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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基本治国理念及其对实现“中国梦”之启示

日期:2022-12-01 阅读量:0 所属栏目:中国哲学


  以中国传统经典文化中的道家、儒家、法家为例,简单分析其政治主张以及治国理念。研究了此三家思想的历史发展时期,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三方面提出其对实现“中国梦”的启示。


  中国传统文化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文明史上具有特殊的地位。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理念对铸就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品质与道德情操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道家、儒家、法家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精神支柱,蕴含着深刻的治国理念,其中的许多思想对于当代“中国梦”有着极佳的借鉴与指导意义。

 

  一、道家、儒家、法家基本治国理念

 

  1.道家“道法自然”的基本治国理念。在谈起道家“道法自然”思想之前,当先明确一概念,国内不少刊物中都将“自然”释为包罗万象的“大千自然”,但在研读《老子》后,不难发现“自然”并非此义。《老子》有言曰:“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从此处不难看出有了“道”才有了“大千自然”,即“道”是万物之根源。倘若将“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释为“道顺应大千自然”便违背了初衷。因此更合理的释义应为“道,应当顺着其本身的性态”。“道法自然”其本身主要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强调人应当尊重事物的客观发展规律。道家有言曰“不知常,妄作凶,知常容,容乃公”——人倘若不知道事物发展的规律,便会时常做出不好的事情,假使人明白了万物的事理,便会有“敬畏之心”,从而有了包容一切的胸襟,有了如此的情怀,才会有公平。柳宗元《种树郭橐驼传》中“其本欲舒,其培欲平,其土欲故,其筑欲密,既然知,无虑无动。”也是这一思想的体现。

 

  种树如是,治国亦如是,在此处仅以君民关系为例简释。道家有这样一段经典言论“太上,下知有之;其次,亲治誉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 ——最杰出的君主仅仅使得百姓们知道他的存在,次一等的君主会让老百姓爱戴拥护他,再次一等的君主会让老百姓对他心生敬畏,最差的君主会让老百姓看不起他,咒骂他。由此不难看出,道家对统治者的建议即是人在,民知之,万物成而民不察,这当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的最高境界——“自然”。第二,提出万物、人人平等的思想。庄子在年老病衰之时,卧床不起,其妻很是悲伤,庄子说了这样的一段话(释文)告慰他的妻子:“我从虚无中来,而今又将回到虚无之中,什么没有带来,也不带走什么,这何尝不是一件愉悦的事情”,说完便永远闭上了眼睛。正因为生、死时,人与物、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庄子才会不惧死亡,不为之伤悲。苏轼在《赤壁赋》中劝诫友人的言语也有道家之味:“盖将自其变者而观之,则天地曾不能以一瞬,自其不变者而观之,则物与我皆无尽也,而又何羡乎?且夫,天地之间,物各有主,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逝去的降水,轮回的明月,甚至山间清风都与我无异,那有何可羡慕他们的?这一思想之于治国即是主张 “人和”,即构建君民平等、万物不争的理想社会。这与当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大主题“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古代崇尚道家的明君有唐玄宗李隆基、明太祖朱元璋之流。道家的兴起是在战国时期“六大学派”争鸣之时兴盛,于秦王嬴政“焚书坑儒”后受到打击。刘邦建立汉朝后,由于“反秦”思想的根深蒂固,统治者开始选择道家思想作为其基本治国方略。道家在“文景之治”时达到鼎盛,随后又因董仲舒倡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受到压制,直至明太祖朱元璋即位,道家思想又一次受到了重视。纵观中国古代史,道家思想一直鲜在主流统治阶级出现,一大原因便是其“平等”思想。中华大地上下五千年社会制度大都是封建社会形态,而封建专制统治的最大特点即是统治者用尽一切手段维护自身统治,而道家核心思想之一的“万物平等”与统治阶级利益有着根本冲突。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基本治国理念及其对实现“中国梦”之启示


