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音乐舞蹈
一、历史背景
嵇康的《声无哀乐论》和汉斯立克的《论音乐的美》(下文分别简称《声论》《论美》)都是自成体系的音乐美学著述,二者音乐美学思想有一个共同的生发基点,即与传统相悖。
嵇康生活的魏晋时代,四分五裂的割据纷争取代了汉朝天下一统的局面,阶级矛盾、民族矛盾以及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急剧激化,曹氏集团与司马氏集团的斗争亦处于白炽化时期。党锢之祸、时代动乱以及酷烈的政治斗争使百姓苦不堪言。为逃避苦难,人们只能从宣扬“齐物我”、“等是非”、“坐忘名教”、“坐忘尘世”、“逍遥于玄远世界”的老庄哲学中,寻求精神安慰,借以实现自我解脱。由此,儒学正宗的正统地位逐渐让位于老庄易三位一体的玄学。基于这种特殊的历史背景,嵇康提出了反儒家音乐理论的主张。《声论》中,假想敌“秦客”常以集儒家乐论之大成的《乐记》的思想作为依据,“东野主人”则针锋相对地予以辩驳。所以,文中的“秦客”实际代表了占统治地位的传统礼乐观念,而“东野主人”则是嵇康的化身,力图通过辩难的方式,发起对官方音乐思想的否定和挑战。针对《乐记》的“圣人作乐说”、“表情说”、“象德说”,《声论》提出“声无哀乐”的主张。认为音乐是自然的产物,从而否定了“圣人作乐说”;认为音乐只有自然之和,不能表现感情、影响感情,也就不能发挥教化作用,从而否定了“表情说”、“象德说”;强调音乐贵在得“平和”之意,体现人“平和”的本性,从而否定了表现温柔敦厚之情和封建伦理道德的审美标准。嵇康试图通过这种否定、批判和挑战,瓦解统治阶级视音乐为政治工具、教化手段的理论基础,使音乐回归自由、平等的本源,不再束缚于礼乐观念。其时,这种观点无疑是一种“异端”,是对官方音乐美学思想的全面否定和大胆挑战。
嵇康与官方的儒家音乐思想传统抗争,汉斯立克情况亦然,他所面对的强大对手,是起始于18世纪下半叶,19世纪中叶达到鼎盛的情感论音乐美学思想。为让读者见知情感论音乐美学思想的广泛势力,汉斯立克引述了自麦梯生至瓦格纳22位音乐理论家的论点,并公然举起了否定和反对情感论音乐美学的大旗。《论美》开篇指出:“音乐美学的研究方法,迄今为止,差不多都有一个通病,就是它不去探索什么是音乐中的美,而是去描述倾听音乐时占领我们心灵的情感”。汉斯立克指出,这个“通病”历时久远,且声势浩大。其根源在于理论界对美学称谓界定的理解是有失偏颇的,把美学定义为美的哲学,并将其与感觉、感受直接联系,这无疑是对听觉的忽视,因而这种理解是不够准确的。进而,又旗帜明确地亮出自己的立场,“表现确定的情感或激情完全不是音乐艺术的职能”。音乐与情感或激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无论是确定的情感,抑或是不确定的情感,音乐都无需对其进行描写、刻画。《论美》开篇更是对情感论音乐美学思想的至高威望进行公然挑衅,“美学必须摒弃从主观情感出发,在事物的整个边缘做一诗意的漫步,又回到情感中去的方法”。汉斯立克认为,美学应遵从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尝试接触事物自身,透过万千现象把握事物的本来面貌和客观事实。只有这样,美学才不致沦为幻觉。对美的理解同样如此,美是一种独立的客观对象,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更无需由人的情感来决定。这种观点对情感论美学长久以来的稳固地位,无疑是一种深刻的冲击。正如20世纪德国杰出音乐学家达尔豪斯的评价:“汉斯立克的著名语句‘音乐的内容就是乐音的运动形式’,应作为舒巴特关于音乐美是表情,而表情就是‘内心的流露’这一命题的对立面去理解”。
二、音乐美的实质
汉斯立克对音乐美的理解,高度凝练为“音乐的内容就是乐音的运动形式”,对此,在《论美》中作如是释解:“音乐美是一种独特的只为音乐所特有的美。这是一种不依附、不需要外来内容的美,它存在于乐音以及乐音的艺术组合中”。乐音与乐音的艺术组合,体现于“它们之间的协调和对抗、追逐和遇合、飞跃和消逝”,这种动态、灵性的巧妙关系,以悦耳动听的音响形式,自由的呈现在人们面前,使人们获得愉悦的审美享受,最终达到心灵上的沟通与契合。在本质上,这些萦绕入耳的音响形式,不过就是运动着的乐音序列。它为音乐艺术所独有,与音响之外的一切东西没有任何关系,因而也不需要、不依附于任何外来内容,这便是音乐美的来源――音乐的美存在于音乐自身,是一种独立的客观存在。