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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的农村治理及宗族——一个合作博弈的

日期:2022-12-01 阅读量:0 所属栏目:新闻


「内容提要」在乡村政权向服务型政权转型的过程中,农村治理将更多地依赖于民间权威,即农户之间的谈判、协商与合作。农户之间要达成长期合作,就必须保证农户之间的博弈是重复博弈,这就要求村庄的结构是封闭式的,即农户无法退出村庄,没有更好的外部机会。农村的开放和农户流动使得村庄不再是封闭的,部分农户可以有更好的外部机会,农户之间的合作更加困难。改革开放以来的宗族复兴虽然表明农户存在合作的意愿,但是这种合作不是长期的。另外,本文对产权安排与农村治理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文章认为,以农户合作为基础的农村治理依赖于明晰的产权。

  「摘要题」乡村治理

  「关键词」宗族/农村治理/合作博弈

  一、引言

  随着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以及“草根民主”观念的普及,农村村民自治和农村治理成为近年来的研究热点之一,尤其赢得了很多社会学家的智慧。农村治理,就是农村公共权威管理农村社区,增进农村社区公共利益的过程。值得注意的是,正如徐秀丽等人(2004)所指出的,治理不同于统治,它不仅仅依赖于政府权威,还依赖于民间权威,或者二者的结合。因此,农村治理不是运用政府的政治权威,自上而下发号施令、制定和实施政策,而是通过上下左右的互动、合作协商、确立认同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从近代直到现在,治理中国农村的公共权威结构主要由政府、政党和民间三部分组成,其中,政府和政党属于官方的权威机构,他们在中国农村治理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农村治理结构与以前相比还是有了很大变化,政府和政党权威深入农村,国家对农村的控制明显加强。民间治理权威,尤其是一直广泛存在的“宗族治理”受到严厉打击,在建国后的30年里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以后,这种情况才逐渐发生变化。20世纪80年代中国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治理改革,源于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农村社会广泛出现的权力真空。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自治体制。1987年全国人大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农户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88年开始实施,标志着农户委员会的建设进入了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根本法和具体组织法确立了农户委员会作为农户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农户委员会组织法》的正式颁布,确定了农户委员会不是一级政权组织,而是农户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要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于建嵘(2002)认为,在文本制度上,村民自治是以确认和保护农户个人权利为前提的农村治理制度。目前中国乡镇村治体制是国家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对农户个人权利承认和保护的制度性承诺,是一种基于市场、民主和法制理念的新的行政管理结构和农村治理方式,标志着国家行政化与乡村自治权的相对分离。

  换言之,农村治理应该是一种基于民主和市场的“合作”过程,是谈判而不是强制的。我们知道,要在谈判的基础上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谈判双方达成的协议必须是能够自我实施的,也就是说,谈判结果必须是一个纳什均衡。但是,从个人理性出发,一次性博弈的纳什均衡很难是“集体理性”的,即结果不会是相互合作,著名的“囚徒困境”表达了这个思想。在一个村庄当中,农户之间是否会相互合作?如果能,则农村治理容易达到所谓“善治”(俞可平,2001)的结果,否则,农村治理必将陷入困境。

  值得注意的是,从历史上看,在农村治理中,宗族通常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来,宗族在很多农村地区出现了复兴局面,那么,宗族复兴是否有助于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新型农村治理达到所谓的“善治”?以民间权威为主导力量的农村治理意味着农户要有相互合作的动力,而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才能产生一种能自我实施的协议来约束农户的行为,促使他们进行长期合作?本文的目的是回答上述这些问题。

  本文其余部分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分析了农村中宗族治理的产生、发展和复兴的原因及背景;第三部分引入了一个合作博弈的分析框架;第四部分分析合作剩余的来源;第五部分做了一个推广,分析了产权安排与农村治理之间的关系;最后是本文的结论。