  2.儒家基本治国理念。①用养结合,孟子在《梁惠王上》中提出了他对“用”与“养”的明确看法:“数罟不入於池,鱼鳖可以盛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可以盛用也。”——不要用过密的渔网捕鱼,那么鱼鳖便足够人们享用,按照一定的时间伐,这样木材就不会短缺。统治者在利用自己时代的物质资源时,应将“养”和“用”,有机地结合起来,既满足了自身的需求,又给了自然足够的时间恢复。这样的治国理念用生态学的观点可解释为:对生态系统的干扰不应超过其抵抗力稳定性。这一观点与道家“天人合一”之说相类似。②儒家代表人物荀子有这样一番言论:“谏诤,辅拂之人,社稷之臣也,国君之宝也”——直言进谏、全心辅佐君王的人是整个社会的臣子,更是国君应珍视的人。这一观点上升为治国理念即是劝诫统治者应礼贤下士,听从臣民的建议,得到从不同角度对问题的分析后,再做出决定。这样的理念减少了统治者因意气用事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并且进一步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汉武帝刘彻有董仲舒倡言,儒家思想盛行的唐朝有魏征直言进谏唐太宗,也有姚崇、宋璟辅佐唐玄宗执政。反观清朝统治者,自诩为“大清天朝”,对内腐败,对外无能,很大的原因是统治者固步自封。清末,钦差大臣王鼎数次上奏光绪帝,都未受到重视,反倒因此事触怒光绪帝,最终王鼎竟为了进谏上吊自杀(著名的“王鼎尸谏”)。先汉统治者礼贤下士,严厉打击佞臣小人,因而兴盛,后汉统治者亲近小人,对忠臣不礼不惠,最终倾颓。③“时命”观念与儒家应对思想,最为人们熟知的儒家治国思想即是“以德治之”,君主不用酷吏,仅依靠道德约束来规范百姓的行为,这一治国思想很大程度上可提高百姓的道德素养,并且以“时命”的观念化解重大的人生挫折和不利境遇。孟子是这样描述的:“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这段话体现了儒家对于不利人生境遇的思考:所有的不幸即“时命”,任何人都不能改变。更重要的是孟子提出了人遭受苦难的原因——上天将委以重任,因此才会使个体遭受不幸。这样,百姓就不会将个人的不幸转化成对统治阶级的不满与仇恨。这样的时命观念实际是为统治者提供了一种易于施行的维护统治地位的手段。中国古代有极多统治者以儒家思想为治国理念,最具代表性的即是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策。早期的儒家思想起源于孔子,进而在“百家争鸣”时兴盛。但到了秦王嬴政时代的“焚书坑儒”,儒家思想遭受了重创,随后,汉朝时期儒家思想又再一次因汉武帝而得到推崇。儒家思想因其易于接受的教化方式广受统治者青睐,更重要的是儒家思想在提高封建社会公民道德水平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巩固了封建统治阶级的地位。今天,儒家治国理念更多地以辅助法治建设的形态出现,“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即为一例。

 

  3.法家基本治国理念。①韩非有言曰:“道私者乱,道法者治”——顺应个人意识的统治,必将导致国家秩序被破坏,顺应法律的统治,才会使得社会有秩序。如果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其个人意识形态即决定了整个国家的走向。大清天朝最终走向衰亡和君主个人统治关系密不可分,皇帝们时而“主战”,时而“主和”,导致中国因统治者个人立场动摇而与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举不胜举。“老佛爷”慈禧太后所谓“向西方政治体制学习”而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中,竟规定了十二条明令进一步扩大皇权,最终导致中国近代君主立宪制的彻底夭折。秦朝时期,秦王倚靠法家治国理念,在专制统治的情况下,进一步细化各项法令法规,并严用酷吏打击违法者,使得秦朝的封建统治地位达到了极高的水平。②以法为本,尚法明刑,法家的另一主要思想即是用酷刑打击反对势力。从秦王嬴政到隋炀帝,再到闻名中外的“满清十大酷刑”,无论什么朝代,怎样的传统思想作为治国理念,酷吏一直是统治阶级规范百姓行为的首选方略。严用酷吏对于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地位是上好的选择,倘若过了一定限度,轻则民众怨声载道,重则皇权颠覆,秦朝打着“罚无道,诛暴秦”的陈胜吴广起义,以及隋朝皇权的覆灭都与此有关。

