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12-01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新闻
关键词: 采访权 云南 昆明
2009年11月1日,昆明市出台了一个涉及保护记者采访权、舆论监督权的地方法规《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引起了学界和业界的广泛关注,立法保护记者采访权再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该条例明确规定“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其实早在08年12月8日,昆明市发布的《昆明市行政效能新闻监督制度》,就用制度保证记者采访权,如今则从制度转为立法,由文件支持转为立法支持,逐步实现由人治转向法治。本人认为这是地方政府立法保护记者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的有效探索,值得各地借鉴。昆明为立法保护记者采访权开了个好头,各地只有自主采取立法的办法保护记者采访权,才能进一步推动全国新闻法规的出台,更好保障记者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
一、保护记者采访权是保护公众知情权的基础
保护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简言之就是保护记者的采访权和报道权。采访是进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前提,强调采访权的同时不能忽视报道权。采访权实质是舆论监督权的代称,要有效开展舆论监督,采访权必定是保证报道权条件下的采访权。
一般来说,采访权是指“记者以向大众传播新闻为目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选择采访对象和采访方式,进行自主调查获取新闻事实材料的权利。”[1]每个人都可以搜集信息、进行访问,但普通人对信息的充分占有只有通过传媒来实现。事实的调查和权力的监督需要依靠大众传媒的记者完成,人们提供的信息一般只是作为记者进一步采访的线索或基础。
记者的采访权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记者的采访权是《宪法》规定的知情权、监督权、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言论出版自由和表达权的拓展。记者的采访权是来自人民,保护记者采访权就是保证公众知情权和表达权的表现,是公众对国家生活、对国家工作人员监督权的延伸,“对记者采访权的侵害也就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2]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主要职能,其运用舆论的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发展。“舆论监督是对公权力的一种制衡,没有监督的权力只能导致腐败。”[3]
二、立法保护记者采访权的迫在眉睫
在我国传媒的特殊身份及其现实环境作用下,要保护公众知情权,加强对各级政府、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舆论监督,立法保护记者采访权是迫在眉睫的要求。我国新闻媒体是党、政府和人民的耳目喉舌,党的利益和人们的利益是一致。党中央的决策是英明的,对保障新闻舆论监督的态度是鲜明的,但由于各方面条件,特别是没有各地实践的考验,全国新闻法迟迟不能出台。在我国党管媒体的制度下,虽然各地政府也以文件的形式保障记者采访权,但如果没有法律对权力的制约和对记者权利的保障,是无法保证采访权的正当行使的,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舆论监督犹如“与虎谋皮”,完全取决于当地领导特别是一把手的态度。因此要保证新闻媒体功能的实现,政府必须给予记者更多的保护和权利,特别是立法的支持。政府和媒体共生的而且是相互监督的关系,而不仅仅是单方面的政府监督媒体。
记者经历的平民身份的转型使立法保护记者采访权变得十分必要。市场化以后,传媒纷纷实行“事业化单位,企业化管理”,记者的行政权力消失了,在这样的环境下,记者的采访是一种纯粹职业行为,而不具有强制性。“1997年颁布的《报纸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单位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从而正式在法律上结束了把报刊作为党政机关一部分的历史,记者头上的圣神权力光坏消失,记者采访权容易受到侵犯”[4]记者的采访权不具有强制性,记者有采访的权利,采访对象也有拒绝接受采访的权利。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不能无视记者采访权的。人们通过授权给新闻媒体来实行监督,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个人是有责任有义务向社会传递信息。
