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哲学理论
“创新”一词在20世纪90年代引入中国后迅速成为各领域的主题词,与之相适应的“创新人才”一词也成为流行的概念,“钱学森之问”更使创新人才的培养成为全社会特别期待和关注的事。学术界在创新人才的内涵、培养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培养等实然层面的研究,推动着创新人才培养实践的深入,也形成了一些似乎常识性的共识,但常识中往往包含着误区,期望本身不能保证路径的正确,面对社会对高校创新人才培养的特别期待,更有必要超越实然层面从哲学的角度对流行的观点和现实的实践作一些反思。
一、 反思培养创新人才的哲学视域
“所谓创新实践,是指那些通过对事物规律、属性、关系的新发现或新运用,能够更有效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实践。创新实践在实践的目的、手段、方式、对象等方面不同于先前的实践,而且能够创造出在质上不同于先前实践的新成果。”[1]对于创新实践目前三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是空间并存论,即人类社会并存着创新性实践和重复性实践,当前创新性的实践占主导地位[2];第二种观点是高层次实践论,即创新实践是一种相对与传统实践方式更高的实践方式,也是当今社会发展主要的存在与发展方式和实践方式[3];第三种观点,创新是实践的内在本性论,即人类一切的实践本质上都是创新性与常规性的有机统一,实践性与创新性是内在一致的,在当代创新性成为实践的主要特性[1]。创新是因社会需要而进行的主动性、创造性的社会活动[4]。马克思主义认为实践的本质是具有主动性、能动性,主动性、能动性就是创新的本质,因此,创新是实践的固有属性,即实践本质上就是创新的。一切时代的实践,一切的实践形式都是创新性与重复性的有机统一。在当代由于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知识创新等已经成为驱动人类社会发展的主要方式,也成为人类生产实践、交往实践和科学实践的主导形式,因此,创新就是相对于重复性实践而言创新性占主导的创新实践。“创新实践是当代人的生存方式。当代的现实生活是由知识经济、全球化构成的,它们充满了创新实践的特点”[5],也就是说,在当代创新性成为实践的主要特质。
当一个社会的实践方式发生变化时,内在地要求人的存在方式与发展方式必须随之相适应。教育的本质是为了促进人的社会化,是为每一个个体实现自身的本质、实现全面发展并创造美好生活做准备。创新人才就是知识经济时代对于人创新精神、创新能力更加依赖情况下对人才特性的表达方式,是有别于传统人才观对人才创新特质的特别强调,也是现代社会对人的本质力量发展与实现的特别要求。从主观而言,创新人才就是具有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思维、创新人格与创新能力的人,是以探究的态度不断地实现自我创新和超越的人;从客观而言,是以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在某一领域、某一方面为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的人。创新的普遍性与主导性使现代社会的一切人才都必须具有创新性,要求现代所有的教育都必须适应创新实践的要求作出相应的变革。
二、 创新是现代人才的内在属性
创新人才这一概念可以作如下三种解读:第一,是与非创新人才相对应的新的人才类型;第二,是比非创新人才更高层次人才;第三,具有创新属性的人才。这三种解读对应三种创新人才培养的教育理念与制度安排:如果社会具有两类人才,创新人才和非创新人才,学校就有两种类型,培养创新型人才的学校与不需培养创新型人才的学校。推而论之,一些大学可以延续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一些大学必须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实现创新人才的培养。但究竟哪些学校是培养创新人才的,哪些学校只能培养非创新人才?什么样的选拨方式、谁有这样的权利可以把人分成创新与非创新两类不同的群体,使学生在不同的学校接受不同的教育?这既无法操作,也不能让人接受。
如果创新人才是比非创新人才更高的层次的人才,就有具备培养创新人才的能力的大学与不具备培养创新人才能力的大学之分。正如当前比较流行的观点就是把创新人才作为少数学校对少数人的高要求,即重点大学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和一般院校培养一般创新人才甚至非创新人才,这就形成了与创新人才层次相匹配的级差式的人才培养模式。而我国目前重点大学与普通大学的录取标准是高考的分数,学校的层次与人才的创新素质与创新能力的等级并非直接相关。况且大学有类型的区别,人才也有培养目标的不同。这种直接的类比与联系,把创新教育等直接就等同于知识教育,事实就是以高考分数为标准人为地将一部分学生排除在创新实践之外,这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创新实践有不同的形式,创新实践的成果也有层次之分。创新人才就有层次与类型的区别。其类别有学术型创新人才、应用型创新人才、技能型创新人才;也可以按学科分为科技创新人才、技术创新人才、社会创新人才和文化创新人才等。每一种类型的创新人才可以依据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对社会的贡献,划分为不同的层次。也就是说每一种类型的创新人才都可以有拔尖与一般创新人才之分。