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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法哲学理论

日期:2022-12-01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哲学理论


  所有权作为最重要的、最基本的物权形式,是民法结构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所有权的法哲学理论深刻地影响所有权体系的构建,所有权的法哲学理论作为基础理论,是正确认识所有权的关键。何谓“法哲学”?《法学大辞典》对其进行了解释:法哲学又称“法律哲学”,是从哲学和认识论角度研究法律现象的一门学科。主要探讨法律、人的认识和行为与客观规律之间的关系,以说明法的产生和根源、性质和目的,法与宗教、道德和政治的关系,守法和制裁的目的以及义务、责任等法律术语的含义等。

  

  关于所有权的法哲学理论的具体内容在法学界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所有权是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人为生存而产生的矛盾冲突结果。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因为物质的匮乏而形成一种分配规则,只有这个规则存在并且大家相互遵守,才能稳定人与人之间的良好关系,使社会有序发展。可见,在此情况下,所有权的法哲学理论是人性理论。洛克认为:人们用双手劳动创造的成果应当属于自己,这是毋庸置疑的,这也正是我们所说的所有权,除了自己对劳动成果享有权利外,任何人都没有此权利。根据此学说,所有权的法哲学理论就是“劳动占有说”。笔者认为,所有权观念和制度在习惯法时代以集体共有的形式体现出来,到古代法时期随着专制家长权的逐步衰落,家长所有权也随之显现为个人与财产的紧密结合,到中世纪私有财产制度并不是谭始的,到近代所有权无限原则的确立,再到现代所有权社会化观念的形成,体现了对理性秩序的追求,所有权制度的变化和发展适应着每个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在个体之间利益调和、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调和中,体现了所有权制度对维持理性秩序的重大意义。在所有权观念和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中,关于所有权的法哲学理论纷繁复杂,但它们的共性却指导着所有权不断完善和发展。鉴于所有权的法哲学理论众多,本文仅就对所有权影响较大的三类理论进行论述。

  

  一、黑格尔有关所有权的法哲学理论

  

  黑格尔说法和正义必须在自由和意志中去寻找根据。”他用从抽象到具体的论证方式对所有权进行定义,一方面,所有权是自由意志外化的具体表现;另一方面,所有权又是自知、自我的人格体现。

  

  (一)所有权是对自由意志的体现

  

  “黑格尔把法和意志自由相联系,认为法是自我存在的精神和它通过人的意志所体现出来的精神世界之间的统一”。法的基础是精神。精神是第一性的,是它自身精神的绝对存在。第二性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由人的意志所体现的精神世界。所以,法的出发点,它的实体性就是意志。而意志的根本属性是自由。”因此,自由意志理论是所有权的理论基础,所有权的存在能够具体地体现民法体系中蕴含的意志自由。当某种物质被人们占有并对其附加劳动成分时,这个物质便是自由意志作用的结果,它包含在人们对物质占有并使用的一系列行为当中,并通过这一系列行为体现出来。根据黑格尔的理论,法的出发点的实质性就是意志,而意志自由又不得不体现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以确保人们民法上的基本权利,所有权应运而生。作为法律的一个基本制度,所有权具体、明确、实在,在自由意志理论的基础上形成,又突破了自由意志理论抽象、模糊的特性,实现了对自由意志的抽象概括,达到了真正的人必须是主客同一体的效果。人的自由意志因所有权制度而得以实现,而人们在所有权制度中使自由意志得到了更好的发挥。在黑格尔看来,自由意志理论始终都是抽象的,必须依附一种实实在在的物才能得以更好地体现,外在化和客观化是意志自由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黑格尔认为:如要改变自由意志的抽象性,必须通过最初的感性的事物进行概括体现,而体现自由意志的最佳方式就是所有权。

  

  (二)所有权是主体人格的反映

  

  在农奴制和奴隶制猖獗的年代,人被当作物品进行买卖,人也可以成为别的财产,这些被买卖的人毫无人格可言。在当时,有人认为所有权的客体不仅包括物•,也包括人格。黑格尔认为:人格是其自身所具备的价值和自我意识下的普遍福利,是与生命同等重要的人的基本权利,不应当等同于物而被轻易转让,享有人格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不应当被任何人、任何组织以任何形式剥夺。因此,所有权在保障人格独立性和完整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正是基宁人作为一个人而其人格不应当被转让而形成了所有权。所有权的客体都是物,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是权利主体可以控制的,是有实际的经济、文化、科学价值的物质资料,包括自然资源和一切劳动产品。这些物质资料是社会的物质财富,是发展社会生产、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物质基础,故被赋予法律意义和地位。“人只有通过他的自我意识了解自己是自由的,他才占有自己,并成为他本身所有以对抗他人。”黑格尔认为,所有权必须体现人格的存在,而人格依赖所有权才能得以保全。人格不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却是主体部分的重要内容。