但在现实生活中,记者采访遭拒、限制采访、记者被打等现象时常发生。记者报道正面信息时,采访对象一般都乐意配合,但当记者说真话或是报道负面信息时,一些单位、部门就千方百计阻碍,甚至动用保安、警棍、公安打击报复记者。2004年的足协以报道失实为由封杀媒体采访是对记者采访权的蔑视,足协以报道失实为由取消《足球报》对赛事的采访报道权,这是对记者采访权的蔑视。其实“任何国家机关或个人,都不能任意否定、限制或推翻许可证所确定的许可证持有人的权利,即使报道失实,处罚机关只能是记者证和报刊许可证的颁发机关。”[5]记者的采访权一旦赋予,便不容侵犯,但由于没有具体保护记者采访权的法律措施,不管是县级媒体到中央级媒体,记者被打不断,从互联网上搜索“记者被打”达142万之多信息,以广州日报为例,2009年该报两个月时间内接连发生3次记者被打事件,不仅公、检、法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些企业单位、公众场所的群人也殴打记者,记者在社区采访负面信息的人身安全也得不到保护。记者往往冒着生命危险,报道突发事件,在舆论监督中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由于没有专门法规保证新闻记者的权利,记者被打后,往往也只能得到道歉,或者一般民事案件来处理,很少由国家执法机关依据刑事诉讼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这就加剧了暴力对待记者的现象。
三、如何更好保护记者采访权
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没有明确的具体法律保护记者采访权,有些政府部门的领导人仍把媒体当做行政权力的附属物,召之即来,挥之即去,拒绝提供相关不利信息,甚至故意隐瞒回避。一些企事业单位、个人法律意识不强,无视记者的采访权,对记者充满敌意并施以暴力。
针对记者采访权面临的威胁及其原因,我认为保护记者采访权从四方面入手,而立法是根本。首先,政府的开明是保护记者采访权的必要条件。很多地方对于记者采访的保护依旧靠相关文件、政策,记者拥有的责任明显大于权利。媒体是跟着政府的风向标摇摆的,地方领导保护记者采访权的力度非常重要,而地方立法无疑是开明政府的表现。其次,提高全民素质、普及媒体意识。只有让全社会人们认识新闻记者的角色和处境,才可能尊重记者采访权,呼吁政府保护记者采访权。记者经常冒着危险给公众采集信息,在记者眼里,越是拒绝采访的,必有大新闻、大黑幕,常常是黑恶势力的地盘,记者越想把它挖出来;再次,记者应加强自我保护,不断改进采访方法和技巧,避免正面冲突,尽量用委婉的表达来减轻对采访对象的伤害,通过真诚沟通、打消采访对象的顾虑,不使采访对象产生逆反心理和暴力倾向。平时多为百姓说话,关心民众疾苦,报道痛楚、灾难事件的时候,做好伤者及家属的抚慰工作,不过于张扬记者的身份,以免使人产生反感。当遭到打击报复后,积极需求政府、司法、记协和民众的支持。最后,立法保护记者采访权是前进的方向。出台涉及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是保护采访权的最有效途径,没有具体法规保护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记者的采访权都是不稳定的。昆明制定的这项法规虽然还仅仅是进行原则性和概括性的规定,在今后的实施中,应该更进一步的细化措施及程序要求,以更好的保护记者采访权。
从目前来看,各地建立地方新闻法规的时机已经成熟。一些地方已经涉及新闻舆论监督权保护的法规,如《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办法(试行)》。1997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新闻出版业2000年及2010年发展规划》中提到“到2010年新闻出版法治建设要建立以《出版法》、《新闻法》和《著作权法》为主体及与其配套的新闻出版法规系统”。从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到保护记者采访权的内容列入地方法规,这使得保护记者采访权逐渐有法可依,为其他地方保证记者采访权、舆论监督权的法规的出台提供了参考,为早日建立完善的中国新闻法奠定基础。
[注释]
[1]罗颖凤:《记者与新闻采访权》,《东南传播》,2006年第十一期
[2]王晏如:《记者采访权和采访对象的人格权》,《记者摇篮》,2003年06期
[3]《保障舆论监督,权力运行才能更阳光》,新华网
[4]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1999年版,第50页
[5]吴飞:《足协“封杀令”和媒体的采访权》,《当代传播》,200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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