正如2003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第2条指出的:“只要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活动,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在建设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做出积极贡献,都是党和国家需要的人才。”这一人才定义有三个方面的内涵:一是从知识与能力纬度来看,人才是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一定”是指量的方面的界定,而“知识”与“技能”并提,也就是意味着人才的类型的多样性,一定知识与技能是人才的基础,也就决定人才的不同类型。第二是进行“创造性活动”,这是现代人才的本质属性。第三是在各行各业具有“积极贡献”,即有价值的创造性的活动,这是指人才的价值取向。这种人才观凸显出创新成为人才的基本属性的要求,也为创新人才的正确认识提供政策依据。 因此,高校就是适应于创新实践需要,促进人才由传统的重复性实践主体向创新实践主体的转变。我们应该超越学校层次与类型的局限,把创新人才的培养作为各级各类学校的任务: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根据自己的办学定位与办学层次,培养社会需要的某一类型创新人才,同时不同类型的学校都应积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在自己的类型中培养出卓越的创新人才。只有这样,人才培养才能满足普遍的创新实践对创新人才的需求。
三、创新是人才的社会属性而非自然属性
对创新人才通常还有两种不同的认知:一是在逻辑层面,创新人才往往被定义为是相对普通人才而言有创造力的人;一是在实际层面,是指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做出创新实绩的人。由于大学是学生能力未能实现的时期,于是人们会从知识结构、能力结构、个性品质来认识创新人才,认为创新人才就是有独特创造力的偏才与怪才,甚至也有人会武断地认为某些学校自主招收一些特长生,或有些学校包容一些有偏科的学生就是在进行创新人才培养的改革。这一问题包含着两层逻辑:首先,有创造力的人是不是一定是创新人才?其次是对一些有特长或偏科的学生的包容是不是就是培养创新人才?
对创新与创造关系的模糊认识一直是对创新与创造人才认知混乱的根源。创造是有对无的否定,创新是新对旧的否定。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桥梁,创新人才是创新实践的主体,创造能力是创新实践主体的内在特性;创新实践是主体的创造力外化并创造出有价值的新事物、新过程、新产品的物质过程。“人的创造力是人的一种个性品质,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而创新能力是一种社会性行为,是能产生社会积极效益的行为。”[4]创造力是个体的自然禀赋和个性品质,创新则是人的社会属性。创新具有主体性、客观性、综合性、过程性、价值性。创新主体能够创造出创新成果、完成创新实践过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第一,主体具有创造能力;第二,能够遵循事物运动与发展的规律;第三,具备实现创新的现实条件;第四,能够创造出有益于人类、有益于社会的创新产品。因此,创造能力并不简单等同于创新能力,创造能力可以是有价值的创造,也可以是无价值甚至是负面价值的创造。“创新强调的是创造过程、创造结果与创造目的的统一。也就是说,创新活动的结果必须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或创造社会价值,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6]
创新实践是一个多主体参与、多要素互动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创新能力是在社会系统中实现的创造能力。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决定其创造能力的社会价值取向,决定个体创新的动力与创新激情的强弱;创新也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中实现,在与不同的创新主体的群体合作中展开,创新实践需要不同个体结成的实践共同体才能完成。创新能力的培养必然包含着对社会现实与社会文化理解力的培养,包含着对合作精神与合作意识的培养;因此,创新人才培养是适应创新实践的要求、以价值观为统领的教育观念与人才培养模式总体变革,是为了保证每一个学生在创新实践作为生存方式与实践方式的时代能够更好地全面发展。正如刘宝存指出:“我国教育界主要从创造性、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等角度阐释创新人才或创造型人才。这似乎给人一种错觉,只要专门培养人的创造性、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等素质,创新人才的培养便可大功告成。”[7]但事实是创新人才的培养不是心理实验室里创造性人才培养的实验,并不仅仅是对学生创造力的开发,更不能把创新人才培养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去攻关,而要通过开放办学、参与创新实践等推进学校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大学需要给一些具有特长与天赋的学生以成长的空间,但其主要的任务还是要适应创新实践的需要,使人才培养从知识教育为主向素质、知识、能力相统一的模式转变。当前创新已不再是社会的偶发事件而是普遍行为,教育就应该从以培养少数个体的创造力向让更多的、更普通的学生通过教育提升创新素质与能力而能够更好地全面发展的转变。因此,创新人才的培养不是传统的教育方式与模式枝节的补充,不是对少数有个性、有特长学生的特别关照,要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改革中去加以落实,在促进每一位在校学生全面发展中加以实现。