  二、农村治理中的宗族:我们知道什么

  历史上,宗族曾在农村治理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将宗族置于20世纪的历史时段,宗族在村治中的作用经历了三大阶段,第一阶段,20世纪前半叶居主导地位,作用很大;第二阶段即1949年至1979年间,宗族作用潜伏着,没有正式的合法的地位;第三阶段为1980年以来,宗族的作用凸现,但是不如20世纪上半叶那么强大(肖唐镖,2001)。在新中国成立前,宗族在中国的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南方地区一直是村级治理的核心。宗族治理依靠的是农户间的相互合作(尽管有国家行为的痕迹),这就要求从长期来看,“合作”比“不合作”的收益更大。尽管乡绅和宗族势力在1949年以后都遭到了严厉打击,乡绅阶层消失了,宗族和宗法制度的合法性被彻底剥夺,但是,宗族势力却没有消失。在宗族销声匿迹的30年中,宗族赖以萌生的先天土壤,成员连结的血缘性和居住的地缘性相契合,在中国农村并没有遭到根本的破坏。即使在国家对基层控制最严的20世纪60~70年代,宗族作为一种社会群体仍构成农村庄会的基础,宗族的关系网络成为农户寻求资源和帮助的首选对象(杨善华等,2000)。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宗族复兴对于农村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它意味着农户之间自愿合作的意愿加强,那么,利用农户的这种合作意愿,以民间权威为主的农村治理就可能取得成功。不过,农村的宗族为什么会出现复兴?这种复兴是否真的是农户“合作意愿”加强的表现?

  唐军(1996)在《当代中国农村宗族复兴的背景》一文中对宗族的复兴作了精彩的论述。他认为,宗族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复兴,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户委员会的设立及儒家思想的回潮,为宗族复兴提供了需求、空间、际遇和资源的结果。宗族的复兴说明,第一,由于社会还没有为回应农村家庭的求助而建立的正式的生产经营支持机构,于是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合作就成了农村生产经营合作最主要的方式。第二,生产经营与家庭利益的紧密联系又在不断地压缩农户可能信赖的合作对象范围,有血缘联带的宗族家庭遂成为农户最主要的合作选择对象。第三,农民委员会与原来的生产队相比,其对农户生活的介入及对社区运转的调控能力大为弱化,这最终导致了农村庄区生活的组织真空,宗族因而有可能以同宗家庭的利益保护者和利益协调者的面貌出现,这是宗族在农户间较易取得信任也较易扩展势力的领域。第四,农村社区的很多方面缺少社会的保护、国家的干预和法律的覆盖,这也为宗族的活动提供了生存依据。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市场经济的冲刷下,村庄内部的宗族和宗族联系的日益理性化是非常明显的。在通过复兴宗族和宗族力量可以在新的社会时空条件下获益的地区,宗族和宗族的联系实际上通过市场的力量以一种类似传统的方式出现(刘义强,2004)。但是,这种合作只是短期的,由于外部世界被打开,农户不再将宗族和宗族作为当然的社会联系范围,而是寻求家庭利益的最大化,这就导致传统的基于血缘的宗族和宗族这种首属群体的社会连结机制的日渐消解。宗族和宗族意识淡薄,即使亲兄弟之间也很难进行一些长期的合作(刘义强,2004)。

  我们可以看到,宗族的复兴是由于农户能够通过“宗族”形式下的合作获得更大的收益,包括从生产、谈判和自我保护中得利。也就是说,宗族的复兴表明了在很多领域,农户之间存在“合作”以获得更大剩余的动力。因此,宗族组织的形成和发展可以看成一个村民为获得更大的剩余而相互合作的过程。同样,以农户自愿合作为基础的新型农村治理也可以看作是农户为获取更大的剩余而相互合作的过程,换言之,这个问题可以放在一个合作博弈的框架中进行分析。

  三、一个合作博弈的框架

  在本节中,笔者引入一个合作博弈的框架,分析农户合作的动力和背景。农户间的自愿合作意味着:①合作能够产生更大的剩余;②每个参与人都能从合作中获益,即对剩余的分配是合理的。在一个合作博弈的框架中,我们必须知道的几点是:

