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12-01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新闻
【内容摘要】中国尚不存在公民社会,其实现需要体制的变革,但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介缔造了网络公共空间中的公民,为其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平台,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改变了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决策机制。网络公民社会作为一种建设性的力量正纳入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总进程之中。
【关键词】网络 媒介 公民社会。
中国是否存在公民社会还有待商榷,但如果说中国存在网络公民社会,则会得到很多人的认同。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经济取得的巨大成就与网络技术的紧密结合,在中国创造了一个特殊的领域:网络领域。对于集会和结社自由匮乏的中国,网络为我们这个人口最庞大的国家的公众迅速沟通信息、形成有共识的声音创造了条件。
我们每个人都必然生活在社会中,但是在政治强权和商业逻辑的支配下,社会还远没有形成一个可以与政治和经济相抗衡的领域。但是网络新媒体的出现及其快速发展,是社会领域的形成巨大的推动力。公民社会的形成离不开社会领域的独立发展,网络公民社会便是一块重要的社会领域。
一、网络公共领域和网络社群的出现。
所谓公共领域,哈贝马斯意指的是一种介于市民社会中日常生活的私人利益与国家权利领域之间的机构空间和时间,其中个体公民聚集在一起,共同讨论他们所关注的公共事务,形成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一致意见,并组织对抗武断的、压迫性的国家与公共权力形式,从而维护总体利益和公共福祉。简单来讲,公共领域是介于公民和政府之间的一种社会力量,它往往依靠舆论的力量维护公正、合理、正义的原则,对抗政治的强权和商业逻辑的支配性霸权。当然,不同于理想中的公共领域,网络公共领域有它自身的技术特质与时代特征,相对而言,网络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人类互动场所,它连结独立的个体,扩展至世界之网,在网络社群进行超时空的沟通过程带动了人们“视野”的提升,并拓展了人对社会世界意义的掌握,这个场域的部分空间形成了全新的公共领域①。当然网络公共领域能实现的只是部分公共领域的功能,更多有待实现的目标还依赖于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和公民素质的提高。
网上经常互动的“上网者”形成了一个新的人类社群,我们称其网民。截止到2009年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3.84亿人,网民人数位居世界第一,网络普及率达到30%②。截至2010年6月,全球网民数量为19.7亿。然而,目前这张大网还在以较高的速率成长中,全球每天都不断有新的成员陆续加入。网络群体是公民结社在虚拟社会的具体展现,是网络公民社会的重要表现形式。网络群体包括QQ群、Email群、MSN群“、百度帖吧”中基于地名/机构/职业和兴趣爱好等关键词聚集的人群、基于博客(微博)形成的讨论圈、BBS论坛中网友的“版聚”等。与现实中的各种社会组织相比,网络群体具有参与成本低、交流互动效率高、自主性自愿性强等特点,具有更为明显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愿性等公民社会组织的典型特征③。
二、网络提供一个公众可以交流沟通的场所。
伦理本位的中国社会,历来缺乏真正的集体生活,人们重视家庭生活,缺乏对公共生活的兴趣,加之我国缺乏集会和结社自由,公众的现实交流是缺乏媒介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冲击,原有的价值体系分崩离析,在原本缺乏沟通媒介基础上价值体系的迷失双重打击了公众参与公共生活的热情。
有了媒介,更需要有公众的参与热情。公民选择是否参与,是积极参与还是消极参与,都是基于参与成本和参与收益比较分析后所做出的理性决策。只有参与的收益超过其所支付的成本,或者免于惩罚,公民才有可能付诸行动④。网络参与的社会成本小,网络具有匿名性和便利性,每个网民可以不受现实世界权威的影响,自在地充分表达意见与想法,促进了直接民主发展的可能性。由于人们在网络上可以用不同的化名来表述意见,过去在真实世界面临角色冲突时所可能出现的内心挣扎,在网络空间中都可以得到规避和舒解,让不同立场与观点彼此竞争,以便寻求冲突的平衡点。网民对某一事件的评论或推动绝大多数时刻不会受到惩罚,个人支付的成本小,而且通过参与及关注某一社会事件,帮助某些弱势群体,或推动了某一事件的演变,会给广大网民带来成就感,在享受这些成就感的同时,又会进一步激发民众参与的热情。
需要指出的是,网络已成为政府决策吸收民意的重要渠道。中国高层开始高度关注网络,从每年总理与网民的在线交流到2008年6月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人民网与网友的在线交流;从公共政策征询网民意见到网民主动发起政策议程,网络使得普通公民表达意见、参与公共事务、监督公权力更为方便有效,网络成为公民与国家互动的重要平台。
总体上看,无论是网民方面,还是政府方面,这些年都在网络中得到了民主锻炼。这些对中国的民主政治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①。
三、网络参与过程伴随着公民意识的形成。
一般而言,公民意识是指社会成员对公民资格及其价值的认同,其核心内容是对国家主体地位的确认、对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认同。公民意识大体包括自主意识、平等意识、责任意识等方面。无权利意识又无责任意识的老百姓意识导致国民普遍缺乏公共意识,缺乏公共道德。