 

  最早的法家思想起源于韩非,李斯对其进一步发扬,到了秦王嬴政时期法家的地位达到了历史的顶峰。严格讲,古代中国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无论是怎样的朝代,皇帝始终凌驾于法律之上,清末出现了君主立宪政体的雏形,但由于《钦定宪法大纲》是以扩大皇权为目的的约法,中国古、近代始终没有出现“重法轻权”的社会形态。由于封建社会独特的性质,法家思想几乎贯穿于中国古代的所有时期,直至今天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都可以看到法家思想的影子。

 

  二、各家基本治国理念对实现当代“中国梦”的启示

 

  1.“用养结合”、“天人合一”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当今中国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之一即是资源问题,前人在建设过程中留下的生态资源问题已迫在眉睫。人与自然、经济协调发展与和谐共生开始成为公众关注的话题。而儒家“用养结合”与道家“天人合一”对当今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方略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价值。儒家“用养结合”的观点主张利用资源要讲求限度,先了解生态系统的演化规律,随后再利用其资源。其次,道家“天人合一”的思想提倡万物平等,人与生物社会、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和谐共处,这既是外在的统一,也实属顺应了万物发展规律的内在统一。“天人合一”作为一种价值取向,要求现代人类走出 “人类中心主义”的误区,善待生命与自然,舍弃对物质享受的过度需求,将视线集中于对精神境界的关注和完善,关注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不断增强个人的环保意识,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

 

  2.“时命观念”、“以德治之”与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首先,之于个人,即从微观的个人思想道德境界提高上,儒家“时命”观念具有极佳的借鉴意义。面对坎坷挫折之时,人往往会采取相应的举动调节自己与他人、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从而减少相应的痛苦,心理学上将这一过程定义为“应对”,Lazarus和Folkman给出了被广泛接受的应对概念——“持续的认知和行为努力,以处理被个体认为是超出了其个人资源的内部或外部任务。” 或简单的说,是“包括认知和行为的努力,以管理心理压力的过程”,Lazarus同时指出:“个体所处的文化氛围对其采取的应对措施一定影响”。儒家思想中的“时命”观念对个体的应对有极大的影响。儒家的“时命”观念主张:命运、挫折与不幸即为天意,是上天在委人以重任之前对个体的考验,从而使个体的能力有所提高。有了这样的观念,个体再次遭遇不幸时便学会在逆境中砥砺自我,付诸更多以提升自我。最终,个体思想道德将处于较高的水平,从而完成个体层面的 “思想道德建设”。其次,之于国家,从宏观意义上,儒家“以德治之”的治国理念有着重要的指导价值。

 

  儒家讲求“德治”,在当今社会即是在法律强制约束之下,进一步提高道德约束力。孔子曾对“法治”与“德治”做出这样的思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如果用政令、刑罚规范民众的行为,民众总不会自行感觉到羞耻;而如果用道德、礼数规范其行为,民众便会有羞耻之心。孔子所言“耻”就是前文所述的“个人思想道德境界”。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治国的基本方略绝不能脱离法治,因此只有在保证了法治的前提下,才能在最大程度上追求“以德服人”。

 

  3.“尚法明刑”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即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我国也有“依法治国”的国策,但近年来,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同程度上出现了法律效力在不同时代背景下发生变化的现象:各地司法机关经常打出诸如“严惩贪污腐败”、“严格依法查处违纪行为”等标语,这很大程度上是改变法律效力的做法,此时“严惩”,彼时“放松”,法律的约束力时强时弱,给了许多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法律作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应在时时刻刻具有相同的普遍约束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也将“法律法规效力”作为建设的核心之一。法家“尚法明刑”的治国理念对此有一定启示。《韩非子》有言:“法者宪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尚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臣无法则乱于天下”法律对于违法乱纪者必须时时刻刻有强制约束力,以保证法的强制性与普遍性。

 

  作者:魏绍楼 来源:教育教学论坛 2016年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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