同时,汉斯立克又进一步强调纯器乐作品对于体现音乐美的代表意义。他认为,纯器乐作品是对音乐美的完好诠释,因其音乐材料基本建立在绝对技术之上,不容易被外来内容所干扰、左右,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音乐美的纯粹性、绝对性,而音乐的美就应从这种纯粹、绝对之中见知。以上是汉斯立克否定情感论音乐美学思想的理论基础,亦是其对情感论音乐美学思想进行批评的基本前提。 在关于音乐美实质质问题的探讨上,嵇康认为,“然声音和比,感人之最深者也”、“音声有自然之和,而无系于人情。克谐之音,成于金石;至和之声,得于管弦也”。音乐美的实质在于音乐本体的“和”,即构成音乐的各种要素,按照自身美的规律,自然和谐的组织起来。进而,无论在艺术实践或是社会生活中,嵇康始终秉持着这种淡泊宁静、平和自然的审美意识。在治世态度上,力倡“越名教而任自然“;在心性修炼上,强调“任自然以托生”;在音乐审美上,则追求外得“自然之和”的平和之声,内存“忧喜不留于意,泊然无感,而体气和平”的平和之心。嵇康对理想与现实中音乐美的界定,概括起来即是一种追求“平和之美”的音乐。他对音乐美实质的认识和把握,是其音乐美学思想的理论核心。从以上论述中可以获知,嵇康和汉斯立克在谈及音乐美的实质问题时,观点是一致的,二者均认为音乐的美存在于构成音乐的基本要素――即乐音之中,并且这种美是客观的,是乐音自身所具有的,独立且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感受而产生,亦不受人情感因素的制约而存在,因此音乐的美不是人情感的产物。
三、音乐与情感表达的关系
音乐能不能表现人的情感?对此,嵇康和汉斯立克都给予否定回答。《声论》中,嵇康提出“心之与声,明为二物”、“夫音声有自然之和,而无系于人情”、“声音自当以善恶为主,则无关于哀乐;哀乐自当以情感而后发,则无系于声音”等观点,论证音乐与情感的各自独立性,指明音乐与情感的表达“殊途异轨,不相经纬”。嵇康认为,欣赏音乐后,之所以产生情感波动,不是因为音乐本身蕴含情感,而是因为情感预设于欣赏者内心,当与音乐进行交流、碰撞之后,便将其宣泄出来。为进一步阐明“声无哀乐”,嵇康又以酒与人性的关系作比喻,“和声之感人心,亦犹酝酒之发人性也”。饮酒者借助酒精,宣泄个人情感,其醉酒的状态不是因为酒精本身蕴含着喜怒哀乐,而是困于个人自身的情感。音乐同样如此。
同样,汉斯立克亦特别反对把情感的表达当作审美的标准来看待音乐,认为这样会阻碍人们欣赏音乐本身真正的美。《论美》有言,“在交响乐中不是所有的降A大调都能引起狂热的情调,也不是所有的b小调都能引起愤世嫉俗的情调,也不能说三和弦总是表示惬意,减七和弦总是表示绝望”。音乐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的象征或指示意义,不是音乐本身直接、主动的反应,而是人类所赋予的主观理解。音乐并不具备表情达意的功能,“如果说我们在黄色中看到嫉妒,在G大调中看到愉快,在扁柏中看到哀悼的话”,那只是因为音乐与情感在生理或心理上有着某些方面的联系,正如美国著名符号论美学家苏珊?朗格所言“音乐与生命异质同构”。但这种联系并不是音乐的内容,并且这种联系亦只存在于人们的解释之中,而不存于音乐本身。汉斯立克极力主张把情感等外在因素、外来内容逐出音乐的范围,反对用音乐诠释情感。
以上论述足可见知,《声论》与《论美》所体现的音乐美学思想颇多相似之处。正如钱钟书先生所言“乐无意,故能涵一切意。吾国则嵇中散《声无哀乐论》说此最妙,所谓‘夫唯无主于喜怒,无主于哀乐,故欢戚俱见。音声以平和为主,而感物无常;心志以所俟为主,应感而发’。奥国汉斯立克音乐说一书中议论,中散已先发之”。嵇康在《论美》之前的一千六百年,就提出了《论美》所阐释的诸多问题,并得出了诸多相似的结论,甚是令人惊叹。然与《论美》不同,《声论》有着深刻的民族烙印、时代烙印,二者的思想实质也不尽一致。在各自的时代,嵇康和汉斯立克的音乐美学思想虽未得到普遍认可,亦存在着各自理论的偏颇之处,但其音乐美学理论的科学性、完整性以及论证的逻辑性则是毋庸置疑的,对后世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时至今日,二著对当代音乐美学思想研究依然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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