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12-01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新闻
假新闻已构成对传媒公信力最为严重的威胁
在中国新闻媒体市场化的进程中,传媒的公信力是社会期待和衡量传媒的重要的指标。形成媒体的公信力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采编技术到经营方式,从人才结构到装备设施,每个环节都会深刻地作用于媒体公信力的合成。传媒公信力的基础之一,是它的新闻报道的质量,而报道的真实,又是衡量报道质量的提前。近些年来,在中国新闻媒体上频频出现的虚假新闻报道已经提出警示:当今急遽变化、发展的社会环境中,虚假新闻正在形成对新闻传媒公信力的最为严重的威胁。
这些虚假新闻报道在外部表现诸如无中生有、捕风捉影、故弄玄虚等等。这些失实报道中有两个现象引起我们的关注:首先,这些假新闻相当部分出现在各地的主流传媒上,它们大都拥有庞大的受者群。其次,这些假新闻一经面世便有各种传媒争相转载,使其传播范围迅速扩大。这就提示我们:在信息传播业日益发达的今天,新闻真实性的原则正在面临着更为严重的威胁。
新闻失实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蓄意失实与技术性失实。蓄意失实即报道者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虚构情节,杜撰新闻。这类假新闻正在通过各种途径,变化各种手法,移形变态,扰乱视听。技术性失实,虽然报道者没有故意弄虚作假的利益追求与主观动机,但是由于没有按照编辑规则进行核实或采访不深入,造成新闻的不真实。这种原因导致的失实新闻的数量是巨大的。近些年来我国媒体上刊登的假新闻,很多是记者没有亲临现场、没有深入调查、没有多方核实、没有相关知识所导致的。有的记者和编辑对消息来源的权威性和可信度都不了解的情况下,就直接使用其提供的稿件,还有的新闻工作者对违背常识、常理的事情都不作调查核实就发布报道。
无论何种失实,假新闻造成的后果都是严重的。假新闻不但影响新闻工作者和传媒的声誉及信誉,更重要的是它蒙蔽、阻碍民众对其生存环境真实变动状况的认识与判断,进而干扰、误导着人们对于自身社会行为的选择与决策。因此,虚假报道不仅是新闻工作者的敌人,它更是民众的敌人、社会的敌人。
市场化的进程为中国传媒业的发展带来了无限的生机与活力。但是,一些前所未有的矛盾也尖锐地呈现于中国新闻工作者面前。
首先,市场竞争的压力造成了传媒从业人员追逐经济利益的强烈的本能冲动。这种冲动之下,一些非职业化的、不成熟的、或者是不负责任的传媒从业者,往往会在个人的经济利益与传媒社会责任之间作出错误的选择。
第二,随着传媒分工的细化,报道内容的深化,大量没有经过新闻专业训练的其他领域的专业人员进入新闻采编行业。这些人员的加入,提高了传媒报道专业化的程度,但他们缺乏新闻专业知识与技能,也为新闻工作造成了各种隐患。纵观这些年出现的假新闻,很多就是因为编辑记者不知道新闻工作的基本原则、不掌握新闻报道的基本方法所导致的。
第三,在新的形势下,原有的传媒管理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工作要求,在传媒业的快速发展中,日益显示出它的局限。我们需要建造起一个能够保证中国新闻媒体提供真实报道的制度体系,从国家法律、法规到行业管理方式,从媒体内部的制度体系到新闻从业人员的自身修养。
我们在抓紧制度建设、行业自律、机构管理的同时,急需开展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新闻专业主义教育,让他们了解新闻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在这里,首先要强调的是作为职业意识的“客观性原则”。新闻客观性有两层含义,一是观念、追求的理想或目的的层面;一是操作方式、技术的层面。坚持新闻客观性的职业理念,保障新闻真实事实是新闻的本源。传媒的基本职能就是帮助民众了解客观环境的真实的变动情况。因此,新闻一定要真实地反映客观事实。如果传媒不能够保证报道的是事实,就失去了基本价值,没有履行它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在对客观环境的变化进行观察和描述的过程中,人们已有的生活经验会对事实和事实性质的判断产生影响。作为新闻工作者,需要时时提醒自己,不要凭借主观想象去形成对事物的观察结论,在片断材料基础上的“合理想象”也要坚决摒弃。
新闻客观性原则现在已经成为国际新闻界较为公认的一种行业准则,尽管很多新闻不断地被批评为如何不客观,但是这种批评本身在这些批评中一次次被打到,但在日常的采访写作中,记者编辑们又一次次地把它当作一种追求的工作目标,这就如同一句形象的描述所言:新闻客观性是一个不死之神。
