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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老子“和谐”社会的思想

日期:2022-12-01 阅读量:0 所属栏目:中国哲学


对于“建立和谐社会”问题,一时间,论者如云。其中,从继承中国传统文化的角度,即从老子思想着眼来阐述这个问题的,也大有人在。不过其论述牵强附会,有失偏颇。

比如,在中央电视台的“百家讲坛”上,就曾听到江南的一个教授讲老子的“和谐”社会。

该论者从老子的“阴阳”观发论,通过诸如“阴阳”、“阴阳交合”、“阴阳平衡”的“和谐”,先讲“家庭和谐”,再到“社会和谐”。其思想,活脱脱的讲出了一个“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大道理”。貌似老子思想,却原是孔子,及其“孔孟之道”思想的翻版。故笔者要问:这究竟是在讲老子,还是在讲孔子,或者,是在老子和孔子思想之间搞一个“创新”的“折中主义”?这真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从“阴阳”的哲学意义上讲,它可以概括为“男”、“女”,概括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等等。因此,从古代“事物是阴阳的统一体”的认识出发,这“男”、“女”,这“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其有机统一,可以构成“家庭”,可以构成“社会”。这是正确的。但是,却不能够说这种“阴阳”的有机统一,就构成了“和谐”。

因为,以“阴阳”来谈“和谐”,就会暴露出很多说不清、道不明的问题。比如说,“和谐”是否就等同于“事物”?如果说“和谐”与具体事物无干,那么,“阴”、“阳”有机统一又该怎样表现?如果说“和谐”就是“事物”,那么,“阴”、“阳”有机统一又该表现在什么地方、什么方式、什么程度上等等才能使“和谐”出现?故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社会“和谐”问题就无从把握、无从从谈起。wwW.lw881.com

而实际上,如果把“社会的阴阳构成”就当“和谐”的话,那么,这就等于什么都没有说。其原因在于:任何社会形态都是这样的千篇一律。

可见,该论者以老子的“阴阳”观来阐释“和谐”,就犹如在扯“拦天网”,使人不着边际,不知就里。

特别是,以家庭男女的“阴阳交合”来说明“和谐”的道理,就显得低俗。

同时,把老子的“阴阳”观与孔子的“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搅和在一起,更是牵强附会,有失偏颇。历史证明,孔子,及其“孔孟之道”的“宗法伦理道德”思想从来就没有使社会出现过“和谐”,其除了粉饰一下太平,奉承一下统治者以及宗法家族的政绩之外,对建立“和谐”社会实无用处。因此,在“阴阳”观中掺合“宗法伦理道德”,或者在“宗法伦理道德”中掺入“阴阳”观,都显得滑稽可笑,于事无补。不难看出,孔子思想及其“孔孟之道”给历代文人套上的思想桎梏,至今也不能自拔。

那么,老子有没有社会“和谐”的思想呢?是什么呢?

答案是肯定的。老子的社会“和谐”思想,归结为老子的“无为而治”的“德治”政治思想。

在老子看来,社会中“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这对矛盾及其关系是普遍存在的,不足为奇。但问题在于,应该如何处理好这个矛盾和关系?以达到实现“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斗争的止息,出现上下“同心”、“同德”共同推进社会历史前进的局面,这才是关键所在。因此,老子的社会“和谐”,根本在于要止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和斗争,实现和平共处。为此,老子认为,统治者要将“有为”变为“无为”,将“刚强”变为“柔弱”,并甘居“柔弱”的地位,以之实现向被统治者的立场靠拢和一致,使之出现上下“同心”、“同德”的政治局面,共同推进社会向前发展。

而历史上,“汉初政治”就表现为“和谐”社会,这就是老子的“无为而治”的“德治”政治思想的反映和结晶。

为什么老子“无为而治”的“德治”政治思想会铸成社会的“和谐”?

