为心理学家工作的其他人。
美国心理学协会成立了一个道德委员会来实现一些目的。道德委员会透过出版刊物、举办教育会议及举办学术活动,向心理学家及公众灌输与心理学研究有关的道德问题。委员会也调查和裁决有关不道德研究行为的投诉。这些案例的例子可以在美国心理学协会1987年的一份名为《伦理问题案例集》的出版物中找到。道德委员会亦于《美国心理学家》(AmericanPsychologist)杂志发布年度报告。我们在本章中描述的美国心理学协会伦理原则在2002年获得批准,并于2003年6月生效。
大量的心理学研究是由美国公共卫生署(PublicHealthService,以下简称PHS)的一个部门资助的。研究诚信办公室是PHS的一个部门,它的职责是保护PHS研究项目的诚信。PHS每年提供数十亿美元,支持包括心理学在内的多个学科的3万多研究项目拨款。研究诚信办公室和美国心理学协会联合考虑预防欺诈和保护实验参与者。此外,任何从联邦政府获得资金的机构——也就是几乎所有从事研究的美国机构——都必须有一个审查委员会(institutionalreviewboard,IRB)来监督对人类参与者的保护,以及一个动物护理和使用委员会(institutionalanimalcareandusecommittee,IACUC)来监督对动物受试者的保护。研究者向IRB或IACUC发送详细的协议,协议要考虑相关的伦理原则,然后由委员会成员判断该项目的伦理性。所有的实验都必须得到这些委员会成员的批准。联邦法规要求每个IRB至少有5名有资格的成员来审查机构内通常进行的研究。此外,如果IRB定期审查涉及易受伤害个人(如儿童、囚犯、精神有问题的人)的研究,委员会应至少包括一名专长领域涉及这些个人的成员,还必须至少有一名主要关注科学领域的成员和一名主要关注非科学领域的成员。委员会中还必须有人,通常是一名律师,能够确定拟议的研究是否违反了任何法律或联邦法规。最后,条例要求委员会至少有一名成员在其他方面不属于该机构。成员的多样性有助于确保参与研究的个人权利得到保护。
伦理委员会如何确定某个研究项目是否合乎伦理?首先,它评估程序中涉及的风险水平。许多心理学实验被归类为只涉及最小风险的实验。最小风险意味着实验过程所涉及的风险不大于日常活动的风险。如果伦理委员会主席认为该研究的风险最小,那么伦理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就不需要审查该研究项目。
如果研究项目大于最小风险,则要求IRB全体成员给予充分注意。IRB必须决定这些风险相对于从研究中获得的利益是否合理。IRB还确保参与者在实验前获得完整的信息,并确保研究程序提供安全性和机密性。伦理委员会的讨论可能是广泛的,他们的建议对一些研究者来说可能很麻烦,尽管伦理委员会的目的显然是确保参与者(subject)得到合乎道德的待遇。凯斯-斯皮格尔和库彻(Keith-Spiegel&Koocher)2005年的一份报告认为,有些研究者认为伦理委员会是不公平的,从而出现了另辟蹊径的作法。凯斯-斯皮格尔和库彻建议,“对于伦理委员会和科学家来说,伦理委员会竭尽全力保证公平会增强人们对其公正性的认识。研究结果会鼓励研究者做出负责任的行为,进而起到保护人类参与者的作用”。
除了IACUC委员会的监督之外,还制定了联邦和地方法律来照顾和保护动物。例如,《动物福利法》授权IACUC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一名兽医、一名熟悉动物研究的执业科学家,以及一名一般社区的非委员会附属的成员。在IACUC批准研究项目之后,他们将继续通过实验室检查来监督对待动物的情况。
熟悉机构审查过程应该有助于让人们放心,心理学和其他科学的研究合乎伦理是规则,而不是例外。由于IRB和IACUC委员会的结构中内置了防护措施,科学家不能仅仅依靠自己的判断来保护参与实验的人和动物。此外,委员会有助于在研究中强调诚实,这有助于减少欺诈行为。
5总结
1.有道德的研究者遵循美国心理学协会的伦理标准,保护研究参与者(被试)的利益。
2.对人类被试,实验之前研究者告诉他们实验的情况,并尽量少使用欺骗手段,使被试能够对是否参与做出合理的判断。
3.被试有权随时拒绝参加实验或退出实验。
4.在合乎伦理的实验中,被试受到保护,身体和精神上不受伤害。
5.数据收集工作完成后,被试有权仔细询问实验者以消除任何误解。
6.由实验产生的任何有害后果都应由研究者消除。
7.除非被试同意,有关他或她参与的信息是保密的。
8.有时试图坚持道德原则导致的困境是可能违反另一个原则。
9.当使用动物作实验对象时,应注意尽量减少它们的疼痛和不适。
10.有道德的科学家是诚实的。他们不歪曲研究的内容和结果。
11.重复已发表的研究可以检测是否存在科学欺诈行为,单位委员会及其授权机构(如研究诚信办公室)负责监督以防止或制止欺诈。
和IACUC帮助监督研究中的伦理实践,并确保人类参与者和动物被试者得到合乎伦理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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