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艺术理论
一、陶瓷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
景德镇是名副其实,驰名中外的瓷都,瓷都这一城市品牌的建立为本土陶瓷艺术从业者创造了无限机会。目前景德镇是全国范围内拥有工艺美术大师最多的一个城市。当前由国家级和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学院教授,陶瓷世家,陶瓷名家创作的装饰艺术陶瓷倍受收藏者青睐,俗称“名人名著”。这些作品数量有限,极具独创性,收藏价值,利润空间大。目前存在不少侵权者模仿剽窃名人名作,在自己或他人的陶瓷作品上假冒名人的署名未经许可复制利用名人名作等。这些以假乱真,鱼目混珠的行为严重扰乱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交易市场的秩序。保护陶瓷艺术作品著作权显得尤为迫切。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仅在于维护作者合法利益保护创作热情,而且有利于建立一个良好、健康稳定的艺术品交易市场,更关系到城市经济建设和城市的定位和方向,对景德镇建设“经济重镇、旅游都市、特色瓷都”意义深远。
二、常见侵犯陶瓷工艺美术作品著作行为
(一)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行为。在自己生产或经营销售的陶瓷艺术作品上署他人的名字或在他人的创作上署自己的名字,侵犯了他人的署名权。这种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侵权行为在陶瓷工艺美术作品中尤为常见。瓷都是工艺美术大师荟萃地,他们的作品匠心独运,技艺高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名人效应和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有人直接仿造名人名作,更有甚者直接盗用和仿冒名人签名,剽窃了作者的创意和设计,严重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如陶瓷作品“达摩”就被仿冒,仿制的达摩几乎可以以假乱真。据介绍真品和仿品只是发量的区别,这严重侵犯到著作权人的权益。
(二)剽窃他人作品行为。将他人的作品全部或部分据为己有使公众误认为其本人就是作者的行为。匠心独运,别出心裁的陶瓷产品日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然而许多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研心创作,反倒采取拿来主义将他人作品全部或部分据为己有,使公众误认为其本人就是作者,甚者为了钻法律的空子在多部他人作品的基础上通过“剪贴”、“拼装”方式组合为自己的作品,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许多陶瓷艺术创作组呕心沥血的作品一问市就被肆无忌惮地仿冒这大大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扰乱了陶瓷艺术品交易市场。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放映在网络上传播他人作品信息的行为。陶瓷艺术作品是设计者描绘现实生活和塑造艺术形象所体现出的对客观事物本质的一种把握,它拥有丰富饱满的思想内涵和时代精神,极具观赏价值。近年来许多艺术家选择举办展览扩大与陶瓷艺术者的交流。而一些不法商贩在经济效应的驱使下,用仿品展览以假乱真或未经著作权人同意,采取录像摄像等仪器设备公开放映他人作品,还有通过互联网传播他人拥有版权作品使公众可以在特定的时间地点获得该作品参数这些都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一)加大对著作权宣传保护,增强权利人意识。景德镇陶瓷工艺美术作品著作权被侵犯的案件屡见不鲜主要是由于陶瓷创作的法律意识淡薄,对著作权知之甚少,或是犹豫当知道自己被侵权时不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存在有理无道,上诉无门求助无方的困境。因此我们多渠道宣传相关法律知识,通过典型按理触及乃至深入日常生活,让大家学法懂法用法,维护好景德镇陶瓷工艺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景德镇艺术品交易市场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促进景德镇文化市场大繁荣。
(二)采取著作权与专利权相结合的混合保护模式。陶瓷艺术作品具有独创性高, 美感性强等特点且适于工业应用,符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畴。这种模式比著作权要求条件高并且需要行政部门审批才能获权,受侵犯程度小。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自动产生,较容易获得且保护期限长。采用双重混合保护模式即可以充分用著作权易获权和保护期限长的特点给予权利人较长时间不间断的法律保护也可以吸收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力度大,程度高的优点,从而使陶瓷艺术作品权利人的权利一直处于安全状态。
(三)利用互联网优势,加大陶瓷鉴定的便捷性与高效性。作者完成陶瓷创作后,为了体现其真实价值性,多数人倾向寻求权威认定机构认定并颁布相关证书,这不失为一种保护方式。但传统认定程序繁琐历时时间长再加上认定机构数量少,证书可仿性强等制约因素导致许多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仍在鉴定保护范围外。传统鉴定方式与互联网结合显的尤为迫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直接通过扫描二维码即可获得关于该商品的信息参数。这种方便快捷高效的鉴定保护方式同样适用于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当然,这一系统的建立仍需得到相关部门的制度支持和经济支撑。通过以上方式,景德镇陶瓷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将一定程度融入生活,触手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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