四、培育创新人才需要实施全过程、
全方位的创新教育
创新人才的培养是不是就是高等教育的使命?不可否认,高等教育在创新人才培养方面有着独特的作用。“高等教育阶段往往是个体进入社会工作之前的最后一个全日制学习阶段,也是个体作为学生身份进行全日制学习阶段的结束,因而对于创新人才的培养至关重要,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也往往成社会和人民大众关注的焦点。”[8]
在知识经济时代,大学还是知识创新的载体,是知识创造、加工、传播、应用的中心。同时,大学还为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文化创新提供科技支撑和智力支撑。因此,大学已成为创新实践的重要平台与载体。在这个载体中具有创新思维的教师和具有创新潜质的学生组成一个特殊的实践共同体,一方面通过教育实践活动使彼此的智力、创造力互相激发,另一方面,学生也是知识创新共同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他们通过参与教师的科研活动,获得创新的能力。所以,高等教育是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场所。
但必须看到的是,大学只是一个人成长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创新人才的培养重要的是创新人格、创新精神的培养,而人格与精神的形成是具有连续性、统合性。因此,只有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与各类学校教育相结合才能完成创新人才培养的使命。“国外对人的创新素质的要求并不是在大学阶段才提出来的,而是从基础教育开始并贯穿于其后教育的各个阶段,单纯依靠大学教育根本不能真正地培养出创新人才”[9]。
当今创新实践已成为人们的存在方式,不仅仅是高等教育,所有的学校教育都应该为适应这种存在方式做出变革。所以,小学、中学和大学在培养创新人才方面都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均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要加强创新人才培养,就必须构建小学、中学、大学相互协调与衔接的、有机的、整体的创新人才培养体系。 心理学家认为,家庭教育在整个教育和人一生的成长之中,具有其他教育不能替代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德国学者戈特弗里德?海纳特指出,促发创新力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父母,家庭中轻松、无拘束和活泼的气氛有助于创新活动的开展。有学者对科学家一类的高层次的创新人才的研究也表明:“尽管科学家的成就基本上是在成人后取得的,但科学家的创造力却不是成人后通过培养才形成的,也不是单靠学校教育就能形成的。而是在未成年之前,生活在一个具有创造因素的环境中形成的。”[10]所以,适宜的家庭环境是培养创新人才的源头和基础,是学校教育的有力助手和必要补充。
创新能力必须经过实践才能转化为创新成果,必须坚持知行统一。特别是大多数普通高校培养的是应用型创新人才,只有通过产学研的方式才能锻炼与实现创新能力。没有社会对创新人才培养责任的自觉认知和国家对社会培养创新人才相应的政策激励,就没有企业、社会对创新人才培养的支持,高校也无法独立完成培养创新人才的使命。
创新教育也是终身教育,社会对创新人才的能力实现起重要作用。1996年,由雅克?德洛克任主席的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了题为《教育:财富蕴藏其中》的报告中指出:“应重新思考和扩大终身教育这一观点的内涵,一方面要重视终身教育使人适应工作和职业变化的作用;另一方面,还要重视终身教育在塑造人格、发展个性以及增强批评精神与行动能力方面的能力的作用。” 学校的教育只是一个人成长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大学更多是激发学生的创新潜质的阶段。社会各行各业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社会创新、文化创新等诸多的创新实践中为创新人才的发展提供广阔的舞台,在创新人才培养和创新人才能力实现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的:“注重培养一线的创新人才,使全社会创新智慧竞相迸发、各方面创新人才大量涌现。”
如果没有以上各方面的相互支持,高等教育就变成有别于其他教育的“矫正教育”,高校就成为创新人才培养的孤岛,这也正是目前中国难以解开钱学森之问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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