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音乐舞蹈
一、音乐的时间属性
毫无疑问,与雕塑、绘画等其他姊妹艺术不同,一直以来音乐由于其材料――声音的特殊性,被认为是时间的艺术。作为一种物理现象,声音不占据任何实际空间,它具有四大基本属性:振动频率(音高)、振动时间(音长)、振动方式(音色)、振动幅度(音强)。声音的这四个基本属性不能单独存在,而是作为整体在时间中同时呈现。除去声音的基本物理属性,音乐的其他要素:节奏、旋律、和声、织体等同样要在时间中呈现。德国哲学家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edrich Hegel)在对音乐感性材料的特殊性进行论述时,认为声音否定了物质材料的空间性,获得了观念性较强的时间性。
音乐不仅在其声音材料上具有时间性,就其体验方式和审美方式而言,同样也无法脱离时间性而存在。日本音乐美学家渡边护认为“象征”(symbol)是指体现人为的意味(meaning),它是艺术审美的核心概念,在诸多象征中,对音乐美的研究重要的是体验象征、内在象征、事实象征系统,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在象征体验即具有时间性。
正是音乐有了时间性,音乐的存在方式与其他艺术有所区别,导致音乐在表现形态、知觉方式、接受方式、审美方式等方面的特殊性。在某种程度上,音乐的时间属性比声音属性更能代表音乐存在的本质。所以,就音乐根本存在方式而言,时间是其最重要、也是最为基本的本质属性,音乐的发生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呈现,即时间的承续决定音乐的存在。
二、音乐的时间特殊性
时间,是一个物理范畴,同样也是一个永恒的哲学命题,对于时间的讨论,重来没有停止过。在古希腊哲学中,大部分哲学家对时间都有所论述,他们总是将时间与运动联系在一起,与运动相互规定。其中,以亚里士多德(Aristotles)的观点最具有代表性,他把时间定义在运动的基础之上,认为时间是运动和静止的尺度,是运动的属性。但时间不是运动,而是运动的数目。但是,时间不能离开变化而存在,不能离开人对运动变化的察觉,特别强调了人的主观感受。亚里士多德从时间-运动-静止的关系中来说明时间问题,认为时间不是变化的原因和动力,它的含义只是测度,这种测度时间成为西方传统中时间概念的主流,为后来的时间学说所继承,并随着经典物理学的发展而得到强化。
中世纪的经院主义神学家、哲学家奥古斯丁(Aurelius Augustinus)在《忏悔录》中就认为时间是精神的产物,只存在于人的心灵之中,时间无所谓过去、现在与将来,而只有过去的现在、现在的现在和将来的现在,分别对应于记忆、感觉和期待[。康德(Immanuel Kant)也认为,时间并不存在于人的意识之外,而是人在感知“自在之物”时的一种先验直观的主观形式。在这里,无论奥古斯丁还是康德,都是从主观意识出发,对于时间的概念予以定义。实质上,哲学家在如此界定时间概念的同时,也就区分了两种不同的时间:物理意义上的时间和主观感觉意义上的时间。现象主义哲学家柏格森(Henri Bergson)认为存在两种不同的时间,即钟表时间和“绵延”(duree)。钟表时间是客观的物理时间,可以用仪表进行测量,其各个部分属于均匀状态;“绵延”则是人通过直觉所体验到的主观时间,其无法度量也无法比较。他认为只有“绵延”才是惟一的实在,而客观的时间只不过是人的一种幻觉。
音乐存在的时间属性决定了音乐时间概念的复杂性,哲学意义上对客观时间和主观时间的划分,在音乐研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美国当代艺术理论家苏珊?朗格(Susanne K. Langer) “虚幻的时间”来说明音乐时间的特质,强调音乐的主观时间比客观时间理解更加复杂,内容更加广阔、丰富。也正是通过对所谓“时间幻象”的论述,她将音乐与其他艺术区分开来。
现象学哲学家罗曼?茵加尔顿(Roman Ingarden)也认同客观时间与主观时间的区别,他进一步提出,音乐作品独特的内在时间结构,并不是外在的客观因素决定,而是取决于音乐作品自身内部的性质和音乐,所以音乐的时间属性在具有“超空间特质”的同时,还具有某种“超时间特质”。这种特质使音乐时间独立地存在于其自身当中,独立于现实之外,他将这种时间结构称为“拟(Quasi)时间结构”。
如果将音乐时间与客观时间区分开来,我们会发现,音乐的时间有着自身的逻辑与发展规律:
音乐的时间是依靠自身的组织,即音组织的状况和时值的变化而连接起的。……人们在聆听音乐的时候,由于感受到这些变化的运动,而感觉音乐在推移、在延续。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认为音乐的形式在时间中展开或者依附于时间而存在应该是一个错误。实际情况是,音乐的形式用它内部的状况和时值的变化创造了一种观念性的时间。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从哲学和美学意义上对音乐的时间进行界定和说明,并以此作为音乐的主要特质,与其他艺术区分开来,说明时间属性在音乐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
三、作为心理学研究对象的音乐时间感知
不管从何种角度来说,音乐时间的存在独立于客观时间的根源,在于人的主观感受,而决定人主观感受的则是人的心理结构。不论是苏珊?朗格强调音乐时间的虚幻性,以及主观音乐时间的丰富性,还是罗曼?茵加尔顿的“拟时间结构”,或是阿尔弗雷德?舒茨所认为的音乐时间与人的意识流的同一性,都揭示了音乐的时间体验是一种独特的心理现象。而客观/物理时间和主观/心理时间的区分,实质上已经为心理学的时间研究提供了哲学基础。 哲学的内省、推理等思辨方法,可以在宏观层面证明音乐的客观物理时间与主观心理及其差异的存在;而心理学实证方法,则可以从微观层面对主观的音乐时间感进行研究,并以此为切入点,去揭示人类独特的音乐时间认知规律。
从心理学角度而言,如果把时间感知看做一种类似于视觉、听觉的感觉的话,它就可以为心理物理学所研究。人的感官通常可以区分出刺激的各种特性,包括强度、种类及其变化等,但时间感觉除去累加的长短维度外,其他维度的特性似乎并不存在。现代心理学研究已经为时间的感知提供了多种理论模型,但迄今未发现有机体中存在特殊的时间感受器,而且时间感知是否能够被解释为独立于其他感觉系统之外的另一种机制,或者同视觉、听觉一样被解释为固定于人类心理感知模式体系内,目前还没有一个简单或肯定的答案。在现在的学术研究中,我们将人类对时间的感知称为“时间知觉”(Time Perception):
时间知觉,又称“知觉到的现在”,它一般不超过5秒,平均在2~3秒,超过此时限,持续就不再是知觉的对象而需要符号构建。
时间知觉是人的大脑神经系统对时间信息的加工,但这种加工不能脱离其他感知形式,如视觉、听觉、触觉等。也就是说,时间知觉的产生必须和其他非时间知觉信息在一起,从这个意义上说,时间知觉实际上是对事件和运动的知觉,并非一个知觉维度,它实际上是时间知觉与其他知觉在某个时间长度内的整合,建立在对周期性和非周期性变化知觉的基础上。
由于音乐以声音作为感觉材料,是听觉的艺术,并以时间作为存在基础。听觉,作为一种知觉种类,有其产生的物理、生理基础,并由此而产生多种声音心理维度(Psychology Dimension of Sound),包括音高(Pitch)、响度(Loudness)和音色(Timbre)[等。所以,音乐时间知觉是人大脑神经系统的活动之一,是时间信息加工和听觉信息加工的整合。而且,时间在音乐存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故而音乐时间认知是音乐心理学研究无法回避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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