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12-01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新闻
摘 要:随着新闻介入社会生活,特别是新闻的舆论监督介入社会空间的不断深入,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新闻采访活动与法律两者之间的关系愈来愈密切,新闻采访活动,作为舆论监督的有力武器,新闻采访不可缺少的方式,捕捉鲜活真实素材的有效手段的隐性采访活动必须在法律约束的规范之内,不可凌驾于法律上。
关键词:
广播新闻,尽管不象电视新闻那样直观,但也存在与法的碰撞。新闻采访与法律虽然属于不同的社会范畴,但随着新闻介入社会生活,特别是新闻的舆论监督介入社会空间的不断深入,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新闻采访活动与法律两者之间的关系愈来愈密切,依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新闻媒介应当起表率作用,也就是说,新闻采访活动,尤其是作为舆论监督的有力武器,新闻采访不可缺少的方式,捕捉鲜活真实素材的有效手段的隐性采访活动必须在法律约束的规范之内,不可凌驾于法律之上。
一、关于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又称为秘密采访或暗访,是指新闻记者在未被采访对象感知的前提下,运用摄象机、录音机或照相机等工具,秘密地采获新闻事实的方法。
隐性采访是显性采访的重要补充。媒体通过隐性采访的手段,可以获取其他采访手段难以获取的新闻事实,从而更好地实行新闻舆论监督。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中经常运用隐性采访的方式,公开暴露一些不法行为,取得了很高的社会评价:如《触目惊心假发票》,《"罚"要依法》等节目。
隐性采访可以帮助记者深入社会生活第一线,获取真实可贵的第一手资料。隐性采访极大地提高了电视记者的活动空间,也极大提高了电视的表现力,突破显形采访环境的封闭性和事实本身的隐蔽性直接抓住问题本质,鲜活生动有较强的可读、可视、可听性,吸引观众和听众的注意力,从而提高媒体知名度、战斗力和竞争力。
二、隐性采访的法律依据
在法制社会里,一切行为都要遵循法律的原则,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赋予记者以隐性采访、偷拍偷录的权利,但是纵观宪法和法律,我国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有新闻自由权和舆论监督以及为了更好的满足公民的表达权利和知情权的需要而享有一种习惯性的职务权利,因此,从满足公众的信息需要出发,凡是公众有权了解的事实情况,新闻记者有权采访报道,这是隐性采访可以利用的法律依据。
(一)我国宪法明确了公民具有言论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其中言论出版自由引申到新闻活动中时,被理解为依法运用新闻媒体发表意见,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和自由,除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剥夺或限制之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挠和干涉。隐性采访是显性采访的补充,是新闻记者采访、挖掘新闻事实的一种方法,是新闻工作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使用的采访权利和方式。
(二)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是专指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发表意见的特殊的表达权,其"建议"是正面意见,其"批评"是反面意见,引申到新闻活动中就是"舆论监督",这是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
(三)满足公民的知情权
大众传媒最重要的责任是满足大众"知情权",为了满足公民知情权的需要,记者、编辑有采访报道的权利(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闻事实除外)。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物,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物。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必须在"知情"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行使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的权利,新闻媒体要满足人民的知情权,必须运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去接近新闻源。隐性采访是不可避免采用的一种客观地获取信息和材料的方法。
三、隐性采访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隐性采访虽然是一种获取新闻的方式,但是绝对不能滥用,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运用。
(一)必须符合公众利益
隐性采访不是满足记者的冒险欲,它的目的是为了揭露一些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和一些违法行为,保护公众利益采取隐性采访的方式更安全、快捷、真实。
对合法行为的隐性采访应限定在公共场合并且要出于善意。
(二)不能干涉公民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隐私权是指公民个人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包括姓名、肖像、住址、收入、健康状况等;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不受非法干涉。
相对于普通人,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范围较窄。在公共场合对公众人物如政治家、文体明星、社会知名人士进行隐秘采访不受限制(声明拒绝采访者除外)。
在私人空间采访必须得到允许方可进行,而对于不以特定人物为中心的社会事件如交通事故、犯罪现场、公开比赛等记者可以不经允许进行采访,因为社会事件具有公开性。
(三)不能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
我国1988年颁布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0条规定:"报刊、书籍、地图、图书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四)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要特别注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在电视节目中对未成年人犯罪报道不能说姓名,面部要打"马赛克"遮挡。这些作法,广播电台的新闻节目录制也可效仿学习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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