要了解这个问题,先要了解老子“无为而治”的“德治”政治思想中所蕴含的“无为而治”观、“善恶”观,和“契约”观。

应该说,老子的“无为而治”观、“善恶”观,和“契约”观都是批判继承先前圣人的政治思想,包括他们的“德政”观的结果。

在说明问题之前,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老子在《道德经》中所说到的“圣人”,就是指的在老子之前的圣人;其“圣人云”,就是老子在对先前圣人的政治思想进行总结。对此,老子或赞成,或批判。正是存在这个关系,故老子在《道德经》中提出“无为而治”,这就令孔子十分惊讶。因此,孔子说:“无为而治者,其舜也与”?其说法,孔子言下便把老子的“无为而治”怀疑为舜的“无为而治”。可见,这固然是孔子不懂老子思想的误解。同时也证明了《道德经》中“圣人”的思想并不一定就是老子的思想。这点需要引起注意。

对于“无为而治”观。

先前“圣人”的“无为而治”是什么呢?这正如老子所说:“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可见,这种“无为而治”,无疑的,是建立在“愚民”政治基础上的。

虽然对此,基于老子的“柔弱胜刚强”的思想[1],他却看到了这种“无为而治”的积极的一面。这就如老子说:“为无为,则无不治”。即认为,实行无为政治,天下就会太平。为什么?因为,一方面,实行无为政治就会使百姓变得很淳朴,利于管理;另一方面,实行无为政治就会使“智者”,即奸滑、奸佞之徒不敢胡作非为,或者说,找不到胡作非为下手的地方和机会。

而且,从中,老子有破有立,在批判“智者”的同时,揭示和提出了“圣人之道”和“忘我”、“无私”的思想。老子说:“圣人不积,既以为人,已愈有;既以与人,已愈多。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从而提出了“为而不争”的圣人之道;老子又说:“生之畜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他认为,道{即“武术”、“武学”所蕴含的“武力”,这里抽象为“权力”、“统治”[2]}生长养育出来,不把它据为已有,不为个人所依赖,不以个人的意志去主宰它,这就是极其高尚的品德。以此,形成了老子的“忘我”、“无私”的思想。

可见,老子虽然赞成“圣人”所说的“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的治世办法,但是,老子却对其中的“我”赋予了“为而不争”和“忘我”、“无私”的全新思想。因此,表现出了老子“是以圣人为而不恃,功成而不处,其不欲见贤”的思想。从而使老子的“无为而治”与先前“圣人”的“无为而治”的思想根本区别开来。

对于“善恶”观。

老子说:、“是以圣人常善救人,故无弃人;常善救物,故无弃物”。在此基础上,老子给“善“赋予了全新的意义,形成了老子“以德报怨”的思想。

老子说:“为无为,事无事,味无味,大小多少,报怨以德”。即认为,干了不该干的事,做了不该做的事,本身已经做错了,但不管错误是大是小、是多是少,都要做到以德报怨,即出以善意去对待。进一步看,老子明确的说:“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德善。信者吾信之,不信者吾亦信之,德信”。在老子看来,善良的人,我以善意对待他,不善良的人,我也以善意对待他,结果就会使他也变得善良;诚实的人,我相信他,不诚实的人,我也相信他,结果就会使他变得诚实。如此,就能“救人”而没有“弃人”,就能“救物”而没有“弃物”。正是在“不善良的人”变得“善良”,和“不诚实的人”变得“诚实”中,充分表现出了老子“善”的观念。这就是老子的“以德报怨”的思想。

但是,在老子看来,正所谓“善者不辩,辩者不善”,故与“以德报怨”相反相成的是“以怨报德”。而这“以怨报德”,就是老子视之为“恶”的观念。也就是说,在老子看来,“不善良的人”不接受“善意”,和“不诚实的人”不接受“信任”,甚至反目相向,滋事寻仇,这就是在为“恶”。这就是老子“以怨报德”的思想。

