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6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妇产科
妊娠期糖尿病(GDM),指的是育龄妇女在妊娠期间首次出现的糖代谢发生异常,是特殊类型的糖尿病之一[1]。若未及时发现或者不能良好的控制孕妇血糖水平[2],则会增加母婴并发症的发生,甚至严重时可危害母婴的健康,对母婴造成不良后果。为评估控制孕期血糖对GDM患者母婴结局的影响,对我院确诊的205例GDM患者资料进行分析,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我院2010年4月~ 2013年11月确诊妊娠期糖尿病的患者作为研究对象,要求纳入本次研究的对象孕前均无糖尿病史或者糖耐量异常,并排除患有其他的内科相关并发症。A组为孕期血糖控制良好的102例孕妇患者
1.2 方法
孕早期孕检时,常规检测各孕妇的空腹血糖水平,若出现两次空腹血糖大于5. 8mmol/L ,则诊断该孕妇为GDM患者;而对于此次检测空腹血糖为正常,则嘱咐该孕妇在妊娠24~ 28 周期间,来院进行50g的GCT检测,若检测值大于7.8mmol/L则判其GCT阳性结果,需要再检测75g的葡萄糖耐量(即OGTT实验),若检测结果有两项出现异常则确诊该孕妇为GDM患者。对于伴GDM几项高危因素之一的孕妇,即使在孕早期和妊娠24~28周期间这两次的糖筛查显示正常,仍需要在孕32~36周期间,再次进行50g的GCT或者OGTT检测。
1.3 治疗
一旦确诊为GDM,则产科医师协助护士和营养医生即时对该患者进行妊娠期糖尿病指导饮食、监测血糖、母胎监护及宣传健康教育等相关综合性干预措施,控制血糖的措施包括饮食指导和运动疗法,必要时应用胰岛素。控制血糖达到满意的判定标准是:空腹血糖需维持在5.6mmol/L值以下,且餐后2h的血糖维持在6.7mmol/L值以下,同时要求GDM孕妇治疗期间无饥饿感且孕妇尿酮体检查为阴性。确诊为GDM但未进行治疗或者治疗未满足以上标准则判定为治疗不满意。对治疗满意和不满意的两组孕妇产后资料整理分析,比较孕妇和新生儿并发症等指标。
GDM的母体机体常常发生广泛性的血管病变[5],表现为血管的内皮细胞逐渐增厚,管腔逐渐狭窄,导致局部组织供血量不足,最终可导致妊娠期高血压。调查显示GDM孕妇产后患2型糖尿病风险比一般人群高出7倍。另外相关研究有报道,暴露于母亲高血糖环境的婴儿,其患糖尿病、肥胖等其他代谢疾病的风险性将显著增加。因GDM孕妇未良好控制血糖时,血糖持续高水平对胎儿胰岛素产生刺激使其分泌显著增加,高胰岛素血症则拮抗胎儿体内糖皮质激素对于肺泡Ⅱ型细胞表面活性物质的合成释放促进作用,可使胎肺成熟滞后。另外由于GDM患者胎儿通常为巨大儿,使得子宫过度的膨大导致孕妇发生胎膜早破及早产;糖尿病易导致机体发生感染,也是孕妇并发症发生率上升的因素;胎儿的肺成熟滞后和孕妇早产,则明显使得产后新生儿发生窒息的比率上升。更严重的是,孕妇体内胰岛素相对或者绝对的不足,则使得机体代谢发生紊乱[6],若病情严重的时候,可能引起严重威胁到母婴健康的后果,比如酮症酸中毒以及昏迷,胎儿窘迫甚至宫内死胎,必须严格管理以预防不良后果。
因此,一旦确诊了GDM的孕妇,需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利用饮食指导、运动[7-9]和胰岛素等治疗方法,控制孕期血糖的水平,同事加强对于母婴的监测,旨在尽可能的降低GDM患者母婴并发症,从而改善母婴结局,最重要的是预防产妇和婴儿远期患糖尿病、高血压、肥胖等一系列代谢疾病的发生。临床医师和护士应加强健康教育宣传[10],使孕妇及其家属了解到GDM对于母婴的危害,以及发现GDM后控制血糖的重要和必要性,取得患者和家属的积极配合,从而有效改善GDM孕妇母婴结局。
综上所述,GDM 孕妇血糖控制良好,可以明显改善母婴预后,采取规范化措施管理GDM 孕妇,利用饮食指导、运动和胰岛素等治疗方法严格的控
制血糖,使孕妇血糖维持在正常或者接近正常的水平,可以明显减少GDM 孕妇母婴并发症,改善母婴近期和远期健康状况,值得临床工作者的重视。
[参考文献]
[1] 杨慧霞.重视妊娠期糖尿病国际新标准的临床应用[J].国际妇产科学杂志,2011,38 (3):172-173.
[2] 孙培文,董晓静.妊娠期糖尿病的医学营养治疗疗效评价[J].实用妇产科杂志,2013,29 (5):355-358.
[3] 左婵.妊娠期糖尿病发病机制的研究进展[J].医学综述,2011,17(6):912-914.
.BMC Pregnancy Childbirth,2013,14(1):41-42.
[5] 许爱华.运动疗法对妊娠期糖尿病妊娠结局的影响研究[J].中国医药指南,2012,10(20):517-518.
.J Neonatal Perinatal Med,2013,6(4):303-310.
[7] 柴红.健康教育在妊娠期糖尿病患者生活方式培养及血糖控制中应用的效果评价[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12,28(10):7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