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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新闻采访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日期:2022-12-01 阅读量:0 所属栏目:新闻


  【摘要】隐性采访在我国尚未得到法律的认可,但是隐性采访在公众的舆论监督和知情权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公众认可新闻媒体采用隐性采访这种方式。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法律纠纷,隐性采访如何避免侵犯他人隐私权成为了重中之重。因此,本文主要分析隐性采访方式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并提出隐性采访与隐私权之间的有效协调措施。


  【关键词】隐性采访;隐私权;法律;冲突


  作为一种重要的采访方式,相对于公开采访而言,隐性采访的特征和重要性比较明显。隐性采访可以将记者采访的主动性充分调动起来,在开展隐性采访之前要做诸多的准备工作。如安排采访设备、设定采访计划等等,尽可能的做到万无一失。但是,隱私权与隐性采访之间必然会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现阶段的当务之急就是如何有效协调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隐性采访的方式与法律关系


  在当今的各种采访报道方式中,隐性采访的适用性是比较广泛的。当然并非所有的新闻事件都会用到隐性采访,其绝大多数是针对违法乱纪现象,以达到增加报道可信度和真实性的目的。实际上隐性采访指的是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记者所进行偷拍、秘密采访、偷录、暗访等,并将其资料整合成新闻报道稿件公布并传播的行为。若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发现新闻记者的上述这些行为,极有可能引起冲突,包括语言冲突和肢体冲突。现阶段我国立法中尚没有相关的规定来保护隐性采访,这样就将隐性采访放置在一个法律空白地带。因此,要严格限制隐性采访,其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方面:


  1.以公共利益为核心来获取各种信息;


  2.在其他方式方法均不奏效的情况下,采用隐性采访;


  3.相对于将对方的行为揭露出来并及时制止其危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而言,伪装欺骗显得微不足道;


  4.将隐性采访的具体计划向上级汇报,获得认可之后方可进行,并在开始之前与本公司法律顾问保持有效的联系,尤其是针对隐性采访中的细节问题咨询专家意见;


  5.在法律界限范围内开展隐性采访的各种行动。


  近些年来,若仅仅是用常规的方式是无法报道出诸多地区的恶劣行为和丑恶现象的,因此大部分新闻工作者在这种情况下都会采用隐性采访这种方式。而实践证明,隐性采访所获得的新闻素材和信息具有重大的价值。如“地沟油”事件等等。而我国如《法治在线》等电视新闻栏目在揭露犯罪事实、社会丑恶的时候也都是通过隐性采访来实现的,从而使舆论监督作用真正发挥出来。


  二、隐性采访与隐私权之间的有效协调


  1.有关于个人隐私权和隐性采访的相关法律文件,我国应加快立法步伐


  这两者在法律上的定义不同,受保护程度也不同。由于现阶段隐性采访尚未得到法律的认可,因隐性采访而产生的各种纠纷也就无法找到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依据。而我国也没有单独法律条文来具体规定隐私权,只是在名誉权中有所涉及而已。如果发生侵犯隐私权的事件,由于其涉及到较多的法律文献,因此增加了处理难度。由此不难看出隐私权纠纷的妥善解决,首当其冲的就是要明确立法,加快制定各种具体细则,以便在实际运用中得以贯彻落实。


  2.划清隐私权的保护边界,避免发生冲突


  一些政府官员、人民群众、公众人物等都有一定的社会地位,现如今人们对个人隐私也愈发重视,但是在实际中很难分清何为公、何为私。我国也颁布了诸多的法律条文来保护个人隐私。如《劳动法》、《宪法》,但是由于保护力度不足导致侵犯弱势群体的事件时常发生。笔者认为隐私权涉及到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家庭、健康、婚姻等内容,国家法律应该对上述这些内容给予一定的保护。相反,隐私权不包括国家重大活动、外交、文化等内容,只有搞清楚隐私权的边界,才能够有效地避免隐性采访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3.对于隐性采访者的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


  在隐性采访中需要用道德和法律来维持平衡,以避免各种纠纷的发生。但是部分媒体也存在滥用隐性采访这一方式,将他人的隐私信息进行公布和发表,导致侵权事件层出不穷。因此,采访者在进行隐性采访的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并贯彻落实相关的法律规范和规章制度,无论是否在采访中,都应该禁止触及法律底线的情况发生。此外,也要提高新闻编辑、新闻记者的个人素质和职业道德,在全社会范围内谴责因个人私欲而借由采访的方式来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只有这样,社会公众才能够充分有效利用其自身的知情权。


  结语


  综上所述,隐性采访就像是一把双刃剑,其具体的使用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范的要求,这样才有利于实现公民的舆论监督权和知情权,否则的话,将会引起诸多的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一系列行为。因此,在隐性采访与隐私权之间应该尽可能地找到切合实际的平衡方法,兼顾公民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


  参考文献:


  [1]刘海鸥.隐性新闻采访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J].神州(下旬刊),2012,(12):192,194.


  [2]包丽.隐性新闻采访中的法律意识探讨[J].活力,2010,(21):139.


  [3]黄灿灿.“隐性采访权”的法律地位及其行使规则[J].视听,2015,(10):1-2.


  [4]张晓红.试论隐性采访的立法完善[J].中外企业家,2013,(13):191-192.


  作者:朱桐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wenxuelunwen/xinwen/209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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