老子的“以德报怨”和“以怨报德”,无疑的,成为了衡量“善”、“恶”的判断标准和取舍根据。

同时,在老子看来,有“善”之人,“天将救之”。并从“善”出发去理解做人之准则,就在于“自知不自见,自爱不自贵”,即有自知之明,而不蓄意表现出来;有自爱之心,而不自以为是、抬高自己。表现出淳朴。如此,方能“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

因此,老子认为的“淳朴”的人,就与“愚民”政治统治下的“体格强健,头脑简单”,即“为腹不为目”,甚至弄得“五色”、“五音”、“五味”不全的“愚人”,划清了界线。

对于“契约”观。

老子说:“和大怨,必有余怨,安可以为善?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即认为,靠“和解”、“调解”等办法,可以了结大怨,不能了结余怨、小怨。这是不好的办法。因此,圣人凭借“契约”来调解,这样一来,既不会责备于人,当事双方也不会互相指责,而“怨”也就会顺利的彻底的得到解决了。

老子继承和发展了“圣人”这个思想。故老子说:“有德司契,无德司彻。天道无亲,常与善人”。老子认为,“德”是凭借契约办事表现出来的,有高尚品德的人总是属于按照契约办事的人,而“无德”的人才会凭借诸如法令等等这些强制性东西。同时,在老子看来,以“契约”精神来办事,是符合天道的。正是符合天道,故其间就没有亲疏,不讲人情,大家的利害得失机会均等。而这种以“契约”精神来办事的人都是与心怀“善”心的人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在老子看来,正因为“契约”是靠双方的“约定”,和执行“契约”来实现的。故形成了老子的“契约管理”思想。老子说:“朴散则为器,圣人用之则为官长。故大制不割”。即认为,原木可以分开做成各种各样的器具,但它们都不失“木”的本性,圣人就是据此道理去进行管理,所以最好的管理是不伤害万物的本性。就表现如此。



可见,老子的契约“管理”思想与先前圣人的契约“调解”的思想泾渭分明。

所以,正是老子的“无为而治”观、“善恶”观,和“契约”观决定了老子的“德治”政治思想。

而老子的“德治”政治思想,它与“愚民”政治有着本质的区别,并对“智者”给予了深刻批判,故是批判继承先前圣人的“德政”思想的结晶;它以“契约”管理为根本,表现出了“重契抑法”、“以契彰德”,和“以德报怨”、“以德服人”的本质。

不难看出,特别是老子“契约管理社会”的思想,无疑的,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

因为,一方面,在“契约”的范围内,契约双方的责、权、利明确。由此,凡是那些超越了契约范围的欲望和追求,是被社会所反对的。正是如此,可以实现如老子所说的“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的思想,从而使人们保持淳朴的本色,这就是:“自知不自见,自爱不自贵”,而便于管理;另一方面,也在“契约”的范围内,人们有了一定的“自由”、“自主”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就能调动起人们发展生产、发展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利于社会发展。这样一来,老子的“契约管理社会”就从根本上消除了“愚民”的问题。

而且,“契约”的制订,体现出了“对等”和“公平”的原则,即“民主”的原则,并且,可以形成社会的有效“民主”监督。在老子看来,“法”,毕竟是统治者,或者极少数人通过自上而下制定出来的,法的解释权在上而不在下,故“法”带来的利益只有解释者自己才知道。而它远远没有“契约”,即与老百姓直接见面的“约定”来得清楚和明白。并且,“契约”的制定是自下而上的,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更易于老百姓监督。对于违反契约的行为,老百姓就敢于说“不”。这样,社会的发展就可以体现出百姓的意志。

那么,老子的“德治”政治如何才能得以实现呢?

在老子看来,要实现“德治”,就必须在树立“善恶”观,和实行“契约”管理的基础上,特别要做到“无为而治”。

老子认为的“无为而治”是什么呢?这就正如老子所说,一方面,在契约管理上,要做到“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另一方面,在法制管理上,要做到避免“法令滋张”,避免“盗贼多有”。

为什么?

