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哲学理论
从“法哲学原理”的第一页就可以感受到黑格尔哲学观点的多义、模糊以及隐晦的观点。第一页的名言警句能够给人无限的暗示和遐想,即使是保守人士和革命人士也一样。革命者大部分都相信现在存在的事物,并不是一定是现实的事物,因为革命者对黑格尔哲学进行了深刻的理解,认为黑格尔的辩证法具有革命上的意义。读完这本书,人们会有一种多义又复杂的感觉,同时也有一种模糊又隐晦的感觉,即使是对立者也可以通过精读这本书找到适合自己和自己所需的东西。例如:保守人士由衷地欣赏国家学说,保守人士发现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把国家看得比所有的社会力量都重要,黑格尔在书中展现出了更多的自由,把国家当做一个完善的整体,这种说法既合理又现实。加之,因为国家是一个完善的整体,因此国家的目的是自身。个体要想得到最大程度的自由就必须在国家中生活,只有在国家中生活才能保持理性的主体和独立的人格。因此,个人服从国家是最基本的,国家统治权是一种绝对权力,是毫无约束的,即使是为了利益而发动战争也是国家拥有的权力。[1]
另一方面,在这本书籍中保守人士对于黑格尔把王权等同于国家权力是非常欣喜的,在他的哲学体系中把君主进行美化,当做一种神人,认为王权是一切的代表,比一切都大,是整体的开端和顶峰。不仅仅保守人士喜欢黑格尔的哲学体系,革命者也能在其哲学体系中找到其需要的理论。对于德国资产阶级的成熟与成长,君主立宪制起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当初的德国,经济和政治都被分割,导致在很长时间内德国停滞了发展,而德国新兴的资产阶级并没有坚韧性和积极性,这就使得当时的德国急需一种社会政治气氛和生气。但是德国统一之后,就获得了巨大的力量和政治权利,从而保证了团结和秩序,成就了统一的市场,给新兴资产阶级的发展带来了活力。[2]黑格尔认为,由于德国出现了病态的政治,从而德国在当时并没有实现统一,更不强盛,没有形成确立、坚定的秩序,使得德国当时的经济活动得不到顺利开展;加上资产阶级在产生的时候就比较软弱,没有自信心,因此德国资产阶级无法独立建立有力的政权,无法结束封建割据,更加无法独立统一国家。因此,要想顺利实现强有力的政权,就必须有强有力的君主。通过开明的君主,可以顺利实现德国的统一,可以维持德国社会的稳定,保证德国资产阶级的发展与成长,从而真正让德国资本主义制度取得胜利,黑格尔的这些主张其实恰恰反映了当时德国资产阶级的政治要求。他的《法哲学原理》一书也就体现出了其资产阶级与贵族阶级联合专政的政治主张,这本书虽然主张贵族阶级和资产阶级要联合起来为政,不过贵族、君王却是这个联合专政的主导。哲学史为普鲁士政府服务是黑格尔哲学的根本,这就导致黑格尔的哲学成为展示他政治立场和政治观点最为保守的著作。[3]
一直以来,人们从黑格尔的哲学体系及其法哲学理论的著作中发现了许多具有启发性的观点和思维,这些观点和思维对于人们的心智具有巨大的启迪作用,对于人的理性发展具有巨大的作用,使人类受益无穷。黑格尔的哲学就像一片智慧的森林,越是深入就越是会有令人耳目一新的发现。自由概念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他认为人们需要重新去发掘和认识自由概念。
一、法哲学理论体系的主体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所著,是一本哲学著作,讲述了国家学,对存在的东西再次进行了理解,理性是已经存在的东西。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以前人在国家学方面获得的认识成果为基础,通过研究把现有的理论加以精进。黑格尔表示,由于人们态度都非常简单,加上对事物了解程度不够,因此很多时候会把自己错误的态度当做认真且正确的态度。如果人们只是为了有用的东西、熟悉的东西,而不是为独特的存在,更不是为了空泛性和独特性的意见,那么他们就会坚定伦理与国家的指令,据此来改变他们的生活。但这也伴随着困难,那就是人是有思维的动物。在思维中,人必然会力求寻找伦理和自由的源泉。[4]
法律和自然规律是黑格尔对规律的分类,黑格尔认为人们在看待法律的时候,通常都是根据他们存在的方式去了解和学习法律的,人们通常是以这种方式获取法律知识。不过,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法律之间存在很多分歧,具有不同的考察态度,这些不同和分歧已经被人们注意,这绝非是绝对,也并非偶然,因为法律是人类设定的。
