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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心理初探

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心理学


  作者简介:王雨,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诉讼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诉法学、侦查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251-02

  针对当前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犯罪成高发多发态势;网络游戏层出不穷,一些游戏账号、装备售价高昂,已成为不法分子眼中的“肥肉”。借助通讯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学习知识、交流思想和休闲娱乐都以网络为重要平台,这种新的通讯技术突飞猛进,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法律问题。同时网络使用人口的比例迅猛提升,借助网络犯罪已成为当下“时尚”手段。因此,对网络犯罪进行心理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网络犯罪及其类型和特点

  目前,公安机关将受理的网络犯罪案件分为网络色情、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网络侵财、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多种类型。我国法律将网络犯罪定为某一类与网络有关的犯罪总称,是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施的一种高科技犯罪。互联网当下发展并存着信息泄露和不实信息危机安全的状况,以及涉及暴力、色情、欺诈、颠覆政治观点等网络犯罪行为,所以不断健全完善政策法规,营造绿色、诚信、安全的网络环境迫在眉睫。由于网络犯罪手段和形式不断变化和增多,所以关于互联网管理和打击犯罪行为的法律法规也必须跟上步伐,与时俱进。

  (一)我国当前的网络犯罪行为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主要类型

  1.犯罪分子通过网络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他们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利用软件指令,网络系统或产品加密等技术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非法存取电子数据处理记录或非法修改、删除、录入或准备侵犯数据等。通过计算机非法操作实施的危害内存数据及程序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犯罪分子利用网络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主要是肆意进行侮辱诽谤、恶意攻击、传播散布有害信息;一些超级硬件和软件厂商则窥视、掌握用户的网上活动和个人计算机上的隐私,在网络上贩卖个人资料。

  3.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主要是一些邪教组织及少数“台独”、“藏独”、“疆独”分裂分子借助网络和个别不负责任媒体在网上发布谣言再配上煽动性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阻扰中国的发展与强大。

  4.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进行色情犯罪。网络色情信息一般通过服务器传播,可以在异地甚至异国作案,成员之间的联络均在网上进行,且不保存聊天记录,尤其利用QQ、微信等网络即时通讯工具作案,嫌疑人利用互联网传播信息便捷、受众大的优势,形成“情色牟利”模式。

  5.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盗窃等侵占公私财产类犯罪,比如多层次传销、虚设账号等。

  (二)网络犯罪不同于普通传统犯罪,是网络时代的附属品,网络犯罪在当前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犯罪主体的多元化。如今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安全问题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现在网络系统都为网络提供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网络犯罪的主体已由原来的高智商、特殊行业背景的人群,扩大到各种职业、年龄和身份的人员。

  2.犯罪成本低廉。就物质性代价而言,网络犯罪的经济成本相当低廉,同其他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堪称“性价比之王”,风险小,获益大。就精神性代价而言,网络犯罪分子负罪感极小,他们实施的犯罪行为一般是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的,这种犯罪时间的短促性使犯罪分子在作案时自我谴责和现场恐惧的心理大大降低,甚至有部分犯罪分子在作案时未意识到自己正在犯罪,只是抱着“玩一玩”的态度,毫无罪责感。

  3.犯罪社会危害大。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往往取决于网络系统的辐射广度和辐射深度,辐射程度越广越深,发生犯罪案件的几率就越大,社会危害性就越大。网络犯罪所引发危害的广泛性,其难以预测的突发性和直接的连锁反应性及危害结果的即时性,其对于整个社会的经济、文化、政治、军事、行政管理、社会心理等方面都带来巨大冲击。

  4.犯罪具有隐蔽性。网络犯罪不同于传统的犯罪,网络是虚拟的,匿名和化名充斥着网络,隐蔽性尤为突出。而且网络犯罪的电子痕迹难以察觉,也没有特定的表现场所和客观表现形态,不易识别,所以导致网络犯罪不易被侦破,犯罪黑数极高。

  5.青少年涉案人数多、比例高。许多青少年网络犯罪分子并不是有目的地去“犯罪”,他们只是把自己的行为看作是一种智力“挑战”或“游戏”。青少年的社会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等都还处在培育形成的过程阶段,容易将现实和虚拟世界混在一起,在虚拟世界行为,寻求错误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比如把盗窃的财物当成了战利品,从而走上了不归路。

  二、网络犯罪的心理结构特性

  (一)犯罪动机的多样性

  正是由于网络的快速便捷和功能强大,人们可以通过网络满足多方面的需求,这样也致使网络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也以多种形式表现出来:

  1.物欲型动机。网络犯罪侵财案件中,犯罪分子大都受过良好的教育,具备一定的自控力。但由于对财富追求的不平衡,他们往往就会不顾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为了现实生活中无法追逐的物质利益,义无反顾的选择犯罪。   2.游戏型动机。网络世界是个全新的世界,很多黑客制造网络病毒或入侵某些著名机密网站,仅为向外人展示自己超凡的网络技术。他们视网络犯罪为游戏,他们只是享受游戏带来的刺激和快乐,而从不顾及游戏的后果,从而导致犯罪。

  3.破坏报复型动机。那些利用网络进行各种破坏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强烈的破坏心理和极恶劣的报复心理,由于他们对自己的生活了无目的、放之任之,对社会不满,进而利用网络进行破坏的方式使他们的报复活动更具隐蔽性,同时这种报复活动也带有危险性和刺激性,而在此种环境下更能使他们往往借助网络的方式来冲抵报复心理。

  4.信仰型动机。一些具有特殊政治信仰或邪教信仰的人,利用网络这种高科技工具实施犯罪行为,扰乱民族社会团结及政治安定。如法轮功邪教组织及其少数分裂分子勾结境外反华势力,利用网络进行反社会、反党、反政府的宣传,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企图颠覆国家和社会主义制度等等。

  (二)自我实现的需要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的自我实现往往不能得到很好的满足。对网络犯罪分子而言,由于长期沉迷网络,追求精神上的满足远比追求技术上的充实更为重要。他们苦心钻研网络技术,在虚拟的世界里,通过网络犯罪满足他们畸形的自我实现的需要,寻求价值感,自以为这样就得到了社会的肯定和他人的认可。

  (三)犯罪分子无罪恶感

  网络犯罪分子的心理特点就是基本无罪恶感。有些犯罪分子甚至尚未意识到正在犯罪,认为自己并没有做出杀人、放火、抢劫等伤天害理的事,所从事的只是市场经济下的自然产物,并不是不道德的行为,自己只是在家敲敲键盘,不可能是犯罪。更有甚者,存有侥幸心理,认为网络犯罪本身就难以侦破,再加上自己技术高明,是不可能被发现的。

  (四)存有侥幸心理

  除了少数激情型、报复性犯罪等,犯罪分子在作案时,往往存有侥幸心理,其中以网络犯罪尤为典型。网络犯罪分子凭借自己高超的专业技能,消除犯罪痕迹,进行反侦查活动。即使犯罪行为正在进行,现有的科技手段也很难察觉到犯罪分子的行踪,侦查人员也难于获取定罪证据。再加上匿名和化名充斥着网络,网络犯罪的隐蔽性尤其突出,犯罪黑数高,这些在一定程度更助长了侥幸心理,促成了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外化。

  (五)内向性格的人格特征

  网络犯罪分子大多具有内向、孤僻的性格特征。现实社会中,他们自卑孤僻,不善与人沟通交往,逃避现实,认为现实社会带给他们的只有不安与苦难。他们选择沉溺虚拟网络世界,而且在网络世界里,他们才思敏捷。同样他们崇尚自我,建立起以自我为中心的虚拟的网络社会关系,表现出很典型的双重人格。

  三、网络犯罪的心理预防对策

  (一)促进社会网络文化建设

  对于网络犯罪,光靠“堵”是行不通的。越堵越不行,反而会使犯罪肆意横流。国家应该战略布局,协调推进,采取全面发力,纵深推进的方式,加大财政支持,加强社会网络文化的建设,进行积极正确引导,为人们提供一个安全健康文明的网络平台。社会网络文化的建设,既能满足人们上网的需求,又能扩大信息的流通,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还为网络技术人才提供发挥自身能力的平台,使他们参与网络文化建设,培养更多的网络技术人才,繁荣网络文明。

  (二)培养网络道德意识

  预防网络犯罪,不能仅仅着眼于制度层面的建设,更应注重网络道德意识的培养,这才能真正做到网络犯罪的标本兼治。在我国,网络同样是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就是要提倡网络文明,形成健康的网络意识和价值观。人们应该自觉抵制网络有害信息和低俗之风,以文明上网为荣,以不文明上网为耻,为构建追求真善美、抵制假恶丑的良好网络环境严格要求自己,形成良好的上网习惯,不断推动网络道德自律能力。

  (三)加强网络法制教育

  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责任,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广大网民共同参与。而这个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就是加强全民的网络法制教育。在网络法制教育中,一是要大力宣传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培养全民的网络法制意识,坚持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网络文化服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二是要严格规范网络文化信息传播秩序,高度重视对社交网络和即时通信工具等网络新应用的规范引导。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网络环境,使网民真正成为自觉守法的高素质群体。我们要高举法律之剑,共筑网络安全防线,形成强大合力,从而促进网络安全,实现网络空间的天朗气清、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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