先就“契约管理”来说。

对于老子的“绝圣弃智”。其中的“绝圣”是何意义?如上文所见,在老子看来,这就是要杜绝先前“圣人”采取的“非以明民,将以愚之”的“无为而治”的“愚民”政治;而其中的“弃智”又是何意义?如上文所见,在老子看来,这就是要杜绝奸滑、奸佞之徒出于“唯我”、“唯私”的“坑民”政治。对此,老子明确指出:“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

老子认为,“圣”、“智”寓于百姓之中,只有被百姓认同的“圣”、“智”,方才能够视为“圣”、“智”。故那些统治者自诩为“圣”、“智”的结果,其必然高高在上,自以为是,唯我独尊,就会对百姓指手划脚,肆意伐挞,就会搞“愚民”或者“坑民”政治,就不可能做到顺从百姓的意愿,就不可能做到顺应民心。

因此,“愚”和“智”都是被老子唾弃的。而杜绝“愚”和“智”的根本办法,就是“契约”管理。故老子提出“绝圣弃智”,就在于要做到“有德司契”。并认为,只有做到“有德司契”,方能“民利百倍”。即可以使百姓的力量得到极大的发挥。从而体现出了老子深刻的民主思想。

对于老子的“绝仁弃义”。在老子看来,“仁”、“义”的出现已为不祥之兆。故云:“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而杜绝“仁”、“义”出现的根本办法,也就是要做到“有德司契”的“契约”管理。并认为,只有做到“有德司契”,方能“民复孝慈”。即,使人们保持淳朴的本色,体现出孝敬、和善的美德。

对于老子的“绝巧弃利”。其中的“巧”,是与“智”的意思基本一致的。故这里的“巧”,则指的就是“钻营”,即靠不正当的手段获利、营生。“绝巧”就是要杜绝这种不正当的“钻营”;其中的“利”,则指的就是“利诱”和“贪欲”。“弃利”就是要杜绝利诱和贪欲。在老子看来,“绝巧弃利”的根本办法,也就是要做到“有德司契”的“契约”管理。并认为,只有做到“有德司契”,方能“盗贼无有”。即,防微杜渐,从根本上消除盗贼滋生的土壤。

可见,“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三者,都是老子“有德司契”的“契约管理”的题中应有之义。换一句话来说,只有做到“有德司契”的“契约”管理,就能够做到“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而实现“民利百倍”、“民复孝慈”、“盗贼无有”。正是如此,老子强调说:“此三者为文不足,故令有所属:见素抱朴,少私寡欲,绝学无忧”。即认为,在杜绝了先前圣人“无为而治”的“愚民”和“智者”的“坑民”弊端之后,便可以恢复人们纯真、淳朴的思想品质,私心就会大大减少,私欲就会大大减轻,人们都依据“契约”的精神在办事,那么,这样“治世”起来,哪里还有一点担忧和忧愁呢?

后就“法制管理”来说。

老子认为,“法令滋张”的结果,就必然会出现“盗贼多有”。为什么?老子明确指出:“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之人为,是以难治;民之轻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是以轻死”。故“法令滋张”的结果,必然导致“言出法随”、“政出多门”,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这就不可避免的给各级官绅贪污、勒索百姓造成可乘之机,各级官绅从中混水摸鱼,就会导致百姓在不能摆脱重负之下而沦为“盗贼”,甚至造反和起义。同时,在老子看来,“法制”本质上表现为“以力服人”,而与“以德报怨”、“以德服人”相悖。故“法令滋张”的结果,必然会导致百姓产生“畏法”、“惧法”的心理,和产生逆反心理,而导致负面的影响和作用,从而失去法制的真正效力,失去民心。因此,“慎法”和“少法”,无疑的,是老子“无为而治”的题中应有之义。