客观性原则的提出,可以追溯到18世纪初。1702年英国出版的第一家日报《每日新闻》(TheDailyCourant),其创办者马利特(-let)在创刊告白中说“报纸的义务在于将事实叙述出来,结论应由读者来做。”2]他主张要在事实与记者的观点之间划清界线。由于当时尚处于政党报刊时期,这种理想化的职业追求没有实现的环境背景,该报几年后变成了英国第一家正式的政党机关日报。
一个半世纪后的19世纪中叶,大众报纸的出现使得西方政党报刊时期向商业报刊时期转变,客观性原则得以提出。这种工作原则在心理学的层面也被证明,它能够最大限度地吸引持有不同观点的民众共同接受同一条新闻。马克思1843年担任《莱茵报》主编时提出了“谁是根据事实来描写事实,而谁是根据希望来描写事实”的问题,他肯定前者而否定后者。显然,当时马克思已经具备了从事传媒工作的客观性的职业意识。列宁也很重视消息的真实性,他指出“真实性不应当依它该为谁服务而变化。”4]我国第一本新闻学著作,即徐宝璜1919年出版的《新闻学》也强调“切不可将意见夹杂于新闻中,迷惑读者”“只有事实,可成新闻。事实登载后,阅者自然自有主张。”]1923年美国报纸编辑协会通过的《新闻准则》第5条规定“新闻报道和发表意见之间,有清楚的区别。新闻报道不应搀杂任何意见或偏见。
从那时至今又过去了一个半世纪,新闻客观性原则基本得到确认。于是,新闻报道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准绳,用事实去描述事件的全貌,去说明事件的影响,去解释事件的意义,记者个人的观点和意见应该与新闻报道的事实分离等等,成为一种由新闻职业意识主导的操作要求。
把握新闻客观的一系列操作规范,保障具象新闻的准确可靠为了有助于帮助记者坚守新闻客观性原则,以下的工作准则要时刻谨记:客观地叙述事实而不带有个人的感情和偏见;在报道中不发表个人的议论和见解;对新闻事实提供更多的观察视角;全面解释新闻事实;使用直接引语提供新闻事实当事人和知情者的原话;交待消息来源。下面我重点谈谈其中的几个问题:
(一)谨慎验证,确保准确新闻不是客观变动本身而是职业新闻工作者对这一变动的反映,因此,在各种因素的制约下,新闻有可能在反映客观事实的过程中出现失真。
例如2003年3月,北京一家大型报纸发布新闻,标题是“伊朗又悬赏10万美元追杀拉什迪”而导语是“伊朗一个鲜为人知的激进组织近日悬赏10万美元追杀曾经被伊朗前宗教领袖判处死刑的英国作家拉什迪。”伊朗是一个国家概念,事实上,不是伊朗政府悬赏追杀拉什迪,而是伊朗一个鲜为人知的激进组织悬赏追杀拉什迪。这之间的差异太大了,新闻标题与新闻内容不同。
有一家新闻机构某天按时向全球发送了当天的新闻稿件。但是,发送稿件的人把一年前这一天的稿件发送了一遍。全球新闻界可能都发现了这个错误,没有采用这家新闻机构当天发送的“新闻”唯有香港的一家报纸采用了这一组新闻中的一篇报道:《中国中央政府决定发行500亿人民币国债》。香港的读者误以为是最新消息,导致香港股市出现大幅波动。
同样一家新闻机构的网站在报道俄罗斯的一次火箭发射时,把国外新闻机构发布的英文稿件中的“blastof”点火起飞)看成了“blast”(爆炸、毁灭)。于是报道的内容变成了俄罗斯发生火箭爆炸事故。
鉴于以上的教训,新闻工作者必须习惯性地做好以下环节的工作:不要把没有发生的事情当成新闻去报道;新闻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涉及的人物以及新闻产生的原由这些构成新闻的基本要素必须准确无误;新闻中引用的各种文件、史料、数字、报告等等,必须准确无误;各种细节,无论是人物的语言,还是人物的动作,无论是事件的环境,还是人的心理活动,都必须准确无误。
保证新闻准确性的有效方法就是验证丨所谓“验证”,就是核实丨它要求记者运用一切手段,通过与最初得到信息的渠道不同的另外的信息渠道,对获取的信息的真实度进行验证。验证是记者必要的工作内容,它会占用大量时间,耗费智能与体力,然而,正是这一工作环节,保证着新闻的真实性。验证工作追求的全部目标就是获取真实的信息!美国新闻学者认为:验证这一工作原则,把新闻与娱乐、宣传、小说和艺术区分了开来。
新闻记者需要具有强烈的置疑意识:从任何方面得到的信息都不能轻信,都需要验证、核实。没有经过验证与核实的消息只是传闻,不是新闻。
美国参议院共和党领袖TrentLott曾对克林顿政府提出指责说“当乔治布什总统1991年要求得到授权对伊拉克动武时,我认为没有一位民主党议员会投票赞成此举。”根据新闻价值的判断,这一说法的重要性、显著性都已经具备了。它无疑构成了新闻。但美国的记者没有简单地引用TrentLott的原话。他们翻阅了当时的表决记录,发现TrentLott讲的不是事实。新闻记者在引用了TrentLott的说法之后,继续写道“事实上,众议院的86位民主党人和参议院的10位民主党人,当时都投票赞成布什总统对伊动武。”
这就是新闻工作中坚持验证原则的意义。它把真实的情状展现给民众,而不是只将任何人的说法展现给公众。用一个消息来源的说法去反对另一个消息来源的说法不是验证,那只是平衡,至多只是公正。事实是你的全部依靠,而人们的说法只提供催促你去验证的契机。