  

  学界在论证何种理论才是所有权的理论基础时,有学者对黑格尔之“物内意志说”加以否定,认为黑格尔的理论未能明确诠释所有权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性动力。M笔者不赞同这一观点,意志自由理论和所有权的人格定在的抽象性导致了其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因此,必须外化为具体的权利,才能使这些基本权利得以体现和保障。我们不得不承认,所有权的产生和发展与黑格尔的所有权理论有着密切的关系。其抽象的理论看似对司法实践没有任何指导意义,但恰恰是具备这种高度和深度的理论才是所有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性动力,能够有效地指导所有权的发展。

  

法哲学理论探讨

  二、康德“你的和我的"法哲学理论

  

  康德有关所有权的理论在概念表述上并没有运用“所有权”这一现代法律概念,而是简单地将其概括为“你的和我的”,因此,康德有关“你的和我的”论述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理论的表述。康德在论证“你的和我的”思想时,主要以占有概念为基点,并将其分为“感性占有”和“理性占有”。所谓“感性占有”是指对物实际上的控制,能够通过感官获知;而“理性占有”则是指对物观念上的控制,没有实际占有,却可以对外宣称“此物是我的”。

  

  (一)“感性占有”下内在的“你的和我的”理论的出现

  

  “感性占有”是依据先验所得,在康德的理论中,先验便意味着自然的。根据康德的二元论划分规则,“感性占有”类似于自然权利,自然权利强调内在的获得。正如康德所言,生而具有的“你的和我的”,可以被称为内在的“你的和我的”。其具备区别于实证法的特性,在卖证法出现之前作为保障财产安全和秩序的自发规则。这种与生倶来的权利不需要添加任何修饰而为人们所直接运用,如先占先得。在经验的指引下,某人对无主物最先实际占有后,便完成了将该物变成为“我的”的任务,在此情况下,别人主张该物为“自己的”时,显然就会损害占有人的权利。当然,这种“感性占有”下的发展规则必然蕴含着意志的自由,换言之,“感性占有”是在这种最原始力量的推动下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无意识状态下的物基于人们的“感性占有”被附加了人的意志自由,这个选择的过程恰好能够却证黑格尔关于所有权良由意志的定在。可见,内在的“你的和我的”对所有权的产生和发展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实际上,对物直接的、实际的控制却为数甚少,只有少数的小件物品能够被直接地、实际地控制,大多数与人们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物却很难实现直接的占有和控制。当人们依据先验而占有某物时,理所应当认为这是“我的”,此时,另外的人对其进行干扰或者认为是“他的”时,就会损害占有人的自然权利。但这种状况只有在“感性占有”下才能较容易地证明别人损害了自己的权益,对于大件的物,如土地、山岭等,先占所得的占有人却很难对其进行直接的、实际的控制,占有人也很难证明其他人对自己的.先占所得造成损害。康德认识到了“感性占有”的不足,在“感性占有”的基础上提出了“理性占有”的概念。

  

  (二)“理性占有”下外在的“你的和我的”理论的协调

  

  “感性占有”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们最原始的基本权利,是在“理性占有”出现前维护人们先占权利的重要依据。“感性占有”与“理性占有”相对应存在,“感性占有”是内在的“你的和我的”,因此“理性占有”便成为外在的“你的和我的”。“理性占有”能够实现观念上的占有。正如康德所说一个外在物是我的,只有当这个外在物事实上不是在我的占有之中,如果别人动用它时,我可以认为这是对我的侵害,至此,这个外在物才是我的。”可见,“理性占有”的实现必须体现其作为法定权利的特性。我们承认先占取得,但先占取得物的占有人不可能时时刻刻控制和实际占有该物,当占有人不能实际占有某物时,由法定权利发挥作用;或者在某人实际占有某物时却不能称该物是“我的”,此时同样由法定权利进行调配。在法律的保障之下,“理性占有”才能够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克服“感性占有”的不足,占有人在自由意志支配下有资格排除他们对权利的干扰,切切实实地将此物归为“我的”。可见,康德关于“你的和我的”思想是“感性占有”和“理性占有”的结合。有学者认为,“以自然与人的二元对立和自然权利与实在法权利的二元对立为依据的理性占有与经验占有之间的对立是绝对的,使得康德这种努力注定是失败的。”笔者认为,“理性占有”与“感性占有”绝非对立而存在,而应该是相对存在,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同时存在,当“感性占有”不足以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时,便由“理性占有”发挥作用,两者可以有效结合。所有权的产生最初依赖于自由意志选择下的“感性占有”,但所有权的发展和完善却离不开“理性占有”引导下的对物观念上的控制。康德认为,“在文明社会之前的占有,要和这种状态的可能性相一致,它构成一种暂时的或临时的法律占有;而这种占有在文明社会状态中将成为实际存在的、绝对的或者保证的占有。”