虽然是被设定出来的东西,但法律也并非完全遵从人类的想法意愿。[5]人类的想法意愿与被设定的东西之间或者符合一致,或者产生冲突。人们倡导自身具有衡量法律的尺度,人固然要服从外部的权威的支配以及外部的权威所具有的某些必然的性质,这与自然界的必然性有着巨大的区别。因为,事物的样貌会经常不经意地出现在人们的内心中,人们也寻找痕迹来证实或者否认有效的东西。正如我们所知,最高真理就是自然界的一般规律,但是这种现象并不存在于法律中,在法律中,每个人都要根据特定的标准行事,不可能因为该事物存在就是有效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与应然之间会出现相持的状态。暴政与暴力可能是现实中实际存在的法律的要素之一,但这种情况与现实中实际存在的法律的本质无关,它是偶然的。
国家、伦理与法之所以被证实是真理,就是因为人们承认并且制定了相关的公共道德、宗教和法律。但必须清楚的是,人们之所以承认关于上文所提及的这三者的理论是真理,都是因为人们的心灵和态度非常天真且简单。同时,当前人们对这三者的真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而且实际中的法律还存在很多与法律没有关系的暴力或者暴政因素。面对这种情况,人们的精神和思维并不能够得到真正的满足。要使得关于三者的真理的那些实质得到正当的形式,使现有的三者的真理表现得有理有据。当“能思维的精神”在“理解”跟三者相关的真理的时候,应当体现自由思维的重要性。理解是自由思维的主体,它坚持从它的自身出发,要求明白在内心深处它和真理是一致的,既不在乎公民意识以及国家是否对这部分真理持支持态度,而且也不在乎他们的内心情感权威和精神赞同是否得到支持。当对自由思维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解之后,得出的真理已经超越了国家、伦理和法,实现了特殊性和普遍性,形式与内容以及必然性和必然性的统一,更加把可观和主观结合起来,从而更具有合理性的一条真理。 因此可知,法哲学理论体系就是黑格尔的“自由思维”对上文所说三种真理进行了相关的“阐述”,然后得出的结论,随之,这种思维成为其哲学理论体系的主要观点。此外,黑格尔对上文所说三者的真理实行“理解”,这完全适用于他再从事对认识成果的研究,同时也适用于对精神世界的真理的认识,更加适用于对自然世纪真理的认识。这探寻了“自由思维”在更广大的范围内、更深切的程度上的规律与本质,也加深了人类对自然世界与精神世界的认识和了解。
二、“自由意志”
自由意志就是相信人类能选择自己行为的信念或哲学理论。也就是说人的行为并不完全受大脑控制,人自身受到人的自由意志来控制,自由意志对人的控制超过了大脑。很多宗教组织都非常支持自由意志,因为人的道德判断也受到自由意志的支配。从客观上来说,人们的行为除了受到默认因素的影响之外,还受到别的因素的影响;而从主观上来说,人的意志是人行为的起源。黑格尔在对国家真理、伦理以及法进行阐述的时候,正是借助了这种自由思维,是以意志为基础来实现的,而这种意志又是自由的、自为的、自在的。
那么,自由思维与自由意志之间有着怎样的关系?在黑格尔看来,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是理论态度与实践态度的差别。思维重视的是理论态度。而意志是特别的思维方式。关于法与意志之间的关系,黑格尔指出,法的基础是精神,精神的东西的基础则是意志,加上每个人的意志都是自由的,如此一来法的规定性和实体就是由自由构成的。而法的体系是完成的“自由王国”,是由精神产生的。
黑格尔指出,自由的东西为意志,自由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自由作为意志、作为现实的主体,是一个实体。从“自由意志”到“自由王国”,这当中必须经历逐步的发展,自由意志没有任何内容,是一种自在自为的存在形式,因此只有通过对立面才能发展成为一个整体,才能从形式上实现普遍性。
世界上,每个作为主体而存在的人都有着“自由意志”,人们会因为“取得占有”,让自己的“自由意志”在表现上与其他人都不相同。这般,“自由意志”可因为转让物体所有权和使用物体而过渡到契约。每个当事人都有其独特的自由意志,但是一定要把这些不同的意志都变为“同一的意志”。但是,这样同一的意志依旧与特殊意志相对立。黑格尔提出了自由的实质是伦理,伦理不仅仅是自由的理念,而自由要想得到表现也离不开伦理,因此伦理通常包含到自由中。《法哲学原理》里提到,“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是“伦理”运行必不可少的三个环节。处于以爱为规定准则的“家庭”里,已经具有自由意志的人就不能再拥有个人的独立性,必须让自己从共同家庭成员的身上取得承认,以相同的家庭权利为自身的权利。但是当父母过世之后,家庭就会面临自然解体的风险,从而就会出现财产继承的相关问题,这种问题不断演变,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会变得非常单薄,更有甚者部分家庭成员在平时生活中都以独立人而存在,成员之间的相处非常尴尬且非常见外,在这种家庭中表现出来一种非正常的伦理,可称为“市民社会”。那么,通过“市民社会”建立的“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