著名学者李慎之指出“,缺乏公民意识,是中国与先进国家最大的差距”。民众对社会事件的网络参与或许原本没什么公共意识、公共关怀,只是因为对某一事件的关注。但是随着事件的进展,网民策略的不断变化,与媒体,政府的博弈过程改变了他们,大大提升了他们的公共意识、公共关怀,一旦事件得以解决,当事人的困难得到缓解,民众就觉得自己有一种超越感和满足感。我们因为扮演了某个被他人所尊重的角色而自我感觉良好③。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网民对自身社会角色的定位总是时刻引导着他们的各自行动,从而影响和决定着现实社会的具体状况与发展方向。
四、网路参与与现实实践相结合如果网络的作用止步于民众的广泛参与和自由交流,那么网络只是为民众提供了一个非官方的公共领域,离公民社会的概念还相差甚远。事件总是在具体地点个别发生的,但是经过网络公民社会的介入,小事会变成大事,个人之事会变成涉及公共价值的事情,于是,公民讨论一再被证明可以提升影响,扩大关怀,最终不仅让问题得到解决,而且让相关的制度得到改进④。只有有了自由的交流沟通,价值表达方式,和行动组织方式,网络公民社会才初现雏形。
2010年末钱云会之死由网络迅即传播。一周内,围绕死亡真相的争议,从普通网民到民间独立调查团的加入,舆情汹涌,而且民众追求真相的努力从舆论走向了行动,虽然激愤的情绪一度遮蔽了对真相的理性追寻,但官方事件处置和危机应对失当,凸显官民对立和政府公信力瓦解的尴尬。事件最终迅速大白天下的这一过程,一方面言论自由的快感并没有伴随着理性批判的消失,同时网络为民众的怀疑、紧张与愤怒提供了一个“排气阀”和“减压器”的作用。另一方面,网民和中国公共知识分子的联合,体现了一种公权力的危机,体现了中国社会价值观的主导权已经从权力转向真相,权力已经操纵不了社会判断。
2010年宜黄拆迁案,人民网推出“直通中南海”,青海玉树地震,各地公安部门群起微博风等网络热议事件,主要涉及公民权利保护、公共权力监督、公共秩序维护和公共道德伸张等。这些网络议论的对错、深浅暂且不论,但这种议论本身就是民主的锻炼。政府也更加重视网络推动这一力量,2010年,网络推动了李启铭事件的彻查,网民由一本日记拉下一位局长……这些铿锵有力的行动正逐渐发展为一种与监督抗衡的力量。在行动中必然伴随着价值宣扬,信任,尊严,博爱等这些宝贵的价值观念被一再强调,这些构成了公民社会所必须的价值基础。
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①。广义的公民社会包含三要素:一是存在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由经济、宗教、文化、知识、政治活动及其他公共领域中的自主性社团和机构所组成。其二,这些社团组织由社会成员自愿地结合而形成,并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以保障或增进成员的利益或价值。其三,公民社会有一整套广泛传播的文明的或公民的道德风范和价值体系。
在互联网上,很多非营利性的网络群组和博客、论坛、网络时评等都可视为互联网民间组织。拥有网络公民,网络民间组织,在网络这个独立、自主、非官方、非营利的一部分领域,民众从单一的个体围绕某一事件或人物等触发点而逐渐自愿结成网络社群,由被动的接受信息或新闻变成主动推动事件的发展,由网络自由讨论,呐喊,呼吁到现实社会的资源整合,具体行动以及伴随行动而逐渐内化的慈善,博爱,信任等价值体系,即为网络公民社会。
或许在中国,还缺乏大众结社,通过集体行动来关注某些社会问题或事件的政治和文化环境,也还缺乏能够领导大众行动,创新大众行动途径的精英群体,但是网络给了大众另一个可以培育公民意识,宣扬价值观念,推动社会行动,整合社会资源的平台,网络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对推动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网络公民社会的形成为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一个切入口,一个去政治化的、日常性的、生活性的领域,在这个虚拟与现实紧密结合的领域,因为网民的积极行动,他们正逐渐成为网络公民。
注释:
①郭玉锦,王欢。网上公共领域[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4-6.
②数据引自“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调查:
www·cnnic·com③刘学民。网络公民社会的崛起———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新生力量[J].政治学研究,2010(,4):84-85④罗重谱。公民参与困境与化解策略[J].财经政法资讯,2008,(6):36-3.
参考文献:
[1]郭玉锦,王欢。网上公共领域[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4-6
[2]刘学民。网络公民社会的崛起—————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新生力量[J].政治学研究,2010(,4):8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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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罗重谱。公民参与困境与化解策略[J].财经政法资讯,2008,(6):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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