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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区域性保护问题刍议

日期:2022-12-01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哲学理论


摘 要:当今世界上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件对人权的设定主要是遵循应有权利的需求,对各项人权进行了制度化的设定力图使人权法律化。但是,很多国际公约的规定都缺乏可操作性,加之各成员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方面的差异,具有全球性的国际人权保护发展相对缓慢。本文从区域性人权保护的现状,亚洲建立区域性人权保护的进程和对区域性人权保护的思考三个方面谈论人权的区域性保护相关问题。

关键词:人权; 区域性保护; 人权保护
“人权是人们在文化认同的基础上,社会依据无害性标准所确认的、对人的生存、发展具有必要性的基本行为的正当性。”[1]人权是普遍的人享有的权利,禁止国家和任何他人侵犯对人的生存、发展来说是最必要、最基本的行为和利益。历史表明,两次世界大战破坏了人的生存和发展,严重践踏了人权,人权的保护问题迫在眉睫。人权在不同的背景下有着不同的表现形态。从应有人权到法定人权的转变,再到实有人权的实践,是一种不可阻挡的国际潮流,是一种不可忽视的人类社会现象。目前世界上的国际人权文件,比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对人权的设定主要是遵循应有权利的需求,力图使人权法律化,从应有人权到法定人权的转变。但是,仅凭借几个国际性的人权文件不能完全解决人权的实现问题,是不能实践实有人权的。在此背景下,从上个世纪中叶以来,人权保护出现了区域化现象。欧洲、美洲、非洲乃至亚洲都制定了各具特色的区域性人权文件,特别是欧洲、美洲和非洲还建立了系统的人权保护机制。” [3]
  一、人权区域性保护的现状
  1950年,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就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缔结了《欧洲人权公约》,到2009年3月11日,该公约的缔约国已达47个。根据该公约,设立了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它们与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共同构成了欧洲区域性人权保护的主要机构。根据相关人权文件,欧洲建立了一套人权保护制度,主要包括国家指控制度、个人申诉制度以及国家报告制度。1998年11月1日《欧洲人权公约》第11议定书正式生效,新的欧洲人权法院成为常设的、唯一有权受理欧洲国家和个人申诉的区域性人权保护机构。” [5]
  “继欧洲建立区域性人权保障机制后,1969年11月22日,美洲国家间人权特别会议通过了《美洲人权公约》随后,1988年11月7日通过的《美洲人权公约》议定书对一些基本人权作了补充规定。1990年8月6日通过的《美洲人权公约》议定书废除了死刑。” [6]
  “1981年6月,非洲统一组织通过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该宪章既规定了公民权和政治权利,也规定了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既规定了个人权利,也规定了民族权和集体权。
  二、亚洲建立人权区域性保护的历史进程
  1、亚洲建立人权区域性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众所周知,亚洲是世界文明的主要发祥地之一。亚洲人民用自己的智慧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争取人权奋斗的不断努力,大部分亚洲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生活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也开始重视人权问题的保护。但是亚洲部分地区常年战乱,难民不断增多,丧失了最基本的人权保障。而在东南亚等地区,海盗猖獗、拐卖妇女儿童现象令人堪忧。
  “不同的历史形态和利益,以及彼此的不信任给联合国组织在人权问题上达成一致设置了障碍;但在地区性范围内,由于国家之间更容易信任并且有共同的价值和利用,结果反而更容易达成一致协议。”[8]当然,在一个人权观差异较大的地区,不可能存在普遍接受的人权标准,也不可能建立起区域性的人权保护机构。但是,区域性人权保护机制并不要求该区域内的所有国家对人权持相同的标准,只要在该区域内存在较统一的人权观,就有建立区域性人权保护机制的可能性。
  纵观历史,亚洲国家除日本和泰国外均曾长期沦为西方国家的半殖民地和殖民地,殖民地的历史使得它们对于人权的要求和渴望比西方国家更为强烈。随着亚洲国家正经历着社会结构、政治制度及经济体系的转变,这个地区的人民比任何时候都更渴望和平、发展与合作。大多数亚洲政府在建立区域人权机构的问题上都会做出积极的努力。
  2、目前亚洲关于人权区域性保护的文件
  “亚洲由于各国在历史、宗教、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巨大差异,迄今未能形成区域性的人权公约以及人权保护机构。但亚洲国家为形成本区域的人权保护机制作了不懈努力。1982年,亚洲国家在科隆坡举行了亚洲地区人权讨论会,探讨了人权概念,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方法等。”[9]
    2005年11月22日,亚洲议会和平协会第6届年会通过了《亚洲国家人权宪章》。《宪章》强调自决权、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是神圣和统一的,并构成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基础,认为生存权、发展权、教育权和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是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的权利。《亚洲国家人权宪章》通过后,它丰富了国际人权保护的内容,完善了国际人权的权利主体体系,有力地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对人权的国际保护有重大启迪作用。
  三、关于人权区域性保护的一点思考
  人权不能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主权国家是国际政治的基本单位,是国际政治的主要行为体。每个国家都小心地捍卫自己的国家主权,竭力防止本国主权受到侵犯。《联合国宪章》特别强调国家主权,同时强调主权与人权,目的是要在主权国家发展人权,促进人权来维护世界和平、防止历史悲剧重演。一直以来,西方国家在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上,利用人权干预其他国家的内政。”[10]《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规定:“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其他措施强迫另一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益。”不干涉内政原则已经是一项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原则。
  在全球化语境下,“人权观念”、“人权话语”、“国际人权保障” 等已成为普适性的问题。与全球性国际人权保护相比,区域性人权保护更具可行性。
结语
  在人类社会进步的历史长河中,人们从没停止过人权的探索和保护。尊重人权、促进人权、保障人权是人类社会永恒的 追求。但是,各个国家和地区人权的发展水平和保护程度存在着巨大差异。比如,亚洲地区在人权的保护方面远落后于欧洲。如何平衡各个地区人权的发展与保护,将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发展。虽然人权国际(区域)保护的产生与发展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结果,但是人权国际(区域)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弥补人权国内保护的不足,而不是利用人权干预其他国家的内政。只有当国内保护人权不力时,才能由国际社会认可的正当程序进行干预,从而提高国内人权保护的水平,促进人的发展。
注释:
王铁崖著:《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wenxuelunwen/zhexuelilun/26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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