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3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政策解读
(一) 地质勘查专业职称论文发表期刊推荐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1957年创刊,由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主管、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主办,是我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领域创刊较早、发行较广,并具有权威性、综合性的学术理论与实践刊物之一。本刊面向国内外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农业地质、地热地质等多学科以及交叉学科的广大读者与作者。
主要栏目:基础与专题、应用与实例、水文地质、问题讨论、经验与探索、信息园地、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述评、地热地质等,并不定期开辟新栏目。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已进入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地质学和建筑科学)、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期刊和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加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期刊网。在国外检索系统中,已被俄罗斯《文摘》检索系统、美国化学文摘(CA)、美国剑桥科学文摘(CSA)和材料信息系统(MI)收录。
(二)地质勘查专业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条 地质勘查专业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
地质勘查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较熟练将计算机应用于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地质勘查专业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适用范围
一、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各行业从事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简称地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简称水工环);岩土工程勘察与治理(简称岩土工程);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简称物探);地球化学勘查(简称化探);地质实验测试;地质机械和地质仪器(简称地质机械)等生产、科研、开发、管理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各专业的适用范围
(一)化探专业
适用于岩石地球化学测量、土壤地球化学测量、水系沉积物地球化学测量、水地球化学测量、气体地球化学测量、生物地球化学测量、同位素地球化学测量及其它地球化学测量方法解决地质领域和非地质领域问题科研、勘查、方法技术、数据处理及软件开发的技术人员。
(二)地质实验测试专业
1、对地质物料中矿物组成、结构构造、物理及化学特性、几何形态等的鉴定分析以及对元素和同位素的含量、存在形式的测定;
2、对微化石、超微系列化石进行鉴定和孢粉分析以及测定岩石地质年代;
3、对水进行物理性质分析和水化学分析;
(三)地质机械专业
适用于地勘行业从事机械、仪器等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改造、安装调试、检验修理及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地质勘查专业工程师职称评定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评估、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三)获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人员,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者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者,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第四条 地质勘查专业工程师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
一、参加过国家级各类地质勘查科研项目的全过程(以成果报告名单为准);
二、参加过省(部)级各类地质勘查科研项目的全过程(以成果报告名单为准);
三、作为主要人员(前三名)完成过1项地(厅)级各类地质勘查专业项目、科研项目(以地(厅)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或本部门的任务书为准)的全过程;
四、作为主要人员(前三名)完成过2项本部门下达的各类地质勘查专业项目、科研项目(以县(市)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或本部门的任务书为准)的全过程;
第五条 地质勘查专业工程师职称评定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参加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参加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地(厅)级科技成果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省(部)级地质勘查(找矿、勘查等)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第六条 地质勘查专业工程师职称评定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二作者)、著作(前五名),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之一:
一、正式公开出版专业著作1部;
二、在正式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三、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职称论文集论文1篇;
四、独立编写或主编(第一作者)提供社会使用的本专业地质勘查报告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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