(二)交待来源,分清责任
标注信息来源是向受众说明:谁对消息负责。在报道中,只有标明新闻来源,受众才能判断新闻的可信程度。新闻来源在新闻报道中往往比记者本人的概述对受众具有更重要的意义。然而,这是我国新闻工作者不太重视的一个方面。由于特定的传媒运行环境,媒体和记者往往把自己视同权威信息来源本身,而不重视交待真正的消息来源。这就使一些新闻看起来不像是新闻而像是公文或者是公告。
标明新闻来源对于维护新闻的真实性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只有当记者指明了消息来源的时候,读者才能根据消息来源的权威性去判断新闻的可信程度,读者也才能根据消息来源的身分去判断记者与新闻事实之间的利益关系,消息来源是帮助读者判断信息的准确性与真实性的重要条件。国际主流媒体都对这一原则有明确的要求。美联社规定:除非属于常识,否则必须交待你没有亲眼看到的东西的出处丨新华社也明确要求他们的记者:新闻报道中必须写明消息来源。
只有下述情况下可以考虑不注明消息来源:消息来源是公报、众所周知的消息、已经被多种来源被证实的消息、记者就是事件目击者、不具有争议性的消息。或者,个别情况下为了保护新闻来源的安全和利益。
交待消息来源只是为了分清责任,它不能完全免除发生诽镑时记者承担的责任,也不能不能证明消息本身的真实性!现在有些记者在写作新闻时这样描述“据业内人士说”、“相关专家认为”。业内人士是谁?经过追问,原来是记者自己。假借来源无疑是一种作假行为。这样做的结果可能有二,一是笼统地说法没有任何权威性可言;二是一旦真相披露,记者与媒体都将付出信誉代价。
还有一个问题,我们常常可以看到新闻中有这样的文字“记者从某处了解到某人对记者说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等等。这是极其不明智的做法。读者在阅读新闻时关心的绝对不是记者,而是记者报道的新闻丨因此,记者要做的事情是让读者知道消息的权威性、可信度、重要性。读者关注的是新闻来源,是新闻事实,是新闻内在的价值,而不会是记者。
(三)全面观察,保持公正公正是客观性原则的一个要义。记者必须以新闻事实为根据,公正地对待新闻报道中所涉及的人与事。记者进入任何一个领域的报道,都需要注意全面观察新闻事件,倾听不同的意见,采访对立的双方,不能只听一面之词,不能偏听偏信。比如,在进行成就报道时,要注意了解取得这些成就支付的代价;进行问题报道时,要注意了解这些问题产生的原由;进行人物报道时,要了解各方面人士对新闻人物的看法。
大千世界存在着各种复杂的矛盾,任何新闻事件都有复杂的产生原因,单一的思维方式,片面的观察方法,只能在客观现实面前形成认识的偏见或歪曲的报道。记者只有全面考察事实产生的背景和事实存在的环境,才能认识事实的真相。记者必须承担这样的责任:解释新闻产生的环境,发掘新闻蕴含的意义!
为了达到秉持公正的目的,需要在以下操作方面予以注意:全面提供新闻信息,不掩盖任何信息;为新闻事件中冲突的双方提供利用媒体平等发表意见的机会;准确地反映冲突各方的真实主张;给弱势群体和个人信息知晓权和意见申诉权;以公开方式及时修正报道的误差,不滥用媒体权力。
有的新闻在对涉及双方或多方冲突的事件进行报道时,从头到尾只讲述了一方的观点,甚至对冲突状况的描述也是采用了这一方的说法。这种消息读过后,给人的感觉是冲突某一方发言人的发言稿,而不像是记者采写的新闻。在新闻报道中,遇到冲突,遇到矛盾,遇到人们有不同看法、不同观点的地方,一定要倾听双方的意见,报道双方或多方的真实态度与观点。给冲突、对立的双方或多方以表达自己看法的平等的机会。即使是一方以“无可奉告”之类的言词推托,也要把他们的这种说法与态度表现出来。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报道中宜坚持以下平衡性操作规范:提供争论双方的观点,让受众识别冲突之下各方的真实观点与主张;提供代表这些真实观点与主张的确切陈述;使用直接引语标明这是信息来源的说法而不是记者陈述;首先依照提供最多事实材料的方式组织报道。
在具体的采访和写作中,为了保持报道的公正需要做到:不能忽略具有关键意义和重要价值的事实;不要让自己的情绪和偏见进入报道;不能有意或者无意地误导和欺骗读者;不要让无辜的人受到伤害。
真实,是对新闻报道的底线要求。追求真实,应成为是新闻工作者牢固的职业意识。
然而,由于客观事物具有的种种复杂性,由于记者自身认知能力的局限,由于新闻工作过程中各种利益关系的制约,由于种种阻碍新闻报道正常进行的主观与客观的因素,新闻作为对客观事实的反映,往往会发生变形,出现失真。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传媒和新闻从业人员在捍卫新闻真实的问题上,正在面临新的困境。然而,坚守真实性原则,关系到中国新闻界的职业信誉,职业尊严,职业品格,从而也直接关系着我国传媒公信力的塑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