因此,黑格尔的作为法哲学理论体系基本点的“自由意志”,最初并没有具体和可观的存在,但是随着其理论体系的不断发展,后来慢慢具备了可观和具体的存在,而且在国家中体现了自由,但是黑格尔的哲学理论体系中所说的“国家”并不是现实世界里的任何一个国家,而是他的法哲学意义上的国家。
三、自由概念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从哲学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到后来的“自由思想”,这些理论都为后来黑格尔的法学哲学提供了基础,在此基础上黑格尔提出了“自由意志”和“自由思维”的说法,并且对其进行界定。他认为,“自由意志”与“自由思维”是人生来便有的,这是人与动物的根本不同之处。卢梭等人说的“天赋人权”理论里的“自由”,是以政治学的眼光看待和主张人“自由”的权利,黑格尔却认为“自由思维”是人的本质,是人具有创造性的主体。这与卢梭等人的观点并不相同。文中之前提到过,黑格尔认为,“自由思维”必须对认识成果实行“理解”。在“自由思维”实行“理解”时并不会因为个体感情与内心情绪而受到限制,也不并为外在的权威所制约,“自由思维”所追求的是作为哲学方面的真理。
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体系是把主体的“自由思维”通过“自由意志”外化,在外化的过程中持续除去个体意志的主观性和特殊性以及偶然性,以达到“自由王国”的过程,这个“自由王国”必须具有必然性、客观性和普遍性。所有权的取得,才让人的理性,也就是单个人的自由,得以存在。很显然,若是一个人只有自己的劳动力,并没有其他任何财产的话,不论在哪种社会中,都要给那些已经占有生产资料的人做奴隶。从理想主义的角度出发来看,每个人都有意志自由,把在任何物体中体现自己的意志,从而让这个物体属于自己,每个人的“自由意志”都是平等的。但是,这种“自由意志”的平等,并不是要求每个人的财产一律平等,但至少人人都应该具有财产。
黑格尔的“自由意志”得到了形式上的存在后,又从别人的“自由意志”里得到对自己“自由意志”的认同,从而以“不法”除去“自由意志”里不良的成分,由此过渡至“道德”。在道德之中,“自由意志”被规定为和现存的世界互相对立的主观单一性质。“现存的世界”里内在的东西是善。因此,“自由意志”从外在上看就是现存世界,从另一个角度而言,这是由国家、市民社会以及家庭这三者集体构成的世界,在内在方面表现为善。在《法哲学原理》这本书中,黑格尔通过阐明市民社会理论,证实了市民社会和国家二者的关系,体现出市民社会所具有的民间性,也表现了国家的自由意识和科学意识。正因为科学与国家皆为“自由思维”“理解”的产物,皆是被思考得出的客观真理与合理认识。因此可知,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体系里面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皆为其“自由意志”的两个具体体现,相比于市民社会而言,不管从自由意志还是从范围上来说,国家都展示出了更加强大的力量。后来相关政治家在创造现代化国家的过程中,黑格尔的国家理论和市民社会都为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黑格尔“自由王国”的国家的形成过程,就是其自由意志外化的过程,往大里说便是人类的自由意志外化的过程,所以在世界实现了外在的自由。
综上所述,我认为,对于人类的创造性认识和实践性活动而言,黑格尔的自由概念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启迪意义。黑格尔的理论也恰恰是现代人自由的真正捍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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