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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黑格尔哲学思想中的“家庭”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哲学理论


  中途分类号:B0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3-0352-01

  

  一、黑格尔笔下的“家庭”

  黑格尔认为,家庭的特性是爱。是靠爱结合起来的。所谓爱,就是精神的“自我感受着的统一性”。在这里,个人自我意识到自己不是一个孤独的、“独立的人”,而是处于统一体之中,是其中的一个“成员”。所以爱既是“伦理”的精神,又是一种“感受性”。因此,爱是不可思议的而且具有矛盾性,并不是理智可以解决的,以为没有一种东西能比被否定了的、而我却仍然当做肯定的东西的这种严格的自我意识更加顽强的了。爱可以制造矛盾,也可以解决矛盾。作为矛盾的解决,爱就是伦理性的统一。

  (一)婚姻

  黑格尔认为,婚姻作为“直接伦理关系”首先包括“自然生活”的因素即“自然的性的统一”,但这种“统一”是不自觉的或“内在的”,从而是外在的“实存”,也就是说,并非真正的有机的统一,所以还必须包含有“自我意识”的因素。只有在“自我意识”中,“自然的性的统一”才转变为“精神的统一,自我意识的爱”。“爱是婚姻的伦理性环节”。正是在婚姻的统一性中,男女双方才“自我意识”到了“自己的实体性”。家庭是直接的伦理实体以爱为规定的集团。直接的伦理就是两性的和血缘的结合,也叫自然的伦理。爱是个人的感觉或感受,是主观性的东西。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它是彼此不相识的两性结合成为一个人格,使自然性别的统一化转为精神的统一,偶然性转化为必然性。任何把婚姻看成赤裸裸的自然关系和契约关系,都是错误的。构成婚姻出发点的爱,可以出自双方的主动,也可以出自父母的事先安排。婚姻既然是伦理的,因而就是神圣的,其本身是不能离异的。但是,由于婚姻含有主观的感觉的环节,又产生了离异的可能性。

  (二)家庭财富

  通过“家庭财富”,单个的人的特殊需要和欲望就“转变为一种伦理性的东西”。黑格尔认为,家庭以男人为家长,男人出外谋生,有权支配管理家庭财产,也有权作为对外的代表。恩格斯说“男子在婚姻上的支配权只是他的经济支配的简单的后果”。黑格尔在一定程度上看到了这个事实。按照黑格尔的说法,婚姻关系中的男子与女子的地位有所不同。男子的实体性生活领域是外界,从事国家、科学、劳动等斗争性生活。女子的实体性生活是守“家礼”即“内部生活的法律”。婚姻在本质上是一夫一妻制的,即单一的、排他的。因为他是两性全心全意地相互委身的一个人格。反对血族退婚,有伦理的根据(近亲之间没有各自的独特的人格),也有自然的根据。家庭人格,必须有持久的、稳定的财富作为外部的定在物。这种家庭财富,以身为家长的男子为法律上的代表。它主要靠男子的劳动来获得。但它却是家庭成员的共同财富,每个人都享有对这共有物的权利。通过婚姻组成的家庭是自为的独立体,即独立于远血统关系的宗族和家族。所以,个人财产收入应归属婚姻联系的家庭,而不应归属宗族和家族。

  (三)子女教育和家庭解体

  教育的目的有“肯定的”与“否定的”两个方面:前者是以直接的、尚未分裂为对立面的即自然的“感受性”形式(也就是以爱、信任和服从的方式)给子女“灌输伦理原则”,使子女的意识和意志从属于普遍物(“把普遍物陶铸到他们的意识和意志中去),破除个人主观性的成分;后者是使子女具有独立性,具有“脱离家庭的自然统一体的能力”。而子女的独立性就导致原先的家庭的解体。这样,“家庭”就完成了自己的使命。虽然婚姻是统一的人格,但它毕竟是由两个人格组成的。只有再子女身上,这种统一才成为无可动摇的。父母双方都从子女身上看到他们完整的结合,从子女身上见到他们相互的爱的客观化。在家庭中,子女有被抚养和受教育的权利,而父母有使子女服从自己教育的权利。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费用,从家庭共有财产中支出。教育子女要灌输伦理原则,使其超脱自然直接性,而达到自由的、独立的人格。

  二、我国家庭观念与之比较

  在中国,“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我们从这种传统的思维方式中可以看出婚姻所变现的,多数是成年男女之间为了生儿育女、传宗接代而在一起的行为。相对于黑格尔的家庭基于一种伦理性的爱来说,并不是一种主要缘由。在过去,婚姻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特别是女性,更是没有权利自己选择。在当今社会,我们学会了自由恋爱,恋爱是唯一的重要因素,我们以爱情为基础。大家了解到必须等待时机的到来,并且每个人只能把他的爱情用在一个特定的人身上。在婚姻的伦理问题上,“纯洁”的爱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古代的三妻四妾,相对于当代社会来说,显然是不合法的。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是夫妻之间的忠贞和责任。家庭中是以男子为代表的家长,管理家庭的共有财产,任何人都没有特殊所有物,这样就很容易发生冲突,就当代社会而言,家庭成员尤其是夫妻之间经约定是可以有除共有物之外的特殊物的。通过婚姻组成的新的家庭,这个家庭对于宗族和家族来说,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这个独立的个体是以自然血统为基础与之相联系的,但是个体本身是以伦理性的爱因为基础的。个体的所有物同它的婚姻关系有本质上联系,和他的宗族或家族的联系比较疏远。我们看来,孩子是所有父母的爱的结晶,是父母生命得以延续的唯一方式。也许在很多人看来是不同的,但是实质上都是一种父母统一为一体的必然结果,更加是一种意志的客观性的表达。父母抚养子女,费用由家庭的共同财产来负担。父母要求子女来尽赡养的义务,仅以一般性的照顾家庭为基础。我国现今有专门的《继承法》,分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这就表现出就黑格尔所说的尊重死亡人的意志任性的同时,也以法律的形式弥补了缺陷。在伦理的层面上,家庭不至于遭受到过分对抗性的冲击和挑战。

  三、结语

  经过分析研究,我们了解到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人类本身一个很好打发明。虽然在选择发展的背景下游很多原因,但其基本形式和内在结构具有普遍性。中西方皆是如此。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作者简介:关斐(1985―),女,河北人,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院马列部伦理学专业,哲学硕士,研究方向:伦理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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