  

  三、“人性恶”理论影响下所有权的产生和发展

  

  人作为一种特殊的存在,其本身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之结合。有学者在总结马基雅维利关于政治$人性的关系后得出结论:“人的本性本质上是自私的,因而政治家所必须依赖的有效动机是利己主义的,诸如群众想得到保障,政府想获得权力。”自私、利己、充满无限欲望是人的本性,但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社会属性却常常要求人要对自身的本性发挥进行克制,以达到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合理有序,也正是这种克制作为直接动力推动着所有权的产生和发展。

  

  (一)“人性恶”理论的基本内容

  

  “人性恶”是由我国战国时期的荀子所创立的人性理论。他认为,人生而具有好利、为恶、追求声色的本性',如果人顺其本性发展,就会“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荀子的“人性恶”理论与孟子的“人性善”理论相对立。人性恶指向人的本性,人的欲望永不知足,致使人不断地追求利益甚至不择手段。在西方国家,学界对“人性恶”理论引出所有权的产生的解释则更具说服力。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的本性之恶超乎想象,对人的本性给予过高的信任常常是自讨苦吃,在没有法律制约状态下的人极有可能是最坏的动物。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W人类自私、自利的本能在资源稀缺时展现到极致,而这种资源的稀缺性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现代都时刻存在,资源的稀缺性和人性恶的冲突常常使人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他人利益,这种无限的欲望使人们失去理性,破坏正常的秩序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阻碍资源.的合理分配。休谟认为:人性理论在推动科学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有些科学看似与人性理论离得很远,但终归能够在人性理论中找到根据。可见,人性之恶对民法上所有权的产生具有重大影响,反之,所有权的存现是为了能够克制人性之恶对正常秩序的破坏。

  

  (二)“人性恶”理论影响下所有权诞生的必然性

  

  人类自私的本性在资源稀缺的时代容易诱发侵犯他人财产的现象,结合黑格尔和康德的学说,人们所具备的自由意志和先验的占有作为基本权利要得以实现,必须克制人性之恶,而克制的方式便是所有权的设置。所有权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权利,其存在的目的便是克服人生而有欲与资源稀缺性这一矛盾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简而言之,其功能就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缓和人与人之间对物的紧张关系。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或家庭的发展,常常暴露本性而无法自已,在没有所有权存在的情况下,任何人对物的占有都将是徒劳的,佳何劳动的成果都可能会被别人夺取,人们为了争夺财产而不惜动用武力,从而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所有权出现后,人们运用国家的力量对人性之恶加以控制,一旦人们放任自己的欲望而对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害时,国家权力机关将对其加以处罚,以恢复人与物之间最合理的关系,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格劳秀斯对所有权进行了阐述,他认为,“不占有另一个人的东西,把任何不属于另一个人而可能为我们所占有的东西归还给他,连同我们可能已从中取得的利益;履行诺言的义务,补偿因我们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并按照我们罪过的大小而给予应得的惩罚。”可见,人性之直接导致了所有权的产生,所有权的存在克制着人性恶的发挥。

  

  通过以上论述,笔者认为,相对于黑格尔的自由意志理论和康德的“你的和我的”思想而言,人性理论在引导所有权的设置上具有更直接的因果关系,从理论高度进行排列,黑格尔的自由意志理论占据最抽象的层次,康德的“你的和我的”理论则能够较好地指导实践,而人性理论则是直接基于现实的困境而引出所有权。因此,所有权并不是在单一的理论或思想引导下出现的,而是在历史长河中,在适当的时间和空间环境下产生的,其法哲学基础是集合了众.多大家思想之精华的最终产物,是现代民商法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制度。

  

  四、结语

  

  所有权的法哲学基础涉及许多方面,然而许多学者只是抽取其中一种作为所有权的指导理论,或是对某些理论或思想进行全盘否定,笔者不赞同如此做法,我们应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对所有权进行研究,肯定所有权法哲学基础的多样性,以更好、更全面地指导和完善所有权制度。


   作者简介:何明凤(1989—),女,广西来宾人,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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