因此,在这里,可以给老子的“无为而治”下一个定性的结论:老子所谓的“无为而治”,它是突现“民心”和“契约”思想的反映,是统治者顺应民心的治世立场和态度,是统治者的立场向百姓立场靠近,甚至一致的根本办法和措施,是统治者消除“武”、“戈”的根本途径,是实现“德治”政治,并促进生产发展、经济繁荣的重要表现。

然而,时至今日,理论界对老子的“无为而治”仍存误解。

有人认为,“无为而治”是“阶级调合”。这是错误的。

因为,老子清楚的看到,在阶级对抗的情况下,一旦统治者忙于“利已”,则必然导致“伤民”。而正是“伤民”,使得在阶级社会中历来“武”、“戈”不息,甚至出现被统治者的“造反”、“起义”,带来社会的震荡。故在“利已”和“伤民”之间,老子认为,只有统治者“妥协”,实行“无为”,方能解决好这个问题。同时,老子认为的这种“无为”,是在不影响既定的统治秩序之下的,并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的“无为”。故这种“无为”,保证了统治者在“契约”关系中的“一般既得利益”,而杜绝,或者牺牲的是统治者超越“契约”关系而对“特殊利益”的追求。可见,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经济调合”并不存在。正是如此,老子的“无为而治”,就不是反映的一般阶级的“经济”范畴之间的斗争问题,不是反映的一个“经济”问题,不是反映的“阶级调合”问题,而是反映的一个“是否顺乎民心”的“政治”问题[3]。

在老子看来,只有统治者顺乎民心,才能最大限度的代表百姓的意志,才能最大限度的调动起百姓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生产发展、经济繁荣。从中,也就实现了统治者的“无为”变“有为”。

有人认为,“无为而治”就是“放任自流,不加任何限制干涉”、“不管理或少管理”、“少干涉、少作为”和“有管理而不干涉”等等,这些认识完全是错误的。

因为,老子的“无为而治”并非是不要管理、减少管理,其根本,是在于强调以“契约”为基础的管理。其道理勿需多说,且看历史事实。西汉初,由“黄老之术”所形成的“反秦之弊,与民休息”的大政方针,无疑的,就是西汉初期的“契约”关系的集中反映。期间,汉初统治者为了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实现社会稳定,和增强国力,维护和执行了这个“约定”,或者说“承诺”。因而最大限度的保障了百姓,特别是农民的利益。但是,在杜绝“伤民”、“伤农”方面,则打击豪强、抑制商贾;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甚至消灭了那些引起社会动荡的诸侯王。可见,“无为而治”就是不要管理、减少管理之说,失之偏颇。

综上所述,老子揭示的“德治”政治思想,它以老子的“无为而治”观、“善恶”观,和“契约”观为条件,因而构成了建立“和谐”社会的条件。那么,这个“和谐”社会是怎样的呢?这就是:统治者只有自觉将“有为”变成“无为”,将“刚强”变成“柔弱”,并甘居“柔弱”的地位,实行“德治”政治,这样,才能够实现统治者的政治立场的根本转变,才能够代表百姓的意志,并使统治者的社会“利益”与百姓的社会“利益”密切联系在一起,而使“武”、“戈”止息,出现“德善”、“德信”,和上下“同心”、“同德”的政治局面,以共同实现对社会历史的推进。正是如此,老子的“和谐”社会就出现。

由此可见,老子“无为而治”的“德治”政治思想,是对人类文明发展的伟大贡献。其伟大意义在于,如果说“国家”、“阶级”的出现深刻表现为人类“文明”的话,那么,老子“无为而治”的“德治”政治思想,就是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的、具有承前启后的、至今有着强大生命力的、崭新的“文明发展丰碑”。

注:
[1]、姚文俊,《破译〈道德经〉秘密的一把钥匙》,载于“中评网”、“老子文化网”等等
[2]、姚文俊,《中国压根就没有过国学大师》,载于“学术交流网”、“天益社区”等等
[3]、姚文俊,《史学阶级斗争理论线索探导》,载于1988年第5期《争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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