  1.博弈的初始状态是什么?或者说,村民的保留效用为多少?又取决于什么?一般而言,村民的保留效用就是不合作的时候能够获得的收益。因此,在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农村治理结构以前,农户总的收益减去各种税费支出就是农户保留效用。显然,这个保留效用随着农村治理状况的变化而变化,治理状况越好,保留效用越高,反之反是。这也就意味着,治理状况越差的地方(比如公共品没有提供,公共资源不能得到保护,社会治安状况不好,农户间合作很少)越有形成新的治理结构的需要,农户的合作意愿更强。

  2.合作何以发生?事实上,宗族出现和复兴的一个基本原因便是农村数百年以来的聚居格局。而且,农户聚居的村落一直以来都是封闭的。相对封闭的世居和人们在生活中的各种来往和联系强化了有关宗族的意识和观念,在农村中人们为争夺各种资源的斗争和冲突则明确了宗族或宗族的边界(杨善华等,2000)。封闭的聚居格局就构成了我们通常所说的“熟人社会”。熟人社会最重要的含义首先在于单个农户的信息在村庄中是公开的;其次在于村庄是封闭的,农户不可退出村庄。因此,熟人社会的真正要义在于把农户之间的博弈从单阶段博弈变成了重复博弈。

  农户之间难于形成长期合作,与“外部世界被打开”密切相关。从博弈的结构看,农户之间进行重复博弈,意味着农户即使在某一个阶段受到损失也不要紧,因为他更看重长期利益,农户会珍惜自己的“愿意合作”的声誉而不至于为了短期利益采取不合作的态度:“外部世界被打开,农户不再将宗族和宗族作为当然的社会联系范围”使得农户决策时面临的是一个一次性博弈。对于一次性博弈而言,只有当合作的收益肯定大于不合作的收益,即合作是农户的占优策略时,农户才会采取合作的行动。

  因此,总结起来,合作发生条件有两个:要么合作能够产生足够大剩余①;要么合作是长期的。

  3.合作剩余如何分配?一般情况下,合作剩余总是根据谈判能力来分配的。不过,在一个农村中,村民之间的谈判能力取决于农户的保留效用,显然,农户的保留效用是以农户的效用函数和劳动生产率为基础的,越偏好劳动的农户,保留效用越高,劳动生产率越高的农户,保留效用越高;反之反是。

  四、合作剩余从何而来

  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知道:合作剩余的大小决定了合作能否取得成功。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合作剩余从何而来?

  1.生活保障的提供。赵力涛在分析宗族的时候指出,宗族的维持机制有两个,一是宗族仪式,它在确认宗族结构、明确宗族规范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二是日常实践,农户的日常实践活动发生在这么几个领域: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杨善华(2000)进一步强调道,中国农村的宗族组织、宗族意识和宗族活动,固然体现在宗族仪式、宗族象征符号及制度规范等方面,但更重要的是,他们是活生生的东西,存在于农户的日常生活实践中。刘援朝(1997)指出,宗族组织正是由于它所具有的认祖同宗和族人互济的功能,使同姓农户在心理上获得了保护,从而延续数千年之久。宗族具有的互助和公益事业的功能是其他社会团体所不能取代的,因此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并将在新的时代以新的面目出现,在新的环境下产生新的适应方式。这些论述表明,资源的提供和农户之间的互相救助是日常生活实践主要的表现。显然,族人共济这一方式所提供的生活保障功能是合作剩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抵制外来压力。近年来,中国乡村两级基层政权负债严重,财政困难。它们在“压力型体制下”借助乡村准行政性体制加大了对农户税费的征收规模和征收力度,乡村干部的“赢利性经纪”行为突显(刘义强,2004),以至于在很多地方,乡村干部的工作职责变成了抓计划生育和收农业税(费)。随着农业税费改革的进一步推行,乡村基层政权面临的财政困难将更加严重,乡村政权不能运转,这会导致乡村政权加紧对农户税费的征收,并最终使得社会矛盾更加尖锐。有研究指出(项继权,2002),财政困难可能导致乡村民主的出现,也就是说为了抵制乡村政权对农户的剥夺,农户会联合起来要求更多的自主权,因此,抵制外来压力也是农户互相合